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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104060496
旨: 因工廠管理輔導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100823784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 2、28-5、28-7、3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104060496  號
    訴願人  立○有限公司
    代表人  鄭○紘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上列訴願人因工廠管理輔導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0  年 3  月 25 日新北
經登字第 1108131396 號函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之既有未登記工廠(下稱系爭工廠),廠址位於本市○○區○○路○段 287
  巷 22 號之 10 。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9 年 12 月 8  日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8 條之 5  第 1  項規定,就系爭工廠向原處分機關申請納管,經原處分機關審查
,認系爭工廠主要產品製程歸屬行業標準分類 2544 細類金屬表面處理業,為經濟部
 109  年 3  月 20 日經中字第 10904601320  號公告低污染認定基準中負面表列之
非屬低污染行業,不符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屬低污
染事業」,乃依該辦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以首揭號函駁回申請。訴願人不服,
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訴願人公司產業類別 4  碼細類為 2599 粉類(應係未分類之誤
    )其他金屬製品(金屬塗裝),亦經訴願人電話洽詢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經辦人員
    ,表示訴願人論述無誤。且本公司只從事粉末噴塗及烘箱固化等作業,產品製程
    較為特殊,並無法完全被歸類為 2544 細類,本公司主張應被歸類為 2599 分類
    或其他金屬製品(金屬塗裝),或者 2549 其他金屬加工處理業(金屬塗裝),
    方符經濟部規定,請求撤銷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訴願人所請納管未登記工廠之主要產品為金屬塗裝,涉屬經濟部
    公告低污染認定基準負面表列之行業別或製程,系爭工廠未符相關規定,依法否
    准,洵屬有據等語。
    理    由
一、按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
    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府 104  年 7  月 15
    日新北府經秘字第 1041271121 號公告:「公告本府關於工廠管理輔導法……所
    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經濟發展局執行,……均自 104  年 7  月 24 日
    生效。」。
二、次按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工廠,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
    造、加工,其廠房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第 1
    項)。前項所稱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一定面積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之
    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2  項)……。」、第 28 條之 5  第 1
    項規定:「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應於本法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 2  年內,自行或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後,
    申請納管……。」、第 28 條之 7  第 3  項規定:「本章有關低污染之認定基
    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 1  條規
    定:「本辦法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8 條之 5、第 28 條之 6
    及第 28 條之 7  第 3  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條規定:「未登記工廠符合
    下列條件者,至遲應於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19 日前向工廠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納管:……二、屬低污染事業……(第 1  項)。前項
    第 2  款所稱低污染事業,指非屬本部公告低污染認定基準負面表列之行業及製
    程(第 2  項)……。」、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第 2  條申請納
    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予以駁回:二、
    不符合第 2  條第 1  項納管條件。」。
三、復按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第 2  條規定
    :「本法第 3  條第 2  項所稱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應符合下列認定標
    準:一、以行政院主計總處編印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
    ,自第 8  類食品製造業至第 33 類其他製造業為認定原則……。」。行政院主
    計總處編印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參、行業名稱及定義中 C  大類 25 中類 2
    54  小類「2544  金屬表面處理業從事金屬及其製品之表面磨光、電鍍、鍍著、
    塗覆、烤漆、噴漆、染色、壓花、發藍、上釉及其他化學處理之行業;塑膠製品
    表面電鍍亦歸入本類。」、「2549  其他金屬加工處理業從事 2541 至 2544 細
    類(即金屬鍛造業、粉末冶金業、金屬熱處理業及金屬表面處理業)以外金屬加
    工處理之行業,如裁剪、焊接等加工處理。」、259 小類「2599  未分類其他金
    屬製品製造業從事 2591 及 2592 細類(即螺絲、螺帽及鉚釘製造業及金屬彈簧
    和線製品製造業)以外其他金屬製品製造之行業,如金屬鍋、碗、浴缸及臉盆、
    永久性磁鐵、武器及彈藥、保險箱、瓶蓋、徽章等製造。」。
四、又經濟部 109  年 3  月 20 日經中字第 10904601320  號公告之低污染認定基
    準載明:「本認定基準採負面表列方式,凡不在下表所列舉之行業別或製程者,
    屬低污染事業。……編號 41 之 2544 細類、金屬表面處理業。」。是編號編號
     41 之 2544 細類、金屬表面處理業非屬低污染行業。
五、卷查訴願人就其既有未登記之系爭工廠於 109  年 12 月 8  日向原處分機關申
    請納管,經原處分機關審查,系爭工廠產品製程係將鐵框架以吊掛、吹風、經 7
    0 度烤爐烘烤、樹酯粉末塗裝、再經 107  度烤爐烘烤成金屬框架等業務,屬中
    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2544  金屬表面處理業」之範疇,而非屬「2549  其他
    金屬加工處理業」或「2599  未分類其他金屬製品製造業」,且依前揭低污染認
    定基準載明:「本認定基準採負面表列方式,凡不在下表所列舉之行業別或製程
    者,屬低污染事業。……編號 41 之 2544 細類、金屬表面處理業。」,則系爭
    工廠從事業務非屬低污染事業,即不符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此有訴願人 110  年 2  月 5  日陳述意見書、系爭工廠產品製造流程
    圖、行政院主計總處編印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及經濟部低污染認定基準等影本
    附卷可稽。原處分機關以本件申請不符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依該辦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以首揭號函駁回申請,洵屬有據。
六、至訴願人主張其電話洽詢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經辦人員表示,其公司產業類別 4
    碼細類應為 2599 未分類或其他金屬製品(金屬塗裝)無誤等語。惟查原處分機
    關於 110  年 3  月 27 日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函詢訴願人從事鐵框架塗裝作業
    ,其產品應歸屬產業類別即主要產品等疑義,案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110  年 3
    月 23 日經中一字第 11030024190  號書函回復略以:「貴府另以電子郵件提供
    之製造流程圖,該公司從事金屬塗裝作業,應歸屬行業標準分類 2544 細類金屬
    表面處理業,為本部公告『低污染認定基準』負面表列之行業。」,訴願人主張
    ,容有誤解。從而原處分於法並無違誤,應予維持。
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劉宗德(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羅承宗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地
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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