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09415人
號: 1091090411
旨: 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090812947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噪音管制法 第 2、23、3、8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91090411  號
    訴願人  柯○安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9  年 3  月 26 日新北
環稽字第 00-000-030321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本府警察局員警於民國(下同)109 年 2  月 5  日 22 時 27 分許於本市淡水區
關渡橋機車引道攔查,查獲訴願人於本市禁止時段(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
,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機車(車號:000-0000,下稱系爭
車輛)行駛於道路,遂移請原處分機關辦理。原處分機關依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第 23 條、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及違
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 1  項次 1  規定,以首揭裁處書,裁處訴
願人新臺幣(下同)3,000 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
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訴願人未收到驗車單,也無法自主去相關單位驗車,卻遭原處分
    機關強制罰款,實在冤枉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
    之目的係為維護民眾夜間休憩環境安寧,並非民眾不可使用非原廠排氣管,原處
    分機關亦推動輔導廠商取得經噪音審驗合格之措施。本件訴願人違法之事實明確
    ,並不以通知檢驗為裁罰要件,訴願人所陳係對法令之誤解等語。
    理    由
一、按噪音管制法第 2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
    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及本府 109  年 2  月 1
    4 日新北府環秘字第 1090218367 號公告:「主旨:本府關於…噪音管制法…所
    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自即日生效。」,準此,本案
    原處分機關為有權限之機關。
二、次按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四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第 23 條:「違反第 8  條規定者,處新臺
    幣 3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及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 1  規定(如下表):
    ┌──┬────┬────┬────────┬────┬──────┐
    │項次│違反法條│裁罰法條│違反事實        │罰鍰上下│裁罰基準(新│
    │    │        │        │                │限(新臺│臺幣)      │
    │    │        │        │                │幣)    │            │
    ├──┼────┼────┼────────┼────┼──────┤
    │1   │第 8  條│第 23 條│於公告之時間、地│3,000-  │1.第一次違反│
    │    │        │        │區或場所,從事第│30,000  │  裁處 3,000│
    │    │        │        │8 條規定之致妨害│元      │  元。      │
    │    │        │        │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2.經處罰後仍│
    │    │        │        │之行為          │        │  未停止其行│
    │    │        │        │                │        │  為者,其按│
    │    │        │        │                │        │  次處罰金額│
    │    │        │        │                │        │  得依第 1  │
    │    │        │        │                │        │  次裁處金額│
    │    │        │        │                │        │  逐次遞增至│
    │    │        │        │                │        │  上限金額。│
    └──┴────┴────┴────────┴────┴──────┘
三、再按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主旨:
    公告『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行為及管制區域與時間』,並
    自即日生效。公告事項:…七、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
    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二)於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管
    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八、違反本公告者,依噪
    音管制法第 23 條規定,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
    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四、卷查訴願人於本市公告禁止時段(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
    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系爭車輛行駛於道路,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規定,此有本府警察局查處機動車輛排氣管通報單及採證照片影本附
    卷可稽,其違規事證,洵堪認定。
五、至訴願人主張其未收到驗車單,也無法自主去相關單位驗車,卻遭原處分機關強
    制罰款,實在冤枉等語。惟查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
    95185 號公告係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8  條授權訂定,其目的係為維護民眾夜間休
    憩環境安寧,故禁止於夜間特定時段,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合格排氣管之
    車輛行駛於道路。本件系爭車輛於稽查時使用非原廠排氣管且未貼附噪音檢驗合
    格標識,是訴願人於公告禁止時段使用系爭車輛行駛於道路即於法有違,而不以
    通知其檢驗為裁罰之要件,訴願人主張,容有誤解。從而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
    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及新北市政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府環空
    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規定,依噪音管制法第 23 條及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
    罰基準第 2  點附表 1  項次 1  規定,裁處訴願人 3,000  元罰鍰,揆諸首揭
    規定,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9  日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