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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101120599
旨: 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101017661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噪音管制法 第 2、23、4、8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101120599  號
    訴願人  林○宸
    法定代理人  林○妤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0  年 4  月 16 日新北
環稽字第 00-000-000045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本府警察局員警於民國(下同)109 年 12 月 13 日 0  時 40 分許,於本市○○
區○○路與復興路口執行路邊攔查勤務,查獲訴願人於本市禁止時段(晚上 10 時至
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機車(車號:00
0-0000,下稱系爭車輛)行駛於道路,遂通報原處分機關,原處分機關認訴願人已違
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及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
95185 號公告事項七、(二)規定,爰依噪音管制法第 23 條及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
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 1  項次 1  規定,以首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
)3,000 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
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因本人尚未收驗車單,望撤銷此處分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本府警察局員警於 109  年 12 月 13 日進行路邊攔查勤務時,
    發現訴願人疑似使用未經噪音審驗合格之排氣管,經移案本局查察判定系爭車輛
    亦未有檢驗合格之資訊,違規行為明確。前揭公告係屬行為管制,一經違反即應
    受罰,並不以通知檢驗為裁罰要件,訴願人所陳仍難免卻其違法責任,建請維持
    原處分等語。
    理    由
一、按噪音管制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及本府 109  年 2
    月 14 日新北府環秘字第 1090218367 號公告:「主旨:本府關於…噪音管制法
    …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自即日生效。」。準此,
    本案原處分機關為有權限處分之機關。
二、次按噪音管制法第 8  條規定:「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四、其
    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同法第 23 條規定:「違反第 8  條規定者,處
    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 1  規定如下表:
    ┌──┬────┬────┬────────┬────┬──────┐
    │項次│違反法條│裁罰法條│違反事實        │罰鍰上下│裁罰基準(新│
    │    │        │        │                │限(新臺│臺幣)      │
    │    │        │        │                │幣)    │            │
    ├──┼────┼────┼────────┼────┼──────┤
    │1   │第 8  條│第 23 條│於公告之時間、地│3,000-  │1.第一次違反│
    │    │        │        │區或場所,從事第│30,000  │  裁處 3,000│
    │    │        │        │8 條規定之致妨害│元      │  元。      │
    │    │        │        │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2.經處罰後仍│
    │    │        │        │之行為          │        │  未停止其行│
    │    │        │        │                │        │  為者,其按│
    │    │        │        │                │        │  次處罰金額│
    │    │        │        │                │        │  得依第 1  │
    │    │        │        │                │        │  次裁處金額│
    │    │        │        │                │        │  逐次遞增至│
    │    │        │        │                │        │  上限金額。│
    └──┴────┴────┴────────┴────┴──────┘
三、又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主旨:公
    告『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行為及管制區域與時間』,並自
    即日生效。…公告事項:…七、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
    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二)於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管
    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八、違反本公告者,依噪
    音管制法第 23 條規定,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
    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四、卷查本府警察局員警於 109  年 12 月 13 日 0  時 40 分許,於本市○○區○
    ○路與復興路口執行路邊攔查勤務,查獲訴願人於本市公告禁止時段(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系爭車
    輛行駛於道路,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及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
    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事項七、(二)規定,此有本府警察局查處
    機動車輛排氣管通報單及攔查現場採證照片數幀等影本附卷可稽,其違規事證,
    洵堪認定。
五、至訴願人主張尚未收到驗車單等語。查噪音管制法第 8  條明定不得從事經主管
    機關公告之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係採「行為管制」,而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係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8  條
    第 4  款授權公告,其目的係為維護民眾夜間休憩環境安寧,應使用原廠排氣管
    或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證實驗室取得噪音檢測合格之排氣管,行駛於道路,爰
    禁止於夜間特定時段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
    一經違反者即應受罰,不以經命至指定場所檢驗後始得裁罰,訴願人所陳係對法
    令之誤解,尚不足採。從而,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及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事項七、(
    二)規定,依噪音管制法第 23 條及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
    1 項次 1  規定,以首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 3,000  元罰鍰,並無不合,原處
    分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劉宗德(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羅承宗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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