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91120582 號
訴願人 門○和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9 年 5 月 21 日新北
環稽字第 00-000-051527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本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彭厝派出所員警於民國(下同)109 年 3 月 14 日 22 時 4
7 分許,於本市○○區○○街 130 號前進行路邊攔查,查獲訴願人於本市禁止時段
(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
機車(車號: 000-000,下稱系爭車輛)行駛於道路,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遂通
報原處分機關,經原處分機關調查後,以訴願人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規
定及新北市政府(本府)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
依噪音管制法第 23 條及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 1 項次 1 規
定,以首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3,000 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提起本
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訴願人於 109 年 3 月 14 日晚上坐於停放在停車格的系爭車
輛上,並無發動,經警察攔查,只詢問是否自家車輛,且無檢驗噪音,拍照就走
,直到 109 年 5 月 25 日晚上收到裁處書。
二、答辯意旨略謂: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彭厝派出所員警於 109 年 3 月 1
4 日 22 時 47 分許進行路邊攔查,值勤員警認訴願人疑似使用未經噪音審驗合
格之排氣管,經移案本局查察判定系爭車輛未有檢驗合格之資訊,違規行為明確
。
理 由
一、按噪音管制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府 109 年 2
月 14 日新北府環秘字第 1090218367 號公告:「主旨:本府關於…噪音管制法
…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自即日生效。」。準此,
原處分機關為有權限處分之機關。
二、次按噪音管制法第 8 條規定:「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四、其
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第 23 條規定:「違反第 8 條規定者,處新臺
幣 3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又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
依附表一所列情事裁處之。」及附表一規定(如下表):
┌──┬────┬────┬────────┬────┬──────┐
│項次│違反法條│裁罰法條│違反事實 │罰鍰上下│裁罰基準(新│
│ │ │ │ │限(新臺│臺幣) │
│ │ │ │ │幣) │ │
├──┼────┼────┼────────┼────┼──────┤
│1 │第 8 條│第 23 條│於公告之時間、地│3,000- │1.第一次違反│
│ │ │ │區或場所,從事第│30,000 │ 裁處 3,000│
│ │ │ │8 條規定之致妨害│元 │ 元。 │
│ │ │ │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2.經處罰後仍│
│ │ │ │之行為 │ │ 未停止其行│
│ │ │ │ │ │ 為者,其按│
│ │ │ │ │ │ 次處罰金額│
│ │ │ │ │ │ 得依第 1 │
│ │ │ │ │ │ 次裁處金額│
│ │ │ │ │ │ 逐次遞增至│
│ │ │ │ │ │ 上限金額。│
└──┴────┴────┴────────┴────┴──────┘
三、末按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公告
事項:…七、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
寧:…(二)於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
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八、違反本公告者,依噪音管制法第 23 條
規定,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
按次處罰。」。
四、經查本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彭厝派出所員警於 109 年 3 月 14 日 22 時 47 分
許,於本市○○區○○街 130 號前進行路邊攔查,查獲訴願人於本市禁止時段
(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
管之系爭車輛行駛於道路,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此有本府警察局查處機動
車輛排氣管通報單及現場採證照片附卷可稽,遂通報原處分機關,經原處分機關
調查後,以訴願人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規定及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依噪音管制法第 23 條及違反噪音
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 1 項次 1 規定,以首揭裁處書,裁處訴願
人 3,000 元罰鍰,洵屬有據。
五、另訴願人主張「訴願人於 109 年 3 月 14 日晚上坐於停放在停車格的系爭車
輛上,並無發動。」等語。經查,本件係本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彭厝派出所員警於
109 年 3 月 14 日,進行夜間管制時段巡邏時,發現訴願人行駛在仁愛街及八
德街國凱街口等路段,疑似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
,行駛於道路,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嗣訴願人於本市○○區○○街 130
號前停妥系爭車輛後,始進行路邊攔查,此有警察局車牌辨識系統所拍攝之畫面
附卷可稽,益證本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彭厝派出所員警係針對訴願人於 109 年 3
月 14 日 22 時 47 分前,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之排氣管,而
行駛於道路之行為進行攔查。訴願人所述,似有誤解。
六、至訴願人主張「並無檢驗噪音,拍照就走,直到 109 年 5 月 25 日晚上收到
裁處書。」等語。惟: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係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8 條授權訂定,其目的係為維護民眾夜間休憩環境
安寧,應使用原廠排氣管或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證實驗室取得噪音檢測合格之
排氣管,行駛於道路。爰禁止於夜間特定時段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合格排
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一經違反者即應受罰。經查本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彭厝派
出所員警將本案移請原處分機關查察,經原處分機關調查後發現,訴願人所使用
之排氣管為非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者,且該規定並不以訴願人所使用
之排氣管是否符合噪音管制規定之標準,只需訴願人於夜間特定時段使用未經主
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即須受罰。是以,原處分機關以首揭裁處書
,裁處訴願人 3,000 元罰鍰,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陳佳瑤
如對本決定不服,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
庭(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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