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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101070279
旨: 因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100458077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11、2、32、48、5 條
環境教育法 第 23、8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101070279  號
    訴願人  鄭○熹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新北環稽字第 1100167560 號函檢送同日新北環稽字第 00-000-000009  號裁處書所
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於 P0000e 商店街網站(會員帳號: C0000000000)刊登「群內連結日本 S
kin VAPE  未來驅蚊噴霧 200ml(50)」之產品,原處分機關查得訴願人為刊登行為
人,因訴願人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逕行
為環境用藥廣告行為,已涉及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遂於民國(下同)
109 年 12 月 31 日以新北環廢字第 1092551938 號函請訴願人陳述意見,訴願人陳
述後,原處分機關仍認訴願人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爰依同法第 48 條
第 1  款、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點附表等規定,以首揭號
函及裁處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6 萬元罰鍰,並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及環境
講習執行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處環境講習 2  小時。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
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本人並非蓄意犯法,接到原處分機關通知馬上到案說明,請求上
    級機關看待需扶養 2  個幼童,從輕裁處,本人將謹記在心不再犯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查訴願人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於 P0000e 商店街拍賣平台之
    商品確屬環境用藥管理法納管之環境用藥,其違規事實明確,本局據以告發,處
    分並無違誤等語。
    理    由
一、按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及本府 109  年
    2 月 14 日新北府環秘字第 1090218367 號公告:「主旨:本府關於……環境用
    藥管理法…環境教育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
    自即日生效。」準此,本案原處分機關為有權限之機關。
二、次按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7  款規定:「本法用詞,
    定義如下:一、環境用藥:指下列環境衛生、污染防治用藥品或微生物製劑,依
    其使用濃度及使用方式分為環境用藥原體、一般環境用藥、特殊環境用藥:(一
    )環境衛生用殺蟲劑、殺劑、殺鼠劑、殺菌劑及其他防制有害環境衛生生物之
    藥品。…(七)病媒防治業:指從事環境衛生之蟲、、鼠等病媒、害蟲防治及
    殺菌消毒之業者。」、第 1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
    治業,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准登記,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
    」、第 32 條規定:「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
    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第 48 條第 1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或情節重大者,撤銷、廢止其許可證或許可執照,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停
    業或歇業:一、違反…、第 32 條或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 96 年 10 月 8  日環署毒字第 0960076189 號函釋:「…二、另依環境用
    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
    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又網路販(拍)賣係為廣告行為,如一般民
    眾、個人或未依規定之業者,上網(包括虛擬網路商店)販賣環境衛生用藥(包
    括一般環境衛生用藥或特殊環境衛生用藥)者,則為非法廣告,並依環境用藥管
    理法第 48 條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三、再按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點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者
    ,罰鍰額度應依附表所列之裁罰公式計算應處罰鍰。」,罰鍰金額計算如下表:
四、又按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規定:「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
    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
    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分停工、停業或新臺幣 5  千元以上罰鍰者,處分機關並
    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
    受 1  小時以上 8  小時以下環境講習。」及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1
    2 款規定:「本法第 8  條第 2  第 3  款、第 3  項及第 23 條所定環境保護
    法律如下:十二、環境用藥管理法。」及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
    定:「處分機關裁處環境講習,應依附件 1  計算環境講習時數。」,附件 1
    規定:
五、卷查訴願人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於
    網路刊登販賣「群內連結日本 Skin VAPE  未來驅蚊噴霧 200ml(50)」之產品
    資訊,原處分機關查得訴願人為刊登行為人,於 109  年 12 月 31 日以新北環
    廢字第 1092551938 號函請訴願人陳述意見,此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
    物質局 109  年 12 月 1  日環化控字第 1091023405 號函、原處分機關稽查紀
    錄表(稽查編號:1092551938)、稽查照片及刊登廣告頁面等附卷可稽,訴願人
    陳述後,原處分機關仍認其逕行為環境用藥廣告行為,已涉及違反環境用藥管理
    法第 32 條規定,依同法第 48 條第 1  款、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
    量基準第 2  點附表等規定,以首揭號函及裁處書裁處訴願人 6  萬元罰鍰,並
    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及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處環境講習
    2 小時,洵屬有據。
六、至訴願人主張本人並非蓄意犯法,接到原處分機關通知馬上到案說明,請求上級
    機關看待需扶養 2  個幼童,從輕裁處,本人將謹記在心不再犯等語。查依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 96 年 10 月 8  日環署毒字第 0960076189 號函釋意旨,一般民
    眾上網販賣環境衛生用藥者,即屬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之非法廣告
    ,訴願人於購物網站刊登環境用藥廣告之事實,有網站刊登畫面及原處分機關稽
    查紀錄附卷可稽,違規事證明確,與廣告宣傳、下架商品相關廣告,或相關商品
    有無售出流入市面無涉;原處分機關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48 條第 1  款、違反
    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點附表等規定,裁處訴願人最低法定
    罰鍰額度 6  萬元,於法並無違誤,應予維持,訴願人主張,尚難可採。
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劉宗德(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3  日
相關圖表: 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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