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91060034 號
訴願人 李○綺
代理人 李○婷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新北環稽字第 1082165216 號函併附同日新北環稽字第 00-000-110004 號裁處書所
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前於蝦皮
拍賣網站刊登防蚊錶、防蚊掛片及隨身電子驅蚊器等商品廣告,經原處分機關於 107
年 9 月 11 日查得訴願人有環境用藥廣告之行為,涉及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
2 條規定,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48 條及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項等規
定,以 107 年 10 月 22 日新北環稽字第 00-000-100005 號裁處書裁處訴願人新
臺幣(下同)2 萬元罰鍰,並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規定,處環境講習 2 小時。嗣
訴願人再於蝦皮拍賣網站刊登「現貨到日本預購x小黑帽蟑螂防治蟑螂一般間隙/通
關用、現貨到日本預購日本製全滅型強效螞蟻藥葉片型葉片式螞蟻、現貨到日本預購
日本製 EARTH 全滅型強效螞蟻藥雜食性螞蟻吸蜜性螞蟻」商品廣告,經原處分機關
於 108 年 8 月 22 日查得訴願人有前揭環境用藥廣告之行為,涉及違反環境用藥
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48 條及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
裁量基準第 2 點規定,以首揭號裁處書裁處訴願人 12 萬元罰鍰,並依環境教育法
第 23 條規定,處環境講習 4 小時。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
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訴願人因遭裁員,僅靠幫忙代購商品及家庭代工,賺取微薄利潤
維生,且在不熟悉網購平台操作及不全然理解法令規範狀況下觸犯法令,請減輕
部分罰鍰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原處分機關於 108 年 8 月 22 日查得訴願人於蝦皮拍賣網站
刊登「現貨到日本預購x小黑帽蟑螂防治蟑螂一般間隙/通關用、現貨到日本預
購日本製全滅型強效螞蟻藥葉片型葉片式螞蟻、現貨到日本預購日本製 EARTH
全滅型強效螞蟻藥雜食性螞蟻吸蜜性螞蟻」商品廣告,訴願人未持有環境用藥許
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而有環境用藥廣告之行為,依法
裁處,洵屬有據等語。
理 由
一、按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 1
04 年 7 月 22 日新北府環秘字第 1041270279 號公告:「主旨:本府關於…
…環境用藥管理法……環境教育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環境保護局執
行,……均自 104 年 7 月 24 日生效。」準此,本案原處分機關為有權限之
機關。
二、次按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環境用藥:指下列環境衛生、污染防治用藥品或微生物製劑,依其使用濃度
及使用方式分為環境用藥原體、一般環境用藥、特殊環境用藥:(一)環境衛生
用殺蟲劑、殺劑、殺鼠劑、殺菌劑及其他防制有害環境衛生生物之藥品。」、
同法第 1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應向當地主
管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准登記,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同法第 32 條
規定:「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
得為環境用藥廣告。」、同法第 48 條第 1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
重大者,撤銷、廢止其許可證或許可執照,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停業或歇業
:一、違反……第 32 條……規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 年 10 月 8 日
環署毒字第 0960076189 號函釋:「……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
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又網路(拍)賣係為廣告行
為,如一般民眾、個人或未依規定之業者,上網(包括虛擬網路商店)販賣環境
衛生用藥(包括一般環境衛生用藥或特殊環境衛生用藥)者,則為非法廣告……
。」。
三、再按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點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者
,罰鍰額度應依附表所列之裁罰公式計算應處罰鍰。」,本案罰鍰金額計算如下
表:
┌─┬────┬────┬─────┬─────┬────┬────┐
│項│違反條款│處罰條款│環境用藥種│違規次數加│罰鍰額度│備註 │
│次│ │及罰鍰範│類加權=A │權=N │計算方式│ │
│ │ │圍(新臺│ │ │ │ │
│ │ │幣) │ │ │ │ │
├─┼────┼────┼─────┼─────┼────┼────┤
│27│第 32 條│第 48 條│1.一至三種│1.一次: │A×N×6 │2.違規次│
│ │:非環境│:6 萬元│ :A=1。 │ N=1 │萬元 │數: 自查│
│ │用藥業者│以上 30 │2.四至六種│2.二次: │ │獲違規事│
│ │而廣告環│萬元以下│ :A=2。 │ N=2 │ │實日起前│
│ │境用藥 │ │3.七種以上│3.三次以上│ │一年內違│
│ │ │ │ :A=5。 │ :N=5 │ │反相同條│
│ │ │ │ │ │ │款次數計│
│ │ │ │ │ │ │算。 │
│ │ │ ├─────┼─────┼────┼────┤
│ │ │ │A=1 │N=2 │1 ×2×6│ │
│ │ │ │ │ │萬元 │ │
├─┴────┴────┴─────┴─────┴────┴────┤
│本件罰鍰金額:新臺幣 12 萬元 │
└─────────────────────────────────┘
四、又按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規定:「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
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
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分停工、停業或新臺幣 5 千元以上罰鍰者,處分機關並
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
受 1 小時以上 8 小時以下環境講習。」及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1
2 款規定:「本法第 8 條第 2 第 3 款、第 3 項及第 23 條所定環境保護
法律如下:十二、環境用藥管理法。」。
五、卷查訴願人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前
於蝦皮拍賣網站刊登防蚊錶、防蚊掛片及隨身電子驅蚊器等商品廣告,經原處分
機關於 107 年 9 月 11 日查得訴願人有環境用藥廣告之行為,涉及違反環境
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48 條及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項等規定,以 107 年 10 月 22 日新北環稽字第 00-000-100005
號裁處書裁處訴願人 2 萬元罰鍰,並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規定處環境講習 2
小時。嗣訴願人再於蝦皮購物網站刊登「現貨到日本預購x小黑帽蟑螂防治蟑螂
一般間隙/通關用、現貨到日本預購日本製全滅型強效螞蟻藥葉片型葉片式螞蟻
、現貨到日本預購日本製 EARTH 全滅型強效螞蟻藥雜食性螞蟻吸蜜性螞蟻」商
品廣告,經原處分機關於 108 年 8 月 22 日查得訴願人有前揭環境用藥廣告
之行為,此有 107 年 10 月 22 日新北環稽字第 00-000-100005 號裁處書、
原處分機關稽查紀錄表(1040401) 、查核照片及蝦皮購物網站資輛料等影本附
卷可稽,違規事證足堪認定,原處分機關依法裁處,難謂無據。
六、至訴願人主張在不熟悉網購平台操作及不全然理解法令規範狀況下觸犯法令等語
。惟查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 年 10 月 8 日環署毒字第 0960076189 號函釋
意旨,一般民眾上網販賣環境衛生用藥者,即屬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
定之非法廣告,訴願人於蝦皮購物網站刊登環境用藥廣告之事實,有網站刊登畫
面及原處分機關稽查紀錄附卷可稽,事證明確。且訴願人前於蝦皮拍賣網站刊登
防蚊錶、倍防蚊掛片及隨身電子驅蚊器等商品廣告,遭原處分機關依環境用藥管
理法裁處在案,已如前述,訴願人主張,容有誤解。從而,本件原處分機關審酌
訴願人之違規情節、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等情,以訴願人違反環境用藥管理
法第 32 條規定,依同法第 48 條第 1 款及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
量基準第 2 點規定,裁處訴願人 12 萬元罰鍰,並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規定
,處環境講習 4 小時,揆諸首揭條文規定,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許宏仁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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