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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101120675
旨: 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101156414 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0 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行政罰法 第 18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27、50、67 條
新北市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第 4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101120675  號
    訴願人  丁○志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新
北環稽字第 00-000-000040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
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10 年 4  月 27 日 11 時 11 分許,駕駛機車(車牌號碼
: 000-000,下稱系爭車輛)行經本市新莊區新北大道 3  段 3  號與思源路交叉路
口時,隨地拋棄煙蒂致污染環境衛生,經民眾錄影檢舉,原處分機關爰認訴願人違反
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  款規定,依同法第 50 條第 3  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2  條規定,以首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3,600 元
罰鍰。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
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本人於新北市亂丟煙蒂,遭環保局拍照罰款 3,600  元,但全臺
    其他縣市都罰款 1,200  元,連離新北市最近的臺北市亂丟煙蒂,未成年為 600
    元,成年為 1,200  元,憑什麼新北市是罰款 3,600  元,難道新北市民為二等
    公民?實在有失公民正義,尤其現在疫情期間人民荷包緊縮,希望環保局從寬處
    理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本案係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67 條第 3  項及新北市民眾檢舉違
    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第 4  條規定,由民眾錄影訴願人違規事實向本局
    檢舉,經審視違規影片,畫面明顯攝得煙蒂從訴願人之左側掉落,違規事證明確
    。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2  條規定,因隨地吐痰、檳榔汁、
    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其污染程度係數為 A=1~4,煙蒂係香菸濾嘴,成分為塑膠,內含重金屬、致癌
    物質等,易經由下水道進入河川及海洋,造成鳥類及海洋生物誤食,甚至經由食
    物鏈危害人體健康(環保署 108  年 9  月 12 日環署毒字第 1080067666 號函
    ),故於不牴觸其係數範圍內認定 A=3,本件訴願為無理由,敬請察核予以駁回
    等語。
    理    由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  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
    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第 50 條第 3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 1  千 2  百元以上 6  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
    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三、為第 27 條各款行為之一。」、第 67 條第 1  項
    規定:「對於違反本法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所在地執行
    機關或主管機關檢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除依下列規定裁處外,依行政罰
    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應審酌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
    因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一、行為人違反本法義
    務規定之行為涉及一般廢棄物者,適用附表 1。」,附表 1  規定如下:
二、卷查訴願人駕駛系爭車輛,於事實欄所述時間、地點隨地拋棄煙蒂,致污染環境
    衛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  款規定,此有採證照片 4  幀、檢舉影
    片連結網址等資料附卷可稽,其違規事證,應堪認定。本案裁罰金額計算如下: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附表 1  規定
    ,本案污染程度 A=3(認定說明:煙蒂係香菸濾嘴,成分為塑膠,內含重金屬、
    致癌物質等,易經由下水道進入河川及海洋,造成鳥類及海洋生物誤食,甚至經
    由食物鏈危害人體健康,污染程度較大,故於污染程度係數範圍內認定 A=3)、
    污染特性 B=1、危害程度 C=1,故罰鍰額度=3 x1 x1 x1,200=3,600元。
三、至訴願人主張全臺其他縣市都罰款 1,200  元,憑什麼新北市罰款 3,600  元等
    語。惟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2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原處
    分機關對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自得審酌其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等為
    裁處。查本案丟棄廢棄物種類為煙蒂,成分為塑膠,且內含重金屬及致癌物質,
    易經由下水道進入河川及海洋,造成鳥類及海洋生物誤食,甚至經由食物鏈危害
    人體健康,基於維護環境衛生之考量,原處分機關於污染程度(A) 係數範圍內
    認定 A=3,應認尚無不合。從而,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  款規定,依同法第 50 條第 3  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
    則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附表 1  之規定,以首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 3,600
    元罰鍰,於法並無違誤,原處分應予維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羅承宗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相關圖表: 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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