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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095090247
旨: 因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090525848 號
相關法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10、13、18、2、3、7 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95090247  號
    訴願人  科技○○○○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中
    送達代收人  梁○惠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上列訴願人因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9  年 2  月 18 日新
北民秘字第 1090230134 號函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係原處分機關 108  年度辦理「新北市生育獎勵金資訊系統維護案」之承攬
廠商,因履約範圍發生疑義,於民國(下同)109 年 1  月 30 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
「108 年度配合新北市政府資訊中心資訊安全事項」之政府資訊,經原處分機關以首
揭號函檢附「新北市政府網站管理作業要點」予訴願人。惟訴願人認原處分機關未完
全提供其於 108  年度實際配合本府資訊中心資訊安全事項之資料,主張原處分機關
首揭號函檢附之資料尚有缺漏,遂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
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訴願人所申請者為原處分機關於 108  年實際配合新北市政府資
    訊中心之資訊安全事項政策,屬施政計畫,原處分機關泛稱依循之要點,並非訴
    願人請求公開之資訊。又原處分機關須配合資訊中心執行之政策,至少尚有「資
    通安全管理法」,原處分機關稱其係配合該要點,並非事實。故原處分機關另有
    其他施政計畫可資提供而未提供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原處分機關於 109  年 2  月 18 日新北民秘字第 1090230134
    號函提供訴願人新北市政府網站管理要點資訊。本局 108  年度資訊安全教育訓
    練網頁之課程宣導部分,係因應 108  年 1  月 1  日資訊安全管理法通過,本
    局須遵循之法遵事項為內部宣導,始宣導著重於資通安全管理法應辦理事項,與
    訴願人申請之內容要旨「貴局 108  年度配合新北市政府資訊中心資訊安全事項
    」並未完全符合,實屬合理。對此,訴願人前已函詢原處分機關,原處分機關業
    已回覆訴願人在案。有關訴願人指陳原處分機關另有其他施政計畫重點可資提供
    而未提供。經查,原處分機關 108  年度施政計畫重點並無配合新北市政府資訊
    中心資訊安全事項之資訊內容,訴願人之主張無理等語。
    理    由
一、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  條規定:「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
    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
    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特制定本法。」、第 2  條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依
    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第 3  條規定:「本法所
    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
    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
    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第 7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
    定:「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三、申
    請之政府資訊內容要旨及件數」及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機關核准提供
    政府資訊之申請時,得按政府資訊所在媒介物之型態給予申請人重製或複製品或
    提供申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
二、卷查訴願人於 109  年 1  月 30 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108 年度配合新北市政
    府資訊中心資訊安全事項」之政府資訊,案經原處分機關函請本府法制局及資訊
    中心提供意見,嗣原處分機關依其意見以 109  年 2  月 18 日新北民秘字第 1
    090230134 號函提供訴願人「新北市政府網站管理要點」資訊,此有原處分機關
    109 年 2  月 7  日新北民秘字第 1090157179 號、本府法制局 109  年 2  月
     11 日新北法諮字第 1090215957 號函及本府資訊中心 109  年 2  月 14 日新
    北資管字 1093450531 號函附卷可稽。
三、至訴願人主張其所申請者為原處分機關於 108  年實際配合新北市政府資訊中心
    之資訊安全事項政策,屬施政計畫,原處分機關泛稱依循之要點,並非訴願人請
    求公開之資訊;又原處分機關須配合資訊中心執行之政策,至少尚有「資通安全
    管理法」,故原處分機關另有其他施政計畫可資提供而未提供等語。惟查訴願人
    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內容要旨為「108 年度配合新北市政府資訊中心資訊安全事項
    」,申請用途為「確認本公司承接貴局 108  年新北市生育獎勵金資訊系統維護
    案履約範圍」,衡酌其申請目的為確認與原處分機關間政府採購案之履約範圍。
    對此,原處分機關前已於 108  年 10 月 31 日及 109  年 1  月 2  日以函文
    回復訴願人並說明原處分機關 108  年度資訊安全教育訓練網頁之宣導係因應資
    通安全管理法通過,而與訴願人詢問配合本府資訊中心之資安檢測項目無涉,且
    各資訊系統相關檢測規定均規範於該系統建置或維護案與廠商簽定之契約書,此
    亦為訴願人持有之資訊,另原處分機關 108  年度施政計畫業已公開於原處分機
    關官方網站供查詢,該施政計畫亦無配合本府資訊中心資訊安全事項之內容,此
    有訴願人 109  年 1  月 30 日科管字第 1090010011 號函、原處分機關 108
    年 10 月 31 日新北民秘字第 1081994463 號函、109 年 1  月 2  日新北民秘
    字第 1082463039 號函及原處分機關 108  年度施政計畫重點附卷可參。是原處
    分機關就訴願人申請之事項,已為准予提供政府資訊之決定,訴願人之請求業獲
    滿足,核其主張,應無理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處分,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並
    無違誤,應予維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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