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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101090713
旨: 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101202539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噪音管制法 第 2、23、4、8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101090713  號
    訴願人  王○剛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0  年 5  月 28 日新北
環稽字第 00-000-000031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本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員警於民國(下同)110 年 3  月 26 日 22 時 9  分許在本
市○○區○○○路與永安北路口執行攔查,查獲訴願人於本市禁止時段(晚上 10 時
至翌日上午 6  時)駕駛機車,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車號
: 000-000,下稱系爭車輛)行駛於道路,有違反噪音管制法之情事,遂通報原處分
機關處理。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及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之公告事項七、(二)規定,依噪
音管制法第 23 條及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 1  項次 1  規定,
以 110  年 5  月 28 日新北環稽字第 00-000-000031  號裁處書(下稱系爭裁處書
),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3,000 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
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排氣管僅防燙蓋外觀部分有修改,本體依然是使用原廠設備,異
    音部分則是因為引擎與曲軸故障而產生的,並非因排氣管產生。若要以異音判定
    違規,應當使用測量分貝儀器來檢測,但員警完全沒有採取任何相應檢測。原處
    分全憑排氣管的外觀非原廠,及因故障產生的異音就認定訴願人違反噪音管制法
    規定,非常不合理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訴願人違規行為明確,且依現場攔查照片所示,系爭車輛所使用
    之排氣管確實為非原廠排氣管,訴願人所陳,核不足採。又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係屬行為管制,一經違反者即應受罰
    ,訴願人所陳係對法令執行之誤解。本案違規事實明確,建請維持原處分等語。
    理    由
一、按噪音管制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及本府 109  年 2
    月 14 日新北府環秘字第 1090218367 號公告規定:「主旨:本府關於…噪音管
    制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自即日生效。」。準
    此,本案原處分機關為有權限處分之機關。
二、次按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規定:「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第 23 條規定:「違反第 8  條規定者
    ,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
    處罰。」,及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 1  規定(如下表):
    ┌──┬────┬────┬────────┬────┬──────┐
    │項次│違反法條│裁罰法條│違反事實        │罰鍰上下│裁罰基準(新│
    │    │        │        │                │限(新臺│臺幣)      │
    │    │        │        │                │幣)    │            │
    ├──┼────┼────┼────────┼────┼──────┤
    │1   │第 8  條│第 23 條│於公告之時間、地│3,000-  │1.第一次違反│
    │    │        │        │區或場所,從事第│30,000  │  裁處 3,000│
    │    │        │        │8 條規定之致妨害│元      │  元。      │
    │    │        │        │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2.經處罰後仍│
    │    │        │        │之行為          │        │  未停止其行│
    │    │        │        │                │        │  為者,其按│
    │    │        │        │                │        │  次處罰金額│
    │    │        │        │                │        │  得依第 1  │
    │    │        │        │                │        │  次裁處金額│
    │    │        │        │                │        │  逐次遞增至│
    │    │        │        │                │        │  上限金額。│
    └──┴────┴────┴────────┴────┴──────┘
三、復按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規定:「主
    旨:公告『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行為及管制區域與時間』
    ,並自即日生效。公告事項:…七、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二)於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
    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八、違反本公告者,
    依噪音管制法第 23 條規定,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
    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四、卷查訴願人於本市公告禁止時段(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
    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系爭車輛行駛於道路,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及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之公
    告事項七、(二)規定,此有本府警察局查處機動車輛排氣管通報單、採證照片
    及使用中車輛噪音查驗合格雲端資料庫查詢頁面影本附卷可稽。訴願人違規事證
    ,洵堪認定。
五、至訴願人主張排氣管本體依然是使用原廠設備,異音為引擎故障所致,且攔查時
    並無使用檢測設備測量音量等語。惟查訴願人於事實欄所述時間、地點遭本府警
    察局員警攔查時,經員警當場以目視判別系爭車輛疑似使用非原廠且未經噪音審
    驗合格之排氣管,嗣經原處分機關查察,該車輛確實無噪音檢驗合格之資料,此
    有本府警察局查處機動車輛排氣管通報單、採證照片及使用中車輛噪音查驗合格
    雲端資料庫查詢頁面在卷可查。是訴願人於禁止時段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
    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系爭車輛行駛於道路之違規事實明確。再者,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係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8  條授權
    公告,其目的係為維護民眾夜間休憩環境安寧,故禁止於夜間特定時段使用未經
    主管機關噪音審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該規定係屬行為管制,一經違
    反者即應受罰,不以通知檢驗或經檢驗判定超出噪音管制標準為裁罰要件。訴願
    人所陳,容有誤解。從而,原處分機關認訴願人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及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之公告事項
    七、(二)規定,依噪音管制法第 23 條及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 1  項次 1  規定,以系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 3,000  元罰鍰,於法並無
    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王藹芸(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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