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91071547 號
訴願人 何○霖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新北環稽字第 1092252637 號函檢送同日新北環稽字第 00-000-000011 號裁處書所
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於蝦○拍賣網站(會員帳號: 00000000883)刊登「法國 PSA SKIN2P BODY
防蚊乳液派卡瑞丁瑞利防蚊液」(許可證字號:環署衛輸字第 0831 號)之產品效
能、使用方法及安全性等資訊,原處分機關查得訴願人為刊登行為人,因訴願人未持
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逕行為環境用藥廣告行
為,已涉及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遂於民國(下同)109 年 9 月 21
日以新北環廢字第 1091811620 號函請訴願人陳述意見,訴願人陳述後,原處分機關
仍認訴願人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爰依同法第 48 條第 1 款、違反環
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點附表等規定,以首揭號函及裁處書裁處訴
願人新臺幣(下同)6 萬元罰鍰,並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及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處環境講習 2 小時。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
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訴願人在刊登販賣之前也有查過相關資料,且有再三跟廠商確認
,但該廠商用模稜兩可的答案來跟本人說明,並且拿出政府核可的相關文件和衛
生署衛輸字號,此時本人才覺得已有令人放心的政府把關及認可,應該就是可以
幫廠商賣產品,且本人只是把廠商所提供的資料原封不動上傳到賣場,並沒有再
進行竄改或廣告宣傳,所以也無意進行廣告行為,該商品也在上架不久後就立即
下架了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查訴願人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於蝦○拍賣平台之商品確屬環
境用藥管理法納管之環境用藥,其違規事實明確,本局據以告發,處分並無違誤
等語。
理 由
一、按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及本府 109 年
2 月 14 日北府環秘字第 1090218367 號公告:「主旨:本府關於……環境用藥
管理法…環境教育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自
即日生效。」準此,本案原處分機關為有權限之機關。
二、次按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環境用藥:指下列環境衛生、污染防治用藥品或微生物製劑,依其使用濃度
及使用方式分為環境用藥原體、一般環境用藥、特殊環境用藥:(一)環境衛生
用殺蟲劑、殺劑、殺鼠劑、殺菌劑及其他防制有害環境衛生生物之藥品。」、
第 1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應向當地主管機
關申請,經審查核准登記,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第 32 條規定:「
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
用藥廣告。」、第 48 條第 1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6 萬
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撤銷
、廢止其許可證或許可執照,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停業或歇業:一、違反…
、第 32 條或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 年 10 月 8
日環署毒字第 0960076189 號函釋:「…二、另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
,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
境用藥廣告。又網路販(拍)賣係為廣告行為,如一般民眾、個人或未依規定之
業者,上網(包括虛擬網路商店)販賣環境衛生用藥(包括一般環境衛生用藥或
特殊環境衛生用藥)者,則為非法廣告,並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48 條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三、再按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點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者
,罰鍰額度應依附表所列之裁罰公式計算應處罰鍰。」,罰鍰金額計算如下表:
四、又按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規定:「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
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
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分停工、停業或新臺幣 5 千元以上罰鍰者,處分機關並
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
受 1 小時以上 8 小時以下環境講習。」及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1
2 款規定:「本法第 8 條第 2 第 3 款、第 3 項及第 23 條所定環境保護
法律如下:十二、環境用藥管理法。」及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
定:「處分機關裁處環境講習,應依附件 1 計算環境講習時數。」,附件 1
規定:
┌─┬────┬────┬─────┬─────┬────┐
│項│違反條款│處罰條款│環境用藥種│違規次數加│罰鍰額度│
│次│ │及罰鍰範│類加權=A │權=N │計算方式│
│ │ │圍(新臺│ │ │ │
│ │ │幣) │ │ │ │
├─┼────┼────┼─────┼─────┼────┤
│27│第 32 條│第 48 條│1.一至三種│1.一次: │A×N×6 │
│ │:非環境│:6 萬元│ :A=1。 │ N=1 │萬元 │
│ │用藥業者│以上 30 │2.四至六種│2.二次: │ │
│ │而廣告環│萬元以下│ :A=2。 │ N=2 │ │
│ │境用藥 │ │3.七種以上│3.三次以上│ │
│ │ │ │ :A=5。 │ :N=5 │ │
│ │ │ │ │ │ │
├─┴────┴────┴─────┴─────┴────┤
│本件罰鍰金額 1x1x6 萬元=6 萬元 │
└────────────────────────────┘
五、卷查訴願人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於
網路刊登販賣「法國 PSA SKIN2P BODY 防蚊乳液派卡瑞丁瑞利防蚊液」(許可
證字號:環署衛輸字第 0831 號)之產品效能、使用方法及安全性等資訊,原處
分機關查得訴願人為刊登行為人,於 109 年 9 月 21 日以新北環廢字第 109
1811620 號函請訴願人陳述意見,此有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9 年 8 月 2
4 日北市環水字第 10930568252 號函、原處分機關稽查紀錄表(稽查編號:98
1090903392)、電話紀錄及刊登廣告頁面等附卷可稽,訴願人陳述後,原處分機
關仍認其逕行為環境用藥廣告行為,已涉及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
依同法第 48 條第 1 款、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點附
表等規定,以首揭號函及裁處書裁處訴願人 6 萬元罰鍰,並依環境教育法第 2
3 條及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處環境講習 2 小時,洵屬有
據。
六、至訴願人主張只是把廠商所提供的資料原封不動上傳到賣場,並沒有再進行竄改
或廣告宣傳,該商品也在上架不久後就立即下架了等語。查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 年 10 月 8 日環署毒字第 0960076189 號函釋意旨,一般民眾上網販賣環
境衛生用藥者,即屬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之非法廣告,訴願人於購
物網站刊登環境用藥廣告之事實,有網站刊登畫面及原處分機關稽查紀錄附卷可
稽,事證明確,與有無再進行竄改、廣告宣傳或下架商品無涉;原處分於法並無
違誤,應予維持,訴願人主張,尚難可採。
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劉宗德(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10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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