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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091140262
旨: 因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090556236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2、32、48、5 條
環境教育法 第 23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91140262 號
    訴願人  林○瑄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新北環稽字第 42-109-020013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
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前於蝦皮
拍賣網站刊登販賣「Aeroxon 蠹蟲衣魚誘餌盒德國除蟲書蟲雨天潮濕」之商品廣告,
已有環境用藥廣告行為,並經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下同)108 年 12 月 20 日派員查
證屬實,原處分機關遂以訴願人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依同法第 48 條
及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點規定,以首揭號裁處書裁處訴願
人新臺幣(下同)6 萬元罰鍰,並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規定,處環境講習 2  小時
。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
一、訴願意旨略謂:訴願人之同學有時往來德國與臺灣,有時會帶一些德國超市好用
    的商品回來分送朋友,訴願人剛畢業,並非專業賣家,只想分享德國好用的商品
    ,售價也僅 140  至 145  元,不知已經觸法,並已記取教訓,裁罰數萬元實在
    負擔不起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訴願人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
    可執照,而有環境用藥廣告行為,其違規行為於刊登廣告時即已成立,依法即應
    受罰,且依行政罰法第 8  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等語。
    理    由
一、按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
    104 年 7  月 22 日新北府環秘字第 1041270279 號公告:「主旨:本府關於…
    …環境用藥管理法……環境教育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環境保護局執
    行,……均自 104  年 7  月 24 日生效。」準此,本案原處分機關為有權限之
    機關。
二、次按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七、病媒防治業:指從事環境衛生之蟲、蹣、鼠等病媒、害蟲防治及殺菌消毒
    之業者。」、第 1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應
    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准登記,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第
    32  條規定:「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
    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第 48 條第 1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
    節重大者,撤銷、廢止其許可證或許可執照,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停業或歇
    業:一、違反……第 32 條……規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 年 10 月 8
    日環署毒字第 0960076189 號函釋:「……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
    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又網路(拍)賣係為廣告
    行為,如一般民眾、個人或未依規定之業者,上網(包括虛擬網路商店)販賣環
    境衛生用藥(包括一般環境衛生用藥或特殊環境衛生用藥)者,則為非法廣告…
    …。」。
三、再按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點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者
    ,罰鍰額度應依附表所列之裁罰公式計算應處罰鍰。」,本案罰鍰金額計算如下
    表:
    ┌──┬────┬─────┬───┬─────┬────┬──┐
    │項  │違反    │處罰條款及│環境用│違規次數加│罰鍰額度│備註│
    │    │        │罰鍰範圍(│藥種類│權= N    │計算方式│    │
    │次  │法條    │新台幣)  │加權=│          │        │    │
    │    │        │          │A     │          │        │    │
    ├──┼────┼─────┼───┼─────┼────┼──┤
    │27  │第 32 條│第 48 條:│1.1~3 │1.一次:  │A × N × │    │
    │    │:非環境│6 萬元~  │種:  │N = 1    │6 萬元。│    │
    │    │用藥業者│30 萬元。 │A = 1│          │        │    │
    │    │而廣告環│          │。    │          │        │    │
    │    │境用藥。│          │      │          │        │    │
    ├──┼────┼─────┼───┼─────┼────┼──┤
    │    │        │          │A=1  │N=1      │1 × 1   │    │
    │    │        │          │      │          │× 6 萬  │    │
    │    │        │          │      │          │元      │    │
    ├──┴────┴─────┴───┴─────┴────┴──┤
    │本案裁罰金額:6 萬元整                                        │
    └───────────────────────────────┘
四、又按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規定:「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
    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
    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分停工、停業或新臺幣 5  千元以上罰鍰者,處分機關並
    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
    受 1  小時以上 8  小時以下環境講習。」及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12  款規定:「本法第 8  條第 2  第 3  款、第 3  項及第 23 條所定環境保
    護法律如下:十二、環境用藥管理法。」。
五、卷查訴願人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前
    於蝦皮拍賣網站刊登「Aeroxon 蠹蟲衣魚誘餌盒德國除蟲書蟲雨天潮濕」商品廣
    告,經原處分機關於 108  年 12 月 20 日查得訴願人有環境用藥廣告之行為,
    此有原處分機關稽查紀錄表(1040079 )、查核照片及蝦皮購物網站刊登資料等
    影本附卷可稽,違規事證足堪認定,原處分機關依法裁處,洵屬有據。
六、至訴願人主張不知觸法且獲利微薄等語。查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 年 10 月 8
    日環署毒字第 0960076189 號函釋意旨,一般民眾上網販賣環境衛生用藥者,即
    屬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之非法廣告行為,訴願人於蝦皮購物網站刊
    登前揭商品,事證明確。從而,本件原處分機關審酌訴願人之違規情節、應受責
    難程度及所生影響等情,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第 48 條第 1  款及違反
    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點規定,裁處訴願人法定最低額度之
    罰鍰,揆諸首揭條文規定,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吳宗憲
委員陳明燦
委員陳立夫
委員張文郁
委員蔡進良
委員黃源銘
委員劉宗德
委員景玉鳳
委員王藹芸
委員劉定基
委員李永裕
委員陳佳瑤
委員林泳玲
委員賴玫珪
委員許宏仁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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