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91091334 號
訴願人 陳○勳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新北環稽字第 1091755898 號函併附同日新北環稽字第 00-000-000012 號裁處書所
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遭檢舉未領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逕
於蝦○拍賣網站刊登販賣「紐西蘭 Skin Technology 避卡叮防蚊系列~大綠噴 120
ml」產品,為環境用藥廣告行為,經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民國(下同)109 年 6
月 30 日北市環水字第 10930448722 號函請原處分機關依職權處理。原處分機關
審認訴願人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依同法第 48 條第 1 款及環境用藥
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條規定,以 109 年 9 月 14 日新北環稽字第 1
091755898 號函併附同日新北環稽字第 00-000-000012 號裁處書(下稱系爭號函及
裁處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6 萬元罰鍰,並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規定,處
環境講習 2 小時。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
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訴願人行為時不知已觸法,望原處分機關念在訴願人為初犯並已
誠心改過,減少罰款金額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訴願人對違法刊登廣告之事實並不爭執,難以不諳法令規定而冀
以免責。原處分機關業已考量訴願人違規情節、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訴願
人之資力,依法處分等語。
理 由
一、按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
109 年 2 月 14 日新北府環秘字第 1090218367 號公告:「主旨:本府關於…
環境用藥管理法…、環境教育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環境保護局執
行…,自即日生效。」,準此,本案原處分機關為有權限之機關。
二、次按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七、病媒防治業:指從事環境衛生之蟲、、鼠等病媒、害蟲防治及殺菌消毒
之業者。」、第 11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應
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准登記,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第 3
2 條規定:「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
,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第 48 條第 1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
重大者,撤銷、廢止其許可證或許可執照,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停業或歇業
:一、違反…第 32 條…規定。」,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 年 10 月 8 日環
署毒字第 0960076189 號函之說明二略以:「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
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
用藥廣告。又網路販(拍)賣係為廣告行為,如一般民眾、個人或未依規定之業
者,上網(包括虛擬綱路商站)販賣環境衛生用藥(包括一般環境衛生用藥或特
殊環境衛生用藥)者,則為非法廣告,並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48 條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三、復按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點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者
,罰鍰額度應依附表所列之裁罰公式計算應處罰鍰。」,罰鍰金額計算如下表:
┌─┬────┬────┬─────┬─────┬────┬────┐
│項│違反條款│處罰條款│環境用藥種│違規次數加│罰鍰額度│備註 │
│次│ │及罰鍰範│類加權=A │權=N │計算方式│ │
│ │ │圍(新臺│ │ │ │ │
│ │ │幣) │ │ │ │ │
├─┼────┼────┼─────┼─────┼────┼────┤
│27│第 32 條│第 48 條│1.一至三種│1.一次: │A×N×6 │1.查獲違│
│ │:非環境│:6 萬元│ :A=1。 │ N=1 │萬元 │規環境用│
│ │用藥業者│以上 30 │2.四至六種│2.二次: │ │藥種類數│
│ │而廣告環│萬元以下│ :A=2。 │ N=2 │ │:以不同│
│ │境用藥 │ │3.七種以上│3.三次以上│ │環境用藥│
│ │ │ │ :A=5。 │ :N=5 │ │產品或不│
│ │ │ │ │ │ │同許可證│
│ │ │ │ │ │ │號計算。│
├─┼────┼────┼─────┼─────┼────┼────┤
│ │ │A=1 │N=1 │1x1x6 萬元│ │ │
├─┴────┴────┴─────┴─────┴────┴────┤
│本件罰鍰金額:新臺幣 6 萬元 │
└─────────────────────────────────┘
四、再按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
務,經處分機關處分停工、停業或新臺幣 5 千元以上罰鍰者,處分機關並應令
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 1
小時以上 8 小時以下環境講習。」、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12 款規
定:「本法…第 23 條所定環境保護法律如下:…十二、環境用藥管理法」,及
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處分機關裁處環境講習,應依附件
1 計算環境講習時數。」,附件 1 規定:
┌─┬────┬────┬─────┬──────────┬────┐
│項│違反法條│裁罰依據│違反行為 │裁處金額與同一條款適│環境講習│
│次│ │ │ │用對象最高上限罰鍰金│(時數)│
│ │ │ │ │額之比例(A) │ │
│ │ │ │ │ │ │
├─┼────┼────┼─────┼─────┬────┼────┤
│1 │違反環境│第 23 條│違反環境保│裁處金額逾│A≦35% │2 │
│ │保護法律│、第 24 │護法律或自│新臺幣 1 │ │ │
│ │或自治條│條 │治條例之行│萬元 │ │ │
│ │例 │ │政法上義務│ │ │ │
│ │ │ │,經處分機│ │ │ │
│ │ │ │關處新臺幣│ │ │ │
│ │ │ │5 千以上罰│ │ │ │
│ │ │ │鍰或停工、│ │ │ │
│ │ │ │停業處分者│ │ │ │
│ │ │ │。 │ │ │ │
└─┴────┴────┴─────┴─────┴────┴────┘
五、卷查訴願人遭檢舉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
照,逕於網路刊登販賣「紐西蘭 Skin Technology 避卡叮防蚊系列~大綠噴 1
20ml」商品,為環境用藥廣告行為,經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 109 年 6 月
30 日北市環水字第 10930448722 號函請原處分機關依職權處理,原處分機關
遂於 109 年 7 月 2 日派員至訴願人住處查核,並以 109 年 7 月 3 日
新北環廢字第 1091243009 號函請訴願人陳述意見,惟訴願人未提出陳述,此有
臺北市政府 109 年 6 月 30 日北市環水字第 10930448722 號函、蝦○拍賣
網站會員資料、刊登廣告頁面(截圖時間:109 年 6 月 3 日)及原處分機關
109 年 7 月 2 日環境用藥稽查紀錄表影本等附卷可稽。訴願人違規事證明確
,亦為訴願人所不爭執,原處分機關所為裁處,揆諸首揭規定,洵屬有據。
六、至訴願人請求原處分機關念在其為初犯並已誠心改過,減少罰款金額等語。惟查
原處分機關業已考量訴願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等,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4
8 條第 1 款及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條所定之裁罰公
式,以法定罰鍰最低額裁處訴願人。訴願人主張,尚難採憑。從而原處分機關以
訴願人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依同法第 48 條第 1 款及違反環境
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點及其附表項次 27 規定,裁處訴願人 6
萬元罰鍰,並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規定,處環境講習 2 小時,於法並無不合
,原處分應予維持。另本府訂有各機關受理申請分期繳納行政罰鍰案件處理原則
,倘訴願人未能一次完納罰鍰,得逕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辦理分期繳納,併予敘明
。
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劉宗德(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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