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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101060504
旨: 因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100878444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11、2、32、48、5 條
環境教育法 第 23、8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101060504  號
    訴願人  陳○珍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新北環稽字第 1100705595 號函併附同日字第 00-000-000010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
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於蝦皮拍
賣網站(會員帳號: 000000000)刊登「現貨日本 Kincho 金雞牌防蚊噴霧(200 日
)藍色無香味粉色花香、日本 Fumakilla  驅蚊防蚊蟲掛片-內附掛366日」等商
品廣告,經新竹市環境保護局以民國(下同)109 年 7  月 14 日竹字環綜字第 109
0018412 號函送該網站販售頁面,請原處分機關處理。原處分機關再以公務電話確認
蝦皮拍賣網站之會員帳號:000000000 確為訴願人所有,並以 109  年 9  月 14 日
新北環廢字第 1091772320 號函請訴願人陳述意見,訴願人陳述後,原處分機關認訴
願人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48 條及違反環境用藥
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點規定,以首揭號裁處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
)6 萬元罰鍰,並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規定,處環境講習 2  小時。訴願人不服,
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訴願人於網站刊登商品是因為沒有工作在家帶小孩,把之前所購
    得之商品上網販售,不知道也不清楚已經違反規定,只想可以多些微薄收入貼補
    家用,且商品也於賣場下架刪除,並非營利販售,請求撤銷處分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訴願人於蝦皮拍賣網站刊登「現貨日本 Kincho 金雞牌防蚊噴霧
    (200 日)藍色無香味粉色花香、日本 Fumakilla  驅蚊防蚊蟲掛片-內附掛
    366日」商品廣告,訴願人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
業許可執照,而有環境用藥廣告之行為,依法裁處,洵屬有據等語。
    理    由
一、按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及本府 109  年
    2 月 14 日北府環秘字第 1090218367 號公告:「主旨:本府關於……環境用藥
    管理法…環境教育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自
    即日生效。」。準此,本案原處分機關為有權限之機關。
二、次按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環境用藥:指下列環境衛生、污染防治用藥品或微生物製劑,依其使用濃度
    及使用方式分為環境用藥原體、一般環境用藥、特殊環境用藥:(一)環境衛生
    用殺蟲劑、殺劑、殺鼠劑、殺菌劑及其他防制有害環境衛生生物之藥品。」、
    同法第 1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應向當地主
    管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准登記,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同法第 32 條
    規定:「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
    得為環境用藥廣告。」、同法第 48 條第 1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
    重大者,撤銷、廢止其許可證或許可執照,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停業或歇業
    :一、違反……第 32 條……規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 年 10 月 8  日
    環署毒字第 0960076189 號函釋:「……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
    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又網路(拍)賣係為廣告行
    為,如一般民眾、個人或未依規定之業者,上網(包括虛擬網路商店)販賣環境
    衛生用藥(包括一般環境衛生用藥或特殊環境衛生用藥)者,則為非法廣告……
    。」。
三、復按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點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者
    ,罰鍰額度應依附表所列之裁罰公式計算應處罰鍰。」,本案罰鍰金額計算如下
    表:
    ┌─┬────┬────┬─────┬─────┬────┬────┐
    │項│違反條款│處罰條款│環境用藥種│違規次數加│罰鍰額度│備註    │
    │次│        │及罰鍰範│類加權=A  │權=N      │計算方式│        │
    │  │        │圍(新臺│          │          │        │        │
    │  │        │幣)    │          │          │        │        │
    ├─┼────┼────┼─────┼─────┼────┼────┤
    │27│第 32 條│第 48 條│1.一至三種│1.一次:  │AxNx6 │1.查獲違│
    │  │:非環境│:6 萬元│  :A=1。 │  N=1     │萬元    │規環境用│
    │  │用藥業者│以上 30 │2.四至六種│2.二次:  │        │藥類數:│
    │  │而廣告環│萬元以下│  :A=2。 │  N=2     │        │以不同環│
    │  │境用藥  │        │3.七種以上│3.三次以上│        │境用藥產│
    │  │        │        │  :A=5。 │  :N=5   │        │品或不同│
    │  │        │        │          │          │        │許可證號│
    │  │        │        │          │          │        │計算。  │
    │  │        │        │          │          │        │2.違規次│
    │  │        │        │          │          │        │數: 自查│
    │  │        │        │          │          │        │獲違規事│
    │  │        │        │          │          │        │實日起前│
    │  │        │        │          │          │        │1 年內違│
    │  │        │        │          │          │        │反相同條│
    │  │        │        │          │          │        │款次數計│
    │  │        │        │          │          │        │算。    │
    │  │        │        │          │          │        │3.第 2  │
    │  │        │        │          │          │        │項第 1  │
    │  │        │        │          │          │        │次違規依│
    │  │        │        │          │          │        │本法第  │
    │  │        │        │          │          │        │46  條限│
    │  │        │        │          │          │        │期令其改│
    │  │        │        │          │          │        │善。    │
    ├─┼────┼────┼─────┼─────┼────┼────┤
    │  │        │        │A=1       │N=1       │1x1x6 │        │
    │  │        │        │          │          │萬元    │        │
    ├─┴────┴────┴─────┴─────┴────┴────┤
    │本案裁罰金額:6萬元整                                             │
    └─────────────────────────────────┘
四、再按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規定:「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
    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
    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分停工、停業或新臺幣 5  千元以上罰鍰者,處分機關並
    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
    受 1  小時以上 8  小時以下環境講習。」及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1
    2 款規定:「本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3  款、第 3  項及第 23 條所定環境保
    護法律如下:十二、環境用藥管理法。」。
五、卷查訴願人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於
    蝦皮拍賣網站(會員帳號: 000000000)刊登「現貨日本 Kincho 金雞牌防蚊噴
    霧(200 日)藍色無香味粉色花香、日本 Fumakilla  驅蚊防蚊蟲掛片-內附掛
    366日」等商品廣告,經新竹市環境保護局經新竹市環境保護局以 109  年 7
    月 14 日竹字環綜字第  1090018412  號函送該網站販售頁面,請原處分機關處
    理。原處分機關再以 109  年 8  月 3  日公務電話確認蝦皮拍賣網站之會員帳
    號:000000000 確為訴願人所有。此有蝦皮購物網站販售廣告頁面、蝦皮購物網
    站會員資料及原處分機關 109  年 8  月 3  日公務電話紀錄等影本附卷可稽,
    違規事證足堪認定,原處分機關依法裁處,難謂無據。
六、至訴願人主張不知道也不清楚已經違反規定,且商品也於賣場下架刪除等語。惟
    查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 年 10 月 8  日環署毒字第 0960076189 號函釋意旨
    ,一般民眾上網販賣環境衛生用藥者,即屬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之
    非法廣告,查訴願人於蝦皮購物網站刊登環境用藥廣告之事實,有網站刊登畫面
    及該網站會員資料附卷可稽,事證明確。且商品廣告下架刪除僅屬事後改善行為
    ,尚難執為有利之論據。訴願人主張,容有誤解。從而,本件原處分機關審酌訴
    願人之違規情節、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等情,以訴願人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32 條規定,依同法第 48 條第 1  款及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
    基準第 2  點規定,裁處訴願人 6  萬元罰鍰,並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規定,
    處環境教育講習 2  小時,揆諸首揭條文規定,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劉宗德(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羅承宗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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