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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111050200
旨: 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110419024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噪音管制法 第 2、23、4、8 條
環境教育法 第 23、8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111050200  號
    訴願人  張○傑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1  年 2  月 16 日新北
環稽字第 00-000-000092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本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員警於民國(下同)110 年 12 月 8  日 22 時 26 分許於本
市○○區○○○街 55 號前執行路邊攔查勤務,查獲訴願人於本市禁止時段(晚上 1
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機車(車
號:000-0000,下稱系爭車輛)行駛於道路,遂通報原處分機關。原處分機關審查系
爭車輛未有噪音查驗合格之資訊,認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及新北市政
府 110  年 10 月 25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1019696401  號公告事項八、(二)(下
稱系爭公告)規定,且訴願人前因違反相同規定,經原處分機關以 110  年 7  月 3
0 日新北環稽字第 00-000-000096  號裁處書裁處新臺幣(下同)3,000 元罰鍰在案
,本次為第 2  次遭查獲,爰依噪音管制法第 23 條及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
第 2  點及附表一規定,以首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 6,000  元罰鍰,並依環境教育
法第 23 條、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 8  條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2  小時。訴願人不服
,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員警通報單上基本資料都沒寫就叫我簽名,111 年 2  月 23 日
    接到裁處書,單子上表示違反噪音管制法,新北市環保局承辦說是針對未檢驗合
    格之排氣管開罰,兩者有出入。開噪音罰之前也沒先要求驗車,怎麼分辨噪音過
    大?罰鍰規定是處 3,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請問 6,000  元罰鍰是怎麼
    來的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
(一)本案係本府警察局員警執行攔查勤務時,當場以目視發現訴願人疑似使用未經
      噪音審驗合格之排氣管,將現場採證照片及經行為人簽名之查處通報資料,依
      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移案本局,本局查察系爭車輛未有檢驗合格之資訊,
      違規行為明確。
(二)至訴願人稱開罰之前沒先要求驗車,怎麼分辨噪音過大云云。查本件係違反噪
      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及系爭公告,系爭公告係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8  條
      授權訂定,為維護民眾夜間休憩環境安寧,禁止於夜間特定時段使用未經主管
      機關噪音審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屬行為罰,一經違反即應受罰,
      與排氣管噪音檢測無涉,訴願人所述係對法規誤解。另因訴願人前有 1  件違
      反相同條款之案件,本案依裁量處 6,000  元罰鍰,並無違誤等語。
    理    由
一、按噪音管制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及本府 109  年 2
    月 14 日新北府環秘字第 1090218367 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府關於…噪音管
    制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準此,本案原處分
    機關為有權限處分之機關。
二、次按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規定:「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同法第 23 條規定:「違反第 8  條規
    定者,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
    按次處罰。」。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者
    ,罰鍰額度依附表一所列情事裁處之。」。
三、末按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規定:「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
    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
    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分停工、停業或新臺幣 5  千元以上罰鍰者,處分機關並
    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
    受 1  小時以上 8  小時以下環境講習。」。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5
    款規定:「本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3  款、第 3  項及第 23 條所定環境保護
    法律如下:…五、噪音管制法。」。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 8  條規定:「處分機
    關裁處環境講習,應依附件 1  計算環境講習時數(第 1  項)。1 年內於同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轄區內,第 2  次以上違反同一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
    條例之同條同項(款、目)規定者,應依前項規定之 2  倍計算環境講習時數,
    最高至 8  小時(第 2  項)。…。」。
四、又本府 110  年 10 月 25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1019696401  號公告:「主旨:
    公告『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行為及管制區域與時間』,並
    自即日生效。公告事項:…八、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
    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二)於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管
    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
五、卷查訴願人於本市公告禁止時段(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
    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系爭車輛行駛於道路,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及系爭公告,此有本府警察局查處機動車輛排氣管通報單及採證照片
    、使用中車輛噪音查驗合格雲端資料庫資料、車籍資料等附卷可稽,其違規事證
    ,洵堪認定。因訴願人前因違反相同條款經原處分機關以 110  年 7  月 30 日
    新北環稽字第 00-000-000096  號裁處書裁處 3,000  元罰鍰在案,本次為第 2
    次遭查獲,原處分機關依噪音管制法第 23 條及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及附表一規定,以首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 6,000  元罰鍰,並依環境教育
    法第 23 條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2  小時,於法並無違誤。本案裁罰金額計算如
    下表:
    本件為第 2  次違規,依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應以 2  倍
    計算環境講習時數,故本案裁罰環境講習時數 2  小時
六、至訴願人主張裁處書上所載係違反噪音管制法,承辦說是針對未檢驗合格之排氣
    管開罰,兩者有出入,裁罰前也未驗車,如何認噪音過大?又罰鍰規定是處 3,0
    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6,000 元罰鍰是怎麼來的等語。惟查原處分機關業
    已陳明,訴願人違反之系爭公告事項,係屬行為管制事項,即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之授權,原處分機關認定「於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
    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之行為,即屬「足
    以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行為,故該項法規範義務之違反,並不以系爭車輛
    排氣管需經儀器檢測噪音超出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為處罰要件,依卷附使用中
    車輛噪音查驗合格雲端資料庫資料,系爭車輛並無查驗合格紀錄,原處分機關認
    定訴願人於攔查當時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
    道路,洵屬有據。
七、另依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一規定,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規定而依同法第 23 條裁處時,第 1  次裁處 3,000  元,第 2  次以後按次
    處罰之金額得依第 1  次裁處金額逐次遞增至上限金額。依卷證資料,訴願人前
    亦因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及第 23 條規定,經原處分機關以 110  年 7  月
     30 日新北環稽字第 00-000-000096  號裁處書裁處 3,000  元罰鍰,此有裁處
    書附卷可稽,本次為第 2  次查獲,是原處分機關依裁罰基準規定以首揭裁處書
    裁處訴願人 6,000  元罰鍰,並依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 8  條第 2  項裁處環境
    講習 2  小時,於法並無違誤,應予維持。
八、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陳明燦(代理)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羅承宗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黃愛玲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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