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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101010624
旨: 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101061833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3、77 條
噪音管制法 第 23、8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101010624  號
    訴願人  魏○妤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不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 110  年 3  月
 22 日 110  年罰執字第 00134103 號執行通知,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
    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
    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
    單方行政行為。」,及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
    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緣本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員警於民國(下同)109 年 7  月 11 日 22 時 35 分許
    ,於本市○○區○○路一段與民權街口執行路邊攔查,查獲訴願人於本市禁止時
    段(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
    氣管之機車(車號: 000-000,下稱系爭車輛)行駛於道路,致妨害他人生活環
    境安寧,通報本府環境保護局查處。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審查,以訴願人違反噪
    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及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
    95185 號公告七、(二)規定,依同法第 23 條及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
    第 2  點附表 1  之項次 1  規定,以 109  年 9  月 7  日新北環稽字第 00-
    000-000089  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3,000 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
    110 年 4  月 8  日始提起訴願,業經本府 110  年 5  月 13 日新北府訴決字
    第 1100761991 號函檢附訴願決定書(案號:1101140450  號),以訴願人逾期
    提起訴願,為訴願不受理決定在案。因本府環境保護局已於 110  年 3  月 2
    日將上開噪音案件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下稱行執署士林分署)強制
    執行。行執署士林分署遂核發 110  年 3  月 22 日 110  年罰執字第 0013410
    3 號執行通知予訴願人,訴願人對上開執行通知表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
三、經查前開噪音案件本府環境保護已移送行執署士林分署強制執行,依行政執行法
    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義務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
    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本件訴願人未依此
    救濟程序辦理,逕自依訴願程序提起訴願,核係對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
    項提起訴願,為法所不許,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自不應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王藹芸(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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