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101070279 號
訴願人 鄭○熹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新北環稽字第 1100167560 號函檢送同日新北環稽字第 00-000-000009 號裁處書所
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於 P0000e 商店街網站(會員帳號: C0000000000)刊登「群內連結日本 S
kin VAPE 未來驅蚊噴霧 200ml(50)」之產品,原處分機關查得訴願人為刊登行為
人,因訴願人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逕行
為環境用藥廣告行為,已涉及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遂於民國(下同)
109 年 12 月 31 日以新北環廢字第 1092551938 號函請訴願人陳述意見,訴願人陳
述後,原處分機關仍認訴願人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爰依同法第 48 條
第 1 款、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點附表等規定,以首揭號
函及裁處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6 萬元罰鍰,並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及環境
講習執行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處環境講習 2 小時。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
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本人並非蓄意犯法,接到原處分機關通知馬上到案說明,請求上
級機關看待需扶養 2 個幼童,從輕裁處,本人將謹記在心不再犯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查訴願人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於 P0000e 商店街拍賣平台之
商品確屬環境用藥管理法納管之環境用藥,其違規事實明確,本局據以告發,處
分並無違誤等語。
理 由
一、按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及本府 109 年
2 月 14 日新北府環秘字第 1090218367 號公告:「主旨:本府關於……環境用
藥管理法…環境教育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
自即日生效。」準此,本案原處分機關為有權限之機關。
二、次按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7 款規定:「本法用詞,
定義如下:一、環境用藥:指下列環境衛生、污染防治用藥品或微生物製劑,依
其使用濃度及使用方式分為環境用藥原體、一般環境用藥、特殊環境用藥:(一
)環境衛生用殺蟲劑、殺劑、殺鼠劑、殺菌劑及其他防制有害環境衛生生物之
藥品。…(七)病媒防治業:指從事環境衛生之蟲、、鼠等病媒、害蟲防治及
殺菌消毒之業者。」、第 1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
治業,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准登記,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
」、第 32 條規定:「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
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第 48 條第 1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或情節重大者,撤銷、廢止其許可證或許可執照,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停
業或歇業:一、違反…、第 32 條或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 96 年 10 月 8 日環署毒字第 0960076189 號函釋:「…二、另依環境用
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
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又網路販(拍)賣係為廣告行為,如一般民
眾、個人或未依規定之業者,上網(包括虛擬網路商店)販賣環境衛生用藥(包
括一般環境衛生用藥或特殊環境衛生用藥)者,則為非法廣告,並依環境用藥管
理法第 48 條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三、再按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點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者
,罰鍰額度應依附表所列之裁罰公式計算應處罰鍰。」,罰鍰金額計算如下表:
四、又按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規定:「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
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
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分停工、停業或新臺幣 5 千元以上罰鍰者,處分機關並
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
受 1 小時以上 8 小時以下環境講習。」及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1
2 款規定:「本法第 8 條第 2 第 3 款、第 3 項及第 23 條所定環境保護
法律如下:十二、環境用藥管理法。」及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
定:「處分機關裁處環境講習,應依附件 1 計算環境講習時數。」,附件 1
規定:
五、卷查訴願人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於
網路刊登販賣「群內連結日本 Skin VAPE 未來驅蚊噴霧 200ml(50)」之產品
資訊,原處分機關查得訴願人為刊登行為人,於 109 年 12 月 31 日以新北環
廢字第 1092551938 號函請訴願人陳述意見,此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
物質局 109 年 12 月 1 日環化控字第 1091023405 號函、原處分機關稽查紀
錄表(稽查編號:1092551938)、稽查照片及刊登廣告頁面等附卷可稽,訴願人
陳述後,原處分機關仍認其逕行為環境用藥廣告行為,已涉及違反環境用藥管理
法第 32 條規定,依同法第 48 條第 1 款、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
量基準第 2 點附表等規定,以首揭號函及裁處書裁處訴願人 6 萬元罰鍰,並
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及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處環境講習
2 小時,洵屬有據。
六、至訴願人主張本人並非蓄意犯法,接到原處分機關通知馬上到案說明,請求上級
機關看待需扶養 2 個幼童,從輕裁處,本人將謹記在心不再犯等語。查依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 96 年 10 月 8 日環署毒字第 0960076189 號函釋意旨,一般民
眾上網販賣環境衛生用藥者,即屬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之非法廣告
,訴願人於購物網站刊登環境用藥廣告之事實,有網站刊登畫面及原處分機關稽
查紀錄附卷可稽,違規事證明確,與廣告宣傳、下架商品相關廣告,或相關商品
有無售出流入市面無涉;原處分機關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48 條第 1 款、違反
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點附表等規定,裁處訴願人最低法定
罰鍰額度 6 萬元,於法並無違誤,應予維持,訴願人主張,尚難可採。
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劉宗德(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