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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101010330
旨: 因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100697790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行政罰法 第 18 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2、24、26、61 條
環境教育法 第 23、8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101010330  號
    訴願人  桐○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卓○銘
    代理人  詹○明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新北環稽字第 1100334039 號函併附同日新北環稽字第 00-000-000005
號裁處書、同日新北環稽字第 00-000-000006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
,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下同)109 年 11 月 11 日派員至訴願人所屬貨物貯存處(地
址:新北市○○區○○路 68 之 1  號)稽查,經查訴願人於 109  年 10 月 30 日
販賣列管關注化學物質(一氧化二氮『笑氣』,編號:000-00)予國立臺灣大學醫學
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編號: 1996188)、馬偕紀念醫院淡水院區(20201029004)
,惟未於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系統逐日逐筆以網路傳輸方式記錄運作量,已違反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24 條第 2  項及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
公告事項二、附表 2  規定,原處分機關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61 條第 1
  款及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 2  條第 2  款附表二
項次一規定,以旨揭 110  年 2  月 26 日新北環稽字第 1100334039 號函併附同日
新北環稽字第 00-000-000005  號裁處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以下同)3 萬元;又
訴願人未於 109  年 11 月 10 日申報前(10)月運作紀錄,屬未記錄申報行為,已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26 條第 2  項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
量紀錄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原處分機關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管理法第 61 條第 5  款及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 2
  條第 2  款附表二項次五規定,以旨揭 110  年 2  月 26 日新北環稽字第 11003
34039 號函併附同日新北環稽字第 00-000-000006  號裁處書,裁處訴願人 3  萬元
,並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規定,處環境講習 4  小時。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
。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因未輔導稽查前只知道 109  年 10 月底公告要逐筆申報 109
    年 11 月 1  日開始實施,所以於稽查時被告知 109  年 10 月 31 日開始實施
    ,要本公司趕快補申報,我司補申報時就寫明那天未申報之理由,並於時間內補
    申報完成,因為本公司不知道 109  年 10 月 31 日那天開始就要逐筆申報,所
    以當月份就沒有申報,望念在本公司初犯且不知情情況下,能以告誡及輔導代替
    罰鍰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查訴願人於 109  年 10 月 30 日販賣列管關注化學物質(一氧
    化二氮『笑氣』,列管編號:000-00)予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
    、馬偕紀念醫院淡水院區,惟未於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系統中逐筆登錄及 1
    09  年 10 月份之運作紀錄未依規定期限內申報,此有毒性化學物質稽查工作單
    影本、採證照片 3  幀附卷可稽,本局依法予以處分,自屬有據等語。
    理    由
一、按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新
    北市政府 109  年 2  月 14 日新北府環秘字第 1090218367 號公告:「主旨:
    本府關於…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環境教育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
    予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並…自即日生效。」,準此,本案原處分機關為有權限
    處分之機關。
二、次按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關注化學物質除法律
    另有規定外,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審定之運作方法行之。」、第 26 條規定
    :「關注化學物質之指定運作,運作人應製作紀錄定期申報,其紀錄應妥善保存
    備查(第 1  項)。前項紀錄之製作、格式、申報內容、頻率、方式、保存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2  項)。」第 61 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勒令歇業、撤銷、廢止
    登記或撤銷、廢止其許可文件:一、違反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五、違反依
    第 26 條第 2  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紀錄申報頻率、方式、保存之管理規定。」又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2  條第 2  款規定:「違
    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除依下列規定裁處外,依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
    定,應審酌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
    力:二、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及關注化學物質評估、預防及管理者
    ,適用附表二。」附表二節錄:
三、再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9  年 10 月 30 日環署化字第 1098000557 號公告:
    「…公告事項:一、公告關注化學物質及其管制濃度與分級運作量如附表一。本
    公告所稱關注化學物質指附表一所列化學物質含量達管制濃度以上之物質。二、
    運作關注化學物質應於運作前取得關注化學物質核可文件。運作人於中央主管機
    關公告為關注化學物質前已使用者,應依附表二之規定,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相關
    事項。」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毒
    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於每月 10 日前完成申報前 1  個月之運作紀錄。關注
    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審定運作方法,依下列頻率申報運作
    紀錄:一、每月申報:每月 10 日前完成申報前 1  個月之運作紀錄。二、每季
    申報:每年 4  月、7 月、10  月及次年 1  月 10 日前,完成申報前一季運作
    紀錄。三、半年申報:每年 7  月及次年 1  月 10 日前,完成申報前半年運作
    紀錄。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量無異動者,仍應依前 2  項規定申報。」。
四、又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
    ,經處分機關處分停工、停業或新臺幣 5  千元以上罰鍰者,處分機關並應令該
    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 1
    小時以上 8  小時以下環境講習。」及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10 款規
    定:「本法…第 23 條所定環境保護法律如下:…十、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新
    名稱: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 8  條第 1  項
    及第 3  項規定:「處分機關裁處環境講習,應依附件 1  計算環境講習時數(
    第 1  項)。一行為違反同一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經處分機關同時處罰鍰
    及停工、停業處分者,其環境講習時數應從重處分(第 3  項)。」。
五、卷查原處分機關派員於事實欄所述時間、地點稽查,訴願人於 109  年 10 月 3
    0 日販賣列管關注化學物質(一氧化二氮『笑氣』,列管編號:000-00)予國立
    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編號: 1996188)、馬偕紀念醫院淡水院區
    (20201029004) 各 6  公升,惟未於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系統逐日逐筆以
    網路傳輸方式記錄運作量,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24 條第 2  項
    及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公告事項二、附表 2  規定,原處分機關
    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61 條第 1  款及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法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 2  條第 2  款附表二項次一規定,以旨揭 110  年 2
    月 26 日新北環稽字第 1100334039 號函併附同日新北環稽字第 00-000-000005
    號裁處書,裁處訴願人 3  萬元;又訴願人未於 109  年 11 月 10 日申報前(
    10)月運作紀錄,屬未紀錄申報行為,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26
    條第 2  項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2  項
    第 1  款規定,原處分機關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61 條第 5  款及違
    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 2  條第 2  款附表二項次
    五規定,以旨揭 110  年 2  月 26 日新北環稽字第 1100334039 號函併附同日
    新北環稽字第 00-000-000006  號裁處書,裁處訴願人 3  萬元,並依環境教育
    法第 23 條規定,處環境講習 4  小時,此有原處分機關毒性化學物質稽查工作
    單、採證照片 6  幀等影本附卷可稽,其違規事實,應堪認定,原處分機關依法
    裁處,洵屬有據。
六、至訴願人主張因為本公司不知道 109  年 10 月 31 日那天開始就要逐筆申報,
    所以當月份就沒有申報,已補申報等語。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9  年 10 月 3
    0 日環署化字第 1098000557 號公告:「…公告事項:二、運作關注化學物質應
    於運作前取得關注化學物質核可文件。運作人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關注化學物
    質前已使用者,應依附表二之規定,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相關事項。」及毒性及關
    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
    ,應於每月 10 日前完成申報前 1  個月之運作紀錄。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
    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審定運作方法,依下列頻率申報運作紀錄:一、每月申報
    :每月 10 日前完成申報前 1  個月之運作紀錄。」已明確規範關注化學物質(
    一氧化二氮)應逐日逐筆及每月定期完成申報,本案訴願人於一氧化二氮公告為
    關注化學物質(109 年 10 月 30) 前已使用,仍需依前開規定於期限內完成申
    報,故訴願人逾期申報,即有法定義務之違反,此亦為訴願人所不爭執。訴願人
    雖於事後辦理補申報程序,然屬事後改善行為,尚難執為免罰之論據。從而,本
    案原處分機關審酌訴願人之違規情節,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以訴願人違反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24 條第 2  項及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依同法
    第 61 條第 1  款、第 5  款及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
    則第 2  條第 2  款規定,裁處訴願人各 3  萬元罰鍰計 6  萬元罰鍰,並依環
    境教育法第 23 條規定,處環境講習 4  小時,揆諸首揭條文規定,並無不合,
    原處分應予維持。
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劉宗德(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羅承宗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相關圖表: 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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