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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111011236
旨: 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112212360 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9 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噪音管制法 第 2、23、4、8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111011236  號
    訴願人  賀○文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1  年 9  月 20 日新北
環稽字第 00-000-000006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本府警察局員警於民國(下同)111 年 7  月 14 日 2  時 45 分許,於本市○○
區○○街 467  巷口執行路邊攔查勤務,查獲訴願人於本市禁止時段(晚上 10 時至
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機車(車號: 0
00-000,下稱系爭車輛)行駛於道路,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遂通報原處分機關
查處,原處分機關認訴願人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及本府 110  年 10
月 25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1019696401  號公告事項八、(二)規定,爰依噪音管制
法第 23 條及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 1  項次 1  規定,以 111
  年 9  月 20 日新北環稽字第 00-000-000006  號裁處書(下稱系爭裁處書),裁
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3,000 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
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本案警察臨檢當下僅告知後續送環保局審核,會再寄檢驗單,但
     10 月份卻直接收到開罰罰單,系爭車輛是我買二手的,不清楚排氣管改過,即
    便不合格應先通知我去檢查更換,而不是直接開罰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查本府 110  年 10 月 25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1019696401  號
    公告係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8  條授權訂定,其目的係為維護民眾夜間休憩環境安
    寧,應使用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係屬行為
    管制,一經違反者即應受罰,與排氣管噪音量無涉。本府警察局員警於事實欄所
    述時間、地點進行路邊攔查勤務時,發現訴願人疑似使用未經噪音審驗合格之排
    氣管,經移案本局查察判定亦未有檢驗合格之資訊,違規事實明確,本局依法裁
    處等語。
    理    由
一、按噪音管制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及本府 109  年 2
    月 14 日新北府環秘字第 1090218367 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府關於…噪音管
    制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準此,本案原處分
    機關為有權限處分之機關。
二、次按噪音管制法第 8  條規定:「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四、其
    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同法第 23 條規定:「違反第 8  條規定者,處
    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一規定(摘錄)如下表:
    ┌──┬────┬────┬────────┬────┬──────┐
    │項次│違反法條│裁罰法條│違反事實        │罰鍰上下│裁罰基準(新│
    │    │        │        │                │限(新臺│臺幣)      │
    │    │        │        │                │幣)    │            │
    ├──┼────┼────┼────────┼────┼──────┤
    │1   │第 8  條│第 23 條│於公告之時間、地│3,000-  │1.第一次違反│
    │    │        │        │區或場所,從事第│30,000  │  裁處 3,000│
    │    │        │        │8 條規定之致妨害│元      │  元。      │
    │    │        │        │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2.經處罰後仍│
    │    │        │        │之行為          │        │  未停止其行│
    │    │        │        │                │        │  為者,其按│
    │    │        │        │                │        │  次處罰金額│
    │    │        │        │                │        │  得依第 1  │
    │    │        │        │                │        │  次裁處金額│
    │    │        │        │                │        │  逐次遞增至│
    │    │        │        │                │        │  上限金額。│
    └──┴────┴────┴────────┴────┴──────┘
三、復按本府 110  年 10 月 25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1019696401  號公告:「主旨
    :修正『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行為及管制區域與時間』,
    並自即日生效。…公告事項:…八、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二)於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
    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九、違反本公告者,
    依噪音管制法第 23 條規定,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
    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四、卷查訴願人於事實欄所述時間、地點,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
    氣管之系爭車輛行駛於道路,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及本府 110  年
     10 月 25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1019696401  號公告事項八、(二)規定,此有
    本府警察局查處機動車輛排氣管通報單、攔查現場採證照片影本數幀及使用中車
    輛噪音查驗合格雲端資料庫查詢資料等附卷可稽,原處分機關依法裁處,洵屬有
    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系爭車輛排氣管不合格應先通知我去檢查更換,而不是直接開罰等
    語。惟噪音管制法第 8  條明定不得從事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致妨害他人生
    活環境安寧,係採「行為管制」,而本府 110  年 10 月 25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1019696401 號公告係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規定授權公告,其目的
    係為維護民眾夜間休憩環境安寧,故禁止於夜間特定時段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
    審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一經違反者即應受罰,不以先命至指定場所
    檢驗為裁罰要件。另本案員警所為通報,係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所為之
    行政協助,警察局非為本案違規事實認定及裁罰之機關,原處分機關依員警通報
    資料,查明系爭車輛並無檢驗合格資訊,依法裁處,尚無不合。從而,原處分機
    關以訴願人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及本府 110  年 10 月 25 日新北
    府環空字第 11019696401  號公告事項八、(二)規定,依噪音管制法第 23 條
    及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 1  項次 1  規定,以系爭裁處書
    裁處訴願人 3,000  元罰鍰,於法並無違誤,原處分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林泳玲(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羅承宗
委員  唐美芝

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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