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101010892 號
訴願人 施○明即鴻○企業社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0 年 7 月 28
日新北環稽字第 1101358244 號函併附同日新北環稽字第 00-000-000001 號裁處書
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於民國(下同)110 年 3 月 15 日以環署廢字
第 1100011502 號函送訴願人於露○拍賣線上購物之化粧品禮盒(香約花樣年華風情
香膏禮盒,下稱系爭禮盒)產品包裝體積比值為 1.72 ,超過法定標準(包裝體積比
值:1 以下),已違反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 14 條第 1 項及環保署 94 年 7 月 1
日環署廢字第 0940050818E 號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公告事項七(一)1.規定,爰依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3 萬
元罰鍰,並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第 2 款規定,處環境講習 2 小時。訴願人不服
,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本人經營代購公司,並無實體進出貨事實,待客戶下單後,由生
產公司直接出貨,公司內無任何存貨,環保局也派員稽查,查無任何違規事實等
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查訴願人於露○線上購物販售之系爭禮盒包裝體積比值為 1.72
,超過包裝體積比值 1 以下之規定,此有環保署 110 年 3 月 15 日以環署
廢字第 1100011502 號函、109 年 10 月 21 日環署廢字第 1091180483 號函及
環保署 109 年 7 月 29 日主動性查核作業紀錄表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機關
依法處分,洵屬有據等語。
理 由
一、按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府 109
年 2 月 14 日新北府環秘字第 1090218367 號公告:「主旨:本府關於…資源
回收再利用法、環境教育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
,自即日生效。」。準此,本案原處分機關為有權限處分之機關。
二、次按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為減少廢棄物產生,減輕環境
負荷,產品之生產及銷售,應避免過度包裝,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事業自指定期限起,限制其經指定產品之包裝空間比例、層數
、使用材質之種類及數量。」、第 26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
鍰。經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
重大者,得處 1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停工或停業處分;必要時,予以歇業處分
:…三、製造業或輸入業違反第 14 條規定包裝產品者。」、環保署 94 年 7
月 1 日環署廢字第 0940050818E 號公告:「依據: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 13
條及第 14 條。公告事項:一、本公告專用名詞定義如下:(十三)單元產品:
1.指禮盒內之各個已包裝產品或未包裝產品。…七、指定產品之包裝,應符合下
列規定:(一)禮盒或複式禮盒: 1、包裝體積比值:1 以下。…八、包裝體積
比值計算公式如下:包裝體積比值 = 包裝體積/額定包裝體積(一)包裝體積
:外切指定產品包裝(不含提把、扣件、綁繩、塑膠膜等,附屬於盒外之包裝)
之最小立方體體積。(二)額定包裝體積:各單元產品體積與其對應必要空間係
數乘積後之總合。…」。
三、復按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規定:「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
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
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分停工、停業或新臺幣 5 千元以上罰鍰者,處分機關並
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
受 1 小時以上 8 小時以下環境講習。」、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8
款規定:「本法…第 23 條所定環境保護法律如下:八、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 5 條規定:「除前條所定情形外,自然人以外之受處分
人得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環境講習;其無負責環境保
護權責人員者,處分機關得令受處分人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接受環境講習。」、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處分機關裁處環境講習,應依附件 1 計算環境講習時數
。」,及其附件 1 規定:
┌─┬────┬────┬─────┬──────────┬────┐
│項│違反法條│裁罰依據│違反行為 │裁處金額與同一條款適│環境講習│
│次│ │ │ │用對象最高上限罰鍰金│(時數)│
│ │ │ │ │額之比例(A) │ │
│ │ │ │ │ │ │
├─┼────┼────┼─────┼─────┬────┼────┤
│1 │違反環境│第 23 條│違反環境保│裁處金額逾│A≦35% │2 │
│ │保護法律│、第 24 │護法律或自│新臺幣 1 │ │ │
│ │或自治條│條 │治條例之行│萬元 │ │ │
│ │例 │ │政法上義務│ │ │ │
│ │ │ │,經處分機│ │ │ │
│ │ │ │關處新臺幣│ │ │ │
│ │ │ │5 千以上罰│ │ │ │
│ │ │ │鍰或停工、│ │ │ │
│ │ │ │停業處分者│ │ │ │
│ │ │ │。 │ │ │ │
└─┴────┴────┴─────┴─────┴────┴────┘
四、卷查訴願人於露○拍賣線上購物販售之系爭禮盒,其包裝體積比值為 1.72 ,超
過包裝體積比值 1 以下之規定,此有環保署 110 年 3 月 15 日以環署廢字
第 1100011502 號函、109 年 10 月 21 日環署廢字第 1091180483 號函及環保
署 109 年 7 月 29 日主動性查核作業紀錄表影本等附卷可稽,原處分機關依
法裁處,洵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本人經營代購公司,並無實體進出貨事實,待客戶下單後,由生產
公司直接出貨,公司內無任何存貨等語。按環保署 94 年 7 月 1 日環署廢字
第 0940050818E 號公告:「依據: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 13 條及第 14 條。公
告事項:一六、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機構進行前項檢查前,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以向製造業、輸入業取樣為原則,取樣數量已足供檢查所需為限。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販賣業取樣:…3.無法向製造業、輸入業取得樣品之情形
。…」卷查原處分機關於 110 年 1 月 26 日至案址稽查,因訴願人現場表示
,公司產品皆為代購,直接從網路進口送至消費者,故現場未查得系爭禮盒。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復以 110 年 3 月 15 日環署廢字第 1100011502 號函送訴願
人於露○拍賣線上購物之系爭禮盒,復經原處分機關於 110 年 3 月 18 日現
場量測系爭禮盒,產品包裝體積比值為 1.72 ,超過法定標準,本案違規事證明
確,是訴願人主張,不足憑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法裁處,揆諸首揭條文規定
,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景玉鳳(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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