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109011158 號
訴願人 熊○培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上列訴願人因疫情紓困租金減收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新
北城住字第 1101849283 號函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10 年 3 月 3 日與原處分機關簽訂位於「新北市○○區
○○○路 398 號 3 樓之 5」之新店央北青年社會住宅租賃契約書,承租上揭房屋
,並於同日辦理公證。訴願人嗣於 110 年 9 月 3 日檢附(一)2021 臺東藝穗
節駐村計畫活動,因嚴重特殊傳染肺炎影響,導致活動延期至 7 月 26 日及(二)
自由人藝術公寓藝廊作品展演活動,因疫情順延至 11 月 17 日進行展演等資料,向
原處分機關申請因應「C0000-00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影響住戶紓困協助計畫之租金
減收,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核後,訴願人檢附前開申請租金減收證明文件,相關活動皆
屬延期舉辦,惟未檢附勞雇雙方協議減少工時工資書,與本府城鄉發展局 110 年 8
月 24 日新北城住字第 1101571007 號公告不符,非屬紓困協助對象,原處分機關
遂以首揭 110 年 10 月 14 日新北城住字第 1101849283 號函告知訴願人資格審查
不合格。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
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本人為無雇主之藝術創作者,收入來源主要為展演及駐村時收入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造成訴願人收入銳減,雖然疫情趨於穩定,但訴願人個人展
演時間延宕至 11 月底,與駐村時間延期至 7 月底,實際影響與留職停薪數月
再復職無異,訴願人亦提供因為疫情而延期之正式證明書,此函示實屬不合理,
請求變更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依據本局新北城住字第 1101571007 號公告第 4 點紓困措施租
金減收規定:(一)感染者或確認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
檢疫者,調整為接獲通知當月 1 個月租金,以約定租金減收 20 %計收。(二
)協議減少工時工資者,有減班、減薪情形之當月起租金以約定租金減收 20 %
計收,本案承租人非屬本公告適用對象,故無租金減收適用,本局依公告規定辦
理,請依法駁回訴願人之請等語。
理 由
一、按住宅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
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新北市社會住宅承租辦法
第 2 條規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城鄉發展局
(以下簡稱本局)。」。準此,本案原處分機關為有權限處分之機關。
二、次按新北市社會住宅承租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社會住宅如下:一、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本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興辦者(以下簡稱公
辦社宅)。…。」、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公辦社宅之租金,本府得依屋齡
、市場租金行情、申請人之家庭年所得、經濟條件及人口組成狀況,於不超過市
場租金水準範圍內,公告不同租金標準。」。
三、再按本府城鄉發展局 110 年 8 月 24 日新北城住字第 1101571007 號公告:
「主旨:公告新北市社會住宅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住戶紓困協助
計畫 - 租金減收及緩繳方案。…公告事項:…三、紓困協助對象:(一)感染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致傷病者。(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
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三)經雇主與勞工協議減少工時工資者(
即無薪休假者)。(四)因本次疫情影響工作收入,導致生活陷困者。四、紓困
措施:(一)租金減收: 1、感染者或確認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
離或集中檢疫者,調整為接獲通知當月起 1 個月租金,以約定租金減收 20 %
計收。 2、協議減少工時工資者,有減班、減薪情形之當月起租金以約定租金減
收 20 %計收。優惠期間以不超過 6 個月為原則。…六、申請條件及應附文件
:…(一)紓困計畫申請表,如申請租金減收請另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3
、經雇主與勞工協議協議減少工時工資者(即無薪休假者),請檢附雇主與勞工
協議減少工時工資通知書影本 1 份。…」。
四、卷查訴願人於 110 年 3 月 3 日與原處分機關簽訂位於「新北市○○區○○
○路 398 號 3 樓之 5」之新店央北青年社會住宅租賃契約書,承租上揭房屋
,並於同日辦理公證。訴願人於嗣 110 年 9 月 3 日檢附(一)2021 臺東
藝穗節駐村計畫活動,因嚴重特殊傳染肺炎影響,導致活動延期至 7 月 26 日
及(二)自由人藝術公寓藝廊作品展演活動,因疫情順延至 11 月 17 日進行展
演等資料,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因應「C0000-00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影響住戶紓
困協助計畫之租金減收,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核後,訴願人檢附前開申請租金減收
證明文件,相關活動皆屬延期舉辦,惟未檢附勞雇雙方協議減少工時工資書,與
本府城鄉發展局 110 年 8 月 24 日新北城住字第 1101571007 號公告不符,
非屬紓困協助對象,原處分機關遂以首揭 110 年 10 月 14 日新北城住字第 1
101849283 號函告知訴願人資格審查不合格。此有訴願人 110 年 9 月 3 日
申請書、2021 臺東藝穗節駐村計畫活動證明書及自由人藝術公寓藝廊因應 202
1 年新冠疫情而導致展演取消延期證明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非
屬本府城鄉發展局 110 年 8 月 24 日新北城住字第 1101571007 號公告適用
對象,審查不合格以首揭號函駁回訴願人申請,揆諸首揭法令規定,洵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個人展演時間延宕至 11 月底,與駐村時間延期至 7 月底,實際
影響與留職停薪數月再復職無異,訴願人亦提供因為疫情而延期之正式證明書,
請重新審議此疫情補助案等語。惟依本府 110 年 8 月 24 日新北城住字第 1
101571007 號公告:「…三、紓困協助對象:…(三)經雇主與勞工協議減少工
時工資者(即無薪休假者)。…四、紓困措施:(一)租金減收:… 2、協議減
少工時工資者,有減班、減薪情形之當月起租金以約定租金減收 20 %計收。…
。」規定意旨,係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疫情影響,造成青年社會住宅承
租人收入減少或失業,致生活陷困,予以提供租金減收及緩繳措施。本件訴願人
於 110 年 9 月 3 日檢附申請租金減收證明文件,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因應「
C0000-00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影響住戶紓困協助計畫之租金減收,原處分機關
以訴願人申請時檢附之相關展演延期證明文件作為判定是否符合規定之審查依據
,並以系爭號函認定訴願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於法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另按前開號公告內容,原處分機關就因應疫情影響住戶訂有租金緩繳機制,社宅
承租人因本次疫情影響工作收入,導致生活陷困者,得申請 4 個月租金緩繳 5
0 %,於第 5 個月起分 12 期無息攤還並加計當月租金,惟攤還期限不得超過
原租約期限,逾期未繳納將加計違約金 40 %,併予敘明。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景玉鳳(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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