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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101110708
旨: 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101194321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噪音管制法 第 2、23、4、8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101110708  號
    訴願人  林○佐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0  年 5  月 25 日新北
環稽字第 00-000-000014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本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員警於民國(下同)110 年 3  月 30 日 23 時 40 分許,於本
市○○區○○路○段 283  號前執行路邊攔查勤務,查獲訴願人駕駛機動車輛(車號
: 000-000,下稱系爭車輛),於本市禁止時段(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
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行駛於道路,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
寧,遂通報原處分機關,經原處分機關調查後,以訴願人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規定及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之公告
事項七、(二)規定,依噪音管制法第 23 條及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 1  項次 1  規定,以首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3,000 元罰鍰
,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
一、訴願意旨略謂:更換一般型式排氣款(註:應係「管」之誤植),非改裝之排氣
    管,只憑照片開罰單,無現場稽核,有失公平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訴願人違反之義務為禁止於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
    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本案違規事實明確
    ,建請維持原處分等語。
    理    由
一、按噪音管制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府 109  年 2
    月 14 日新北府環秘字第 1090218367 號公告:「主旨:本府關於…噪音管制法
    …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自即日生效。」。準此,
    原處分機關為有權限處分之機關。
二、次按噪音管制法第 8  條規定:「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四、其
    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第 23 條規定:「違反第 8  條規定者,處新臺
    幣 3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依
    附表一所列情事裁處之。」及附表一規定(如下表):
    ┌──┬────┬────┬────────┬────┬──────┐
    │項次│違反法條│裁罰法條│違反事實        │罰鍰上下│裁罰基準(新│
    │    │        │        │                │限(新臺│臺幣)      │
    │    │        │        │                │幣)    │            │
    ├──┼────┼────┼────────┼────┼──────┤
    │1   │第 8  條│第 23 條│於公告之時間、地│3,000-  │1.第一次違反│
    │    │        │        │區或場所,從事第│30,000  │  裁處 3,000│
    │    │        │        │8 條規定之致妨害│元      │  元。      │
    │    │        │        │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2.經處罰後仍│
    │    │        │        │之行為          │        │  未停止其行│
    │    │        │        │                │        │  為者,其按│
    │    │        │        │                │        │  次處罰金額│
    │    │        │        │                │        │  得依第 1  │
    │    │        │        │                │        │  次裁處金額│
    │    │        │        │                │        │  逐次遞增至│
    │    │        │        │                │        │  上限金額。│
    └──┴────┴────┴────────┴────┴──────┘
三、末按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公告
    事項:…七、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
    寧:…(二)於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
    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八、違反本公告者,依噪音管制法第 23 條
    規定,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
    按次處罰。」。
四、經查本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員警於 110  年 3  月 30 日 23 時 40 分許,於本市
    ○○區○○路○段 283  號前執行路邊攔查勤務,查獲訴願人駕駛系爭車輛,於
    本市禁止時段(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
    檢驗合格排氣管,行駛於道路,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此有本府警察局查處
    機動車輛排氣管通報單及現場採證照片附卷可稽,遂通報原處分機關,經原處分
    機關調查後,以訴願人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規定及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之公告事項七、(二),依噪音管
    制法第 23 條及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 1  項次 1  規定,
    以首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 3,000  元罰鍰,洵屬有據。
五、另訴願人主張更換一般型式排氣管,非改裝之排氣管,只憑照片開罰單,無現場
    稽核,有失公平等語。惟查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95
    185 號公告係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8  條授權公告,屬行為管制,其目的係為維護
    民眾夜間休憩環境安寧,故禁止於夜間特定時段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合格
    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一經違反者即應受罰,不以通知檢驗或經檢驗判定超
    出噪音管制標準為裁罰要件。系爭機車於 110  年 3  月 30 日 23 時 40 分許
    經本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員警攔查當時係使用非原廠排氣管,亦無貼附噪音檢驗合
    格標識,該分局遂通報原處分機關,經原處分機關至使用中車輛噪音查驗合格雲
    端資料庫查詢,並未有系爭車輛噪音查驗合格之紀錄,是訴願人所述,並無可採
    。原處分機關以系爭車輛於本市公告禁止時段,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
    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依前揭規定,以首揭裁處書,裁處 3,000  元
    罰鍰,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王藹芸(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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