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91140262 號
訴願人 林○瑄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新北環稽字第 42-109-020013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
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前於蝦皮
拍賣網站刊登販賣「Aeroxon 蠹蟲衣魚誘餌盒德國除蟲書蟲雨天潮濕」之商品廣告,
已有環境用藥廣告行為,並經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下同)108 年 12 月 20 日派員查
證屬實,原處分機關遂以訴願人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依同法第 48 條
及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點規定,以首揭號裁處書裁處訴願
人新臺幣(下同)6 萬元罰鍰,並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規定,處環境講習 2 小時
。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
一、訴願意旨略謂:訴願人之同學有時往來德國與臺灣,有時會帶一些德國超市好用
的商品回來分送朋友,訴願人剛畢業,並非專業賣家,只想分享德國好用的商品
,售價也僅 140 至 145 元,不知已經觸法,並已記取教訓,裁罰數萬元實在
負擔不起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訴願人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
可執照,而有環境用藥廣告行為,其違規行為於刊登廣告時即已成立,依法即應
受罰,且依行政罰法第 8 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等語。
理 由
一、按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
104 年 7 月 22 日新北府環秘字第 1041270279 號公告:「主旨:本府關於…
…環境用藥管理法……環境教育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環境保護局執
行,……均自 104 年 7 月 24 日生效。」準此,本案原處分機關為有權限之
機關。
二、次按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七、病媒防治業:指從事環境衛生之蟲、蹣、鼠等病媒、害蟲防治及殺菌消毒
之業者。」、第 1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應
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准登記,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第
32 條規定:「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
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第 48 條第 1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
節重大者,撤銷、廢止其許可證或許可執照,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停業或歇
業:一、違反……第 32 條……規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 年 10 月 8
日環署毒字第 0960076189 號函釋:「……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
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又網路(拍)賣係為廣告
行為,如一般民眾、個人或未依規定之業者,上網(包括虛擬網路商店)販賣環
境衛生用藥(包括一般環境衛生用藥或特殊環境衛生用藥)者,則為非法廣告…
…。」。
三、再按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點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者
,罰鍰額度應依附表所列之裁罰公式計算應處罰鍰。」,本案罰鍰金額計算如下
表:
┌──┬────┬─────┬───┬─────┬────┬──┐
│項 │違反 │處罰條款及│環境用│違規次數加│罰鍰額度│備註│
│ │ │罰鍰範圍(│藥種類│權= N │計算方式│ │
│次 │法條 │新台幣) │加權=│ │ │ │
│ │ │ │A │ │ │ │
├──┼────┼─────┼───┼─────┼────┼──┤
│27 │第 32 條│第 48 條:│1.1~3 │1.一次: │A × N × │ │
│ │:非環境│6 萬元~ │種: │N = 1 │6 萬元。│ │
│ │用藥業者│30 萬元。 │A = 1│ │ │ │
│ │而廣告環│ │。 │ │ │ │
│ │境用藥。│ │ │ │ │ │
├──┼────┼─────┼───┼─────┼────┼──┤
│ │ │ │A=1 │N=1 │1 × 1 │ │
│ │ │ │ │ │× 6 萬 │ │
│ │ │ │ │ │元 │ │
├──┴────┴─────┴───┴─────┴────┴──┤
│本案裁罰金額:6 萬元整 │
└───────────────────────────────┘
四、又按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規定:「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
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
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分停工、停業或新臺幣 5 千元以上罰鍰者,處分機關並
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
受 1 小時以上 8 小時以下環境講習。」及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12 款規定:「本法第 8 條第 2 第 3 款、第 3 項及第 23 條所定環境保
護法律如下:十二、環境用藥管理法。」。
五、卷查訴願人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前
於蝦皮拍賣網站刊登「Aeroxon 蠹蟲衣魚誘餌盒德國除蟲書蟲雨天潮濕」商品廣
告,經原處分機關於 108 年 12 月 20 日查得訴願人有環境用藥廣告之行為,
此有原處分機關稽查紀錄表(1040079 )、查核照片及蝦皮購物網站刊登資料等
影本附卷可稽,違規事證足堪認定,原處分機關依法裁處,洵屬有據。
六、至訴願人主張不知觸法且獲利微薄等語。查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 年 10 月 8
日環署毒字第 0960076189 號函釋意旨,一般民眾上網販賣環境衛生用藥者,即
屬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之非法廣告行為,訴願人於蝦皮購物網站刊
登前揭商品,事證明確。從而,本件原處分機關審酌訴願人之違規情節、應受責
難程度及所生影響等情,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第 48 條第 1 款及違反
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點規定,裁處訴願人法定最低額度之
罰鍰,揆諸首揭條文規定,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吳宗憲
委員陳明燦
委員陳立夫
委員張文郁
委員蔡進良
委員黃源銘
委員劉宗德
委員景玉鳳
委員王藹芸
委員劉定基
委員李永裕
委員陳佳瑤
委員林泳玲
委員賴玫珪
委員許宏仁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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