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91141169 號
訴願人 陳○均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新北環稽字第 00-000-000011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
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前於蝦○
拍賣網站刊登販賣「德國 Autan 防蚊液 100ml」之商品廣告,已有環境用藥廣告行
為,並經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下同)109 年 5 月 5 日及 109 年 6 月 4 日查
證屬實,原處分機關遂以訴願人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依同法第 48 條
及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點規定,以首揭號裁處書裁處訴願
人新臺幣(下同)6 萬元罰鍰,並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規定,處環境講習 2 小時
。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
一、訴願意旨略謂:訴願人因每月薪資微薄,透過經營網拍增加收入。訴願人於 109
年 6 月 8 日知悉在網站裡的產品涉嫌違法後,第一時間馬上下架。訴願人不
知有該法律規定而誤觸法網,本無犯意,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訴願人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
可執照,而有環境用藥廣告行為,其違規行為於刊登廣告時即已成立,依法即應
受罰,且依行政罰法第 8 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等語。
理 由
一、按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 1
04 年 7 月 22 日新北府環秘字第 1041270279 號公告:「主旨:本府關於…
…環境用藥管理法……環境教育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環境保護局執
行,……均自 104 年 7 月 24 日生效。」準此,本案原處分機關為有權限之
機關。
二、次按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七、病媒防治業:指從事環境衛生之蟲、蹣、鼠等病媒、害蟲防治及殺菌消毒
之業者。」、第 1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應
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准登記,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第 3
2 條規定:「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
,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第 48 條第 1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
重大者,撤銷、廢止其許可證或許可執照,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停業或歇業
:一、違反……第 32 條……規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 年 10 月 8 日
環署毒字第 0960076189 號函釋:「……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
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又網路(拍)賣係為廣告行
為,如一般民眾、個人或未依規定之業者,上網(包括虛擬網路商店)販賣環境
衛生用藥(包括一般環境衛生用藥或特殊環境衛生用藥)者,則為非法廣告……
。」。
三、再按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點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者
,罰鍰額度應依附表所列之裁罰公式計算應處罰鍰。」,本案罰鍰金額計算如下
表:
┌─┬────┬────┬─────┬─────┬────┬────┐
│項│違反條款│處罰條款│環境用藥種│違規次數加│罰鍰額度│備註 │
│次│ │及罰鍰範│類加權=A │權=N │計算方式│ │
│ │ │圍(新臺│ │ │ │ │
│ │ │幣) │ │ │ │ │
├─┼────┼────┼─────┼─────┼────┼────┤
│27│第 32 條│第 48 條│1.一至三種│1.一次: │AxNx6 │ │
│ │:非環境│:6 萬元│ :A=1。 │ N=1 │萬元 │ │
│ │用藥業者│以上 30 │ │ │ │ │
│ │而廣告環│萬元以下│ │ │ │ │
│ │境用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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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A=1 │N=1 │1x1x6 │ │
│ │ │ │ │ │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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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裁罰金額:6萬元整 │
└─────────────────────────────────┘
四、又按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規定:「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
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
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分停工、停業或新臺幣 5 千元以上罰鍰者,處分機關並
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
受 1 小時以上 8 小時以下環境講習。」及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1
2 款規定:「本法第 8 條第 2 第 3 款、第 3 項及第 23 條所定環境保護
法律如下:十二、環境用藥管理法。」。
五、卷查訴願人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於
蝦○拍賣網站刊登「德國 Autan 防蚊液 100ml」商品廣告,經原處分機關於 1
09 年 5 月 3 日接獲人民陳情,查得訴願人有環境用藥廣告之行為,此有原
處分機關稽查紀錄表(稽查編號:981090600845)、稽查照片、公務電話紀錄、
蝦○購物網站刊登資料及陳述意見書等影本附卷可稽,違規事證足堪認定,原處
分機關依法裁處,洵屬有據。
六、至訴願人主張不知觸法等語。查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 年 10 月 8 日環署毒
字第 0960076189 號函釋意旨,一般民眾上網販賣環境衛生用藥者,即屬違反環
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之非法廣告行為,訴願人於蝦○購物網站刊登前揭商
品,事證明確。從而,本件原處分機關審酌訴願人之違規情節、應受責難程度及
所生影響等情,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第 48 條第 1 款及違反環境用藥
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點規定,裁處訴願人法定最低額度之罰鍰,揆
諸首揭條文規定,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劉宗德(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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