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12574人
號: 1111050657
旨: 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111195417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噪音管制法 第 2、23、4、8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111050657  號
    訴願人  蔡○宏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1  年 5  月 12 日新北
環稽字第 00-000-000094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新北市政府(下稱本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員警於民國(下同)111 年 3  月 5  日
 22 時 20 分許於本市○○區○○路 2  段 37 號前執行路邊攔查勤務,查獲訴願人
於本市禁止時段(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
驗合格排氣管之機車(車號:000-0000,下稱系爭車輛)行駛於道路,遂通報原處分
機關,原處分機關認訴願人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及本府 110  年 10
月 25 日新北環空字第 11019696401  號公告事項八(二)規定,爰依噪音管制法第
 23 條及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 1  規定,以首揭裁處書,裁處
訴願人新臺幣(下同)3,000 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
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當天警察詢問我排氣管是否合格,我告訴警察排氣管有合格標章
    ,並指給他看,他說先拍照存證。過了幾個月後收到裁處書,但當下沒有檢驗噪
    音或任何相關證明,只憑照片就認定違反噪音管制法,我的排氣管確實不是原廠
    的,但有檢驗合格標章,不應收到罰單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訴願人主張現場沒有驗排氣管噪音,惟新北市政府 110  年 10
    月 25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1019696401  號公告係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8  條授權
    訂定,屬行為管制,禁止於夜間特定時段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合格排氣管
    之車輛行駛於道路,一經違反即應受罰,不以通知檢驗或經檢驗判定超出噪音管
    制標準為裁罰要件。又本局查察系爭車輛使用之排氣管非原廠管,且在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及各縣市環保局並查無相關噪音審(檢)驗紀錄,訴願人稱有檢驗合格
    標章,並未提出佐證,本局依法裁處,並無違誤等語。
    理    由
一、按噪音管制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及本府 109  年 2
    月 14 日新北府環秘字第 1090218367 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府關於…噪音管
    制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準此,本案原處分
    機關為有權限處分之機關。
二、次按噪音管制法第 8  條規定:「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一、燃
    放爆竹。二、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三、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
    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同法第 23 條
    規定:「違反第 8  條規定者,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
    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
    附表規定(如下表):
    ┌──┬────┬────┬────────┬────┬──────┐
    │項次│違反法條│裁罰法條│違反事實        │罰鍰上下│裁罰基準(新│
    │    │        │        │                │限(新臺│臺幣)      │
    │    │        │        │                │幣)    │            │
    ├──┼────┼────┼────────┼────┼──────┤
    │1   │第 8  條│第 23 條│於公告之時間、地│3,000-  │1.第一次違反│
    │    │        │        │區或場所,從事第│30,000  │  裁處 3,000│
    │    │        │        │8 條規定之致妨害│元      │  元。      │
    │    │        │        │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2.經處罰後仍│
    │    │        │        │之行為          │        │  未停止其行│
    │    │        │        │                │        │  為者,其按│
    │    │        │        │                │        │  次處罰金額│
    │    │        │        │                │        │  得依第 1  │
    │    │        │        │                │        │  次裁處金額│
    │    │        │        │                │        │  逐次遞增至│
    │    │        │        │                │        │  上限金額。│
    └──┴────┴────┴────────┴────┴──────┘
三、又本府 110  年 10 月 25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1019696401  號公告:「主旨:
    修正『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行為及管制區域與時間』,並
    自即日生效。公告事項:…八、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
    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二)於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管
    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
四、卷查訴願人於本市公告禁止時段(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
    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系爭車輛行駛於道路,此有本府警察局查處
    機動車輛排氣管通報單及採證照片影本、使用中車輛噪音查驗合格雲端資料庫查
    詢資料附卷可稽,原處分機關認其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及本府 110
    年 10 月 25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1019696401  號公告公告事項八、(二)之規
    定,洵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當下沒有檢驗噪音,只憑照片就認定違反噪音管制法,排氣管確實
    不是原廠的,但有檢驗合格標章等語。經查訴願人違反之本府 110  年 10 月 2
    5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1019696401  號公告事項,係屬行為管制事項,即依據噪
    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之授權,原處分機關認定「於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之行為
    ,即屬「足以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行為,故該項法規範義務之違反,並不
    以系爭車輛排氣管需經噪音檢測超出噪音管制標準為處罰要件,訴願主張,容係
    誤解。另訴願人主張系爭車輛之排氣管雖非原廠管,但有合格標章,惟依卷附資
    料,原處分機關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各縣市環保局均查無相關噪音審(檢)驗
    紀錄,訴願人復未舉證證明,是原處分機關認定其於本市禁止時段,使用未經主
    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系爭車輛行駛於道路,並裁處 3,000  元罰
    鍰,於法並無違誤,原處分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黃愛玲(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林泳玲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11  年 9  月 1  日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