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111011236 號
訴願人 賀○文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1 年 9 月 20 日新北
環稽字第 00-000-000006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本府警察局員警於民國(下同)111 年 7 月 14 日 2 時 45 分許,於本市○○
區○○街 467 巷口執行路邊攔查勤務,查獲訴願人於本市禁止時段(晚上 10 時至
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機車(車號: 0
00-000,下稱系爭車輛)行駛於道路,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遂通報原處分機關
查處,原處分機關認訴願人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及本府 110 年 10
月 25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1019696401 號公告事項八、(二)規定,爰依噪音管制
法第 23 條及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 1 項次 1 規定,以 111
年 9 月 20 日新北環稽字第 00-000-000006 號裁處書(下稱系爭裁處書),裁
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3,000 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
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本案警察臨檢當下僅告知後續送環保局審核,會再寄檢驗單,但
10 月份卻直接收到開罰罰單,系爭車輛是我買二手的,不清楚排氣管改過,即
便不合格應先通知我去檢查更換,而不是直接開罰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查本府 110 年 10 月 25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1019696401 號
公告係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8 條授權訂定,其目的係為維護民眾夜間休憩環境安
寧,應使用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係屬行為
管制,一經違反者即應受罰,與排氣管噪音量無涉。本府警察局員警於事實欄所
述時間、地點進行路邊攔查勤務時,發現訴願人疑似使用未經噪音審驗合格之排
氣管,經移案本局查察判定亦未有檢驗合格之資訊,違規事實明確,本局依法裁
處等語。
理 由
一、按噪音管制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及本府 109 年 2
月 14 日新北府環秘字第 1090218367 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府關於…噪音管
制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準此,本案原處分
機關為有權限處分之機關。
二、次按噪音管制法第 8 條規定:「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四、其
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同法第 23 條規定:「違反第 8 條規定者,處
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一規定(摘錄)如下表:
┌──┬────┬────┬────────┬────┬──────┐
│項次│違反法條│裁罰法條│違反事實 │罰鍰上下│裁罰基準(新│
│ │ │ │ │限(新臺│臺幣) │
│ │ │ │ │幣) │ │
├──┼────┼────┼────────┼────┼──────┤
│1 │第 8 條│第 23 條│於公告之時間、地│3,000- │1.第一次違反│
│ │ │ │區或場所,從事第│30,000 │ 裁處 3,000│
│ │ │ │8 條規定之致妨害│元 │ 元。 │
│ │ │ │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2.經處罰後仍│
│ │ │ │之行為 │ │ 未停止其行│
│ │ │ │ │ │ 為者,其按│
│ │ │ │ │ │ 次處罰金額│
│ │ │ │ │ │ 得依第 1 │
│ │ │ │ │ │ 次裁處金額│
│ │ │ │ │ │ 逐次遞增至│
│ │ │ │ │ │ 上限金額。│
└──┴────┴────┴────────┴────┴──────┘
三、復按本府 110 年 10 月 25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1019696401 號公告:「主旨
:修正『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行為及管制區域與時間』,
並自即日生效。…公告事項:…八、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二)於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
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九、違反本公告者,
依噪音管制法第 23 條規定,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
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四、卷查訴願人於事實欄所述時間、地點,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
氣管之系爭車輛行駛於道路,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及本府 110 年
10 月 25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1019696401 號公告事項八、(二)規定,此有
本府警察局查處機動車輛排氣管通報單、攔查現場採證照片影本數幀及使用中車
輛噪音查驗合格雲端資料庫查詢資料等附卷可稽,原處分機關依法裁處,洵屬有
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系爭車輛排氣管不合格應先通知我去檢查更換,而不是直接開罰等
語。惟噪音管制法第 8 條明定不得從事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致妨害他人生
活環境安寧,係採「行為管制」,而本府 110 年 10 月 25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1019696401 號公告係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規定授權公告,其目的
係為維護民眾夜間休憩環境安寧,故禁止於夜間特定時段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
審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一經違反者即應受罰,不以先命至指定場所
檢驗為裁罰要件。另本案員警所為通報,係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所為之
行政協助,警察局非為本案違規事實認定及裁罰之機關,原處分機關依員警通報
資料,查明系爭車輛並無檢驗合格資訊,依法裁處,尚無不合。從而,原處分機
關以訴願人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及本府 110 年 10 月 25 日新北
府環空字第 11019696401 號公告事項八、(二)規定,依噪音管制法第 23 條
及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 1 項次 1 規定,以系爭裁處書
裁處訴願人 3,000 元罰鍰,於法並無違誤,原處分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林泳玲(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羅承宗
委員 唐美芝
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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