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15488人
號: 1091070375
旨: 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090759018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噪音管制法 第 2、23、4、8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91070375  號
    訴願人  王○綸
    法定代理人  王○崑、許○芳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9  年 4  月 10 日新北
環稽字第 00-000-040120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所有車號 000-0000 機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下同)108 年 12 月 2
3 日 01 時 41 分許,被本府警察局於本市○○區○○路 2  段 399  巷口攔查,查
獲訴願人於本市禁止時段(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
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機車行駛於道路,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並通報原處分
機關查處。原處分機關遂以訴願人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及新北市政府(
下稱本府)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噪音管制區內
禁止行為及管制區域與時間),依同法第 23 條及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 1  之項次 1  規定,以首揭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3,000 元罰鍰
。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
一、訴願意旨略謂:當時我被警察臨檢,但我並未收到檢驗通知單,並在 3  月初在
    路邊警察機車檢驗,我的機車有檢驗合格證明,請撤銷罰單並附上合格資料照片
    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查訴願人於本市公告禁止時段,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
    驗合格排氣管之系爭車輛行駛於道路,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及本
    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規定,此有本府警
    察局查處機動車輛排氣管通報單及採證照片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機關依法裁處
    ,並無違誤等語。
    理    由
一、按噪音管制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府 109  年 2
    月 14 日北府環秘字第 1090218367 號公告:「主旨:本府關於……噪音管制法
    ……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自即日生效。」準此
    ,本案原處分機關為有權限之機關。
二、次按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四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第 23 條:「違反第 8  條規定者,處新臺
    幣 3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及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 1  規定(如下表):
    ┌──┬────┬────┬────────┬────┬──────┐
    │項次│違反法條│裁罰法條│違反事實        │罰鍰上下│裁罰基準(新│
    │    │        │        │                │限(新臺│臺幣)      │
    │    │        │        │                │幣)    │            │
    ├──┼────┼────┼────────┼────┼──────┤
    │1   │第 8  條│第 23 條│於公告之時間、地│3,000-  │1.第一次違反│
    │    │        │        │區或場所,從事第│30,000  │  裁處 3,000│
    │    │        │        │8 條規定之致妨害│元      │  元。      │
    │    │        │        │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2.經處罰後仍│
    │    │        │        │之行為          │        │  未停止其行│
    │    │        │        │                │        │  為者,其按│
    │    │        │        │                │        │  次處罰金額│
    │    │        │        │                │        │  得依第 1  │
    │    │        │        │                │        │  次裁處金額│
    │    │        │        │                │        │  逐次遞增至│
    │    │        │        │                │        │  上限金額。│
    └──┴────┴────┴────────┴────┴──────┘
三、再按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主旨:
    公告『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行為及管制區域與時間』,並
    自即日生效。公告事項:…七、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
    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二)於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管
    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八、違反本公告者,依噪
    音管制法第 23 條規定,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
    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四、卷查訴願人於事實欄所述時、地稽查,被查獲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
    合格排氣管之系爭車輛行駛於道路,致妨害他人生活安寧,此有本府警察局查處
    機動車輛排氣管通報單及採證照片等附卷可稽,原處分機關認定訴願人違反噪音
    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及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95
    185 號公告規定,依同法第 23 條及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
    1 之項次 1  規定裁罰訴願人,洵堪認定。
五、至訴願人主張被警察臨檢,但並未收到檢驗通知單,並在 3  月初在路邊警察機
    車檢驗,機車有檢驗合格證明,請撤銷罰單並附上合格資料照片等語;按噪音管
    制法係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提高國民生活品質所制定之規範,本件原處
    分機關經調閱當日攔查照片,訴願人所有之系爭車輛確為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
    或檢驗合格之排氣管,訴願人未依上開公告為之,即有法定義務之違反;又訴願
    人所稱檢驗合格紀錄係為 109  年 3  月 4  日 16 時 29 分桃園市政府環境保
    護局執行機動車輛原地噪音測定結果表,屬事後改善行為,尚難執為免罰之論據
    。是原處分機關以系爭車輛於本市禁止時段,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
    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依前揭規定,以首揭裁處書,裁處 3,000  元罰
    鍰,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陳立夫(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9  年 7  月 1  日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