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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101070720
旨: 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101223086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行政罰法 第 18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1、4、50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101070720  號
    訴願人  任○甫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0  年 6  月 3  日新
北環稽字第 00-000-000056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
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事    實
緣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下同)110 年 4  月 1  日 15 時許當場查獲訴願人所飼養之
家畜(犬隻),在本市樹林區光華公園內隨地便溺影響環境衛生、未立即清理,原處
分機關遂認訴願人違反清除義務,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6  款,依同法第
 50 條第 1  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2  條第 1  款規定,以系
爭號裁處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6,000 元整罰鍰,並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規
定,處訴願人環境講習 1  小時。訴願人不服罰鍰之處分,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
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當下勸導後本人立即處理並無態度不佳,且告發人黃○雲並無穿
    著制服,可否念於初犯,降低罰款金額為 1,200  元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原處分機關於事實欄所述時間及地點,查獲訴願人任意疏縱犬隻
    便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6  款規定之事實明確,乃依同法第 50 條
    第 l  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2  條第 1  款規定,裁處訴
    願人 6,000  元罰鍰,此有本局違反環保法令案件舉發通知書及採證照片 3  幀
    附卷可稽,本局依法裁處,洵屬有據,故本件訴願為無理由,其處分並無違法或
    不當等語。
    理    由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6  款規定:「家畜或家禽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便
    溺者,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及同法第 50 條第 1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處新臺幣 1  千 2  百元以上 6  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
    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一、不依第 11 條第 1  款至第 7  款規定清除
    一般廢棄物。」。
二、次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2  條第 1  款規定:「違反本法者
    ,罰鍰額度除依下列規定裁處外,依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應審酌違
    反本法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
    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一、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及一般廢棄物者,適
    用附表 1。…」及附表 1  規定(如下表),本件裁處金額計算如下:
三、卷查原處分機關於事實欄所述時、地,查獲訴願人所飼養之犬隻隨地便溺、影響
    環境衛生,訴願人在場未立即清理,原處分機關遂認訴願人違反清除義務,此有
    原處分機關違反環保法令案件舉發通知書及採證照片 3  幀附卷可稽,原處分機
    關認訴願人為違規行為人,依上開規定逕行告發、處分,固非無據。惟查卷附原
    處分機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之係數表,犬隻係數為 2.5( A=2
    .5),犬隻未繫牽繩管束,即認定其便溺範圍廣泛而不易管控,危害程度大,係
    數一律認定為 2(C=2) ,導致凡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6  款之前述
    違規情事,依同法第 50 條第 1  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2
    條第 1  款規定,其裁罰金額一律為最高金額 6,000  元,是否妥適,非無疑義
    。是原處分機關依上開規定認定訴願人違反犬隻隨地便溺清除義務之違規事實,
    一律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第 1  款所定之最高金額裁罰 6,000  元,似有未
    洽,遂將原處分撤銷並由原處分機關釐清相關事證後,另為適法之處分,以資妥
    適。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依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決定如主
    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李永裕(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羅承宗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中華民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相關圖表: 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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