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60216人
號: 1101030257
旨: 因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100416142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行政罰法 第 8 條
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11、2、32、48、5 條
環境教育法 第 23、8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101030257  號
    訴願人  高○榛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新北環稽字第 1100115295 號函併附同日新北環稽字第 00-000-000005  號裁處書所
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逕行於樂
○○皮有限公司蝦○購物網站刊登販賣「【日本現貨】超好用!!日本金雞 KINCHO
防蚊液(無香藍)200 日」產品,為環境用藥廣告行為,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反環
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依同法第 48 條第 1  款及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
額度裁量基準第 2  點規定,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6 萬元罰鍰,並依環境教育
法第 23 條規定,處環境講習 2  小時。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
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訴願人於販售之時確實不知已違反規定,並已於原處分機關承辦
    人告知時已下架,且販售之商品係從國外自行帶回將剩餘數量售出以補貼家用,
    並非靠販賣此商品營利謀生,承辦人說之後要上環境講習,陳述意見書及承辦人
    未提罰鍰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查訴願人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
    許可執照,於網路刊登販賣「【日本現貨】超好用!!日本金雞 KINCHO 防蚊液
    (無香藍)200 日」產品及效能,為環境用藥廣告行為,此有稽查紀錄、稽查照
    片及刊登廣告頁面影本等附卷可稽,原處分機關據以處分,洵屬有據等語。
    理    由
一、按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府民國(下
    同)109 年 2  月 14 日北府環秘字第 1090218367 號公告:「主旨:本府關於
    …環境用藥管理法…環境教育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環境保護局執
    行。…自即日生效。」準此,本案原處分機關為有權限之機關。
二、次按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病媒防治業:指從事環境衛生之蟲、、鼠等病媒、害蟲防治及殺菌消毒之業者
    」、第 1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應向當地主
    管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准登記,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第 32 條規定
    :「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
    環境用藥廣告。」、第 48 條第 1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撤
    銷、廢止其許可證或許可執照,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停業或歇業:一、違反
    …第 32 條…規定。」。
三、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點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者,罰
    鍰額度應依附表所列之裁罰公式計算應處罰鍰。」,罰鍰金額計算如下表:
四、又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
    ,經處分機關處分停工、停業或新臺幣 5  千元以上罰鍰者,處分機關並應令該
    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 1
    小時以上 8  小時以下環境講習。」及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12 款:
    「本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3  款、第 3  項及第 23 條所定環境保護法律如下
    :…十二、環境用藥管理法。…」,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 8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處分機關裁處環境講習,應依附件 1  計算環境講習時數(第 1  項
    )。一行為違反同一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經處分機關同時處罰鍰及停工、
    停業處分者,其環境講習時數應從重處分(第 3  項)。」。
五、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 年 10 月 8  日環署毒字第 0960076189 號函釋略以:
    「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
    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又網路販(拍)賣係為廣告行為
    ,如一般民眾、個人或未依規定之業者,上網(包括虛擬綱路商站)販賣環境衛
    生用藥(包括一般環境衛生用藥或特殊環境衛生用藥)者,則為非法廣告,並依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48 條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96  年
    2 月 15 日環署毒字第 0960010509 號函釋:「…刊登內容如涉及環境用藥產品
    之效能…仍屬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
    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
六、卷查訴願人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於
    網路刊登販賣「【日本現貨】超好用!!日本金雞 KINCHO 防蚊液(無香藍)20
    0 日」之產品及效能,為環境用藥廣告行為,此有原處分機關稽查紀錄及廣告頁
    面影本等附卷可稽,其違規事證,應堪認定,原處分機關依法裁處,洵屬有據。
七、至訴願人主張,訴願人於販售之時確實不知已違反規定,並已於原處分機關承辦
    人告知時已下架,且販售之商品係從國外自行帶回將剩餘數量售出以補貼家用,
    並非靠販賣此商品營利謀生,承辦人說之後要上環境講習,陳訴意見書及承辦人
    未提罰鍰等語。惟查:
(一)本件訴願人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
      於網路刊登販賣,為環境用藥廣告行為,其違規行為即已成立,自應受罰。又
      依行政罰法第 8  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訴願
      人殊不得以不知法令之規定,主張免責。
(二)行政處分有關陳述意見之規定,係為保障處分相對人相關程序利益,不得以系
      爭處分未就訴願人所提陳述意見逐一論駁而謂之違法,縱訴願人於收到系爭裁
      處書前所提之陳述意見未獲採納,仍不影響本件行政處分之成立。從而,本件
      原處分機關審酌訴願人之違規情節、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等情,以訴願人
      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依同法第 48 條第 1  款及違反環境用藥
      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點規定,裁處訴願人 6  萬元罰鍰,並依環
      境教育法第 23 條規定,處環境講習 2  小時,揆諸首揭條文規定,並無不合
      ,原處分應予維持。
八、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劉宗德(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3  日
相關圖表: 附表.PDF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