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56194人
號: 1091051394
旨: 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092117352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行政罰法 第 18 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14、3、45 條
環境教育法 第 23、8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91051394  號
    訴願人  伍○電子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鄭○潭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9  年 9  月 25 日新
北環稽字第 1091853266 號函並附同日字第 00-000-000015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
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於本市○○區○○街 45 巷 10 號從事印刷電路板製造業,屬水污染防治法
(下稱水污法)定義之事業,領有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新北市環水許字第 00000
-00 號)。原處分機關稽查人員於民國(下同)109 年 5  月 27 日至該址稽查,現
場廢水處理設施運作中,原處分機關查獲下列違規情事: 1、廢水流向為加藥槽(00
0-00)流至貯存槽(000-00),與許可流向不同。 2、網版水穿牆後與 000-00 匯流
至 000-00 ,與許可內容應接入 WM01 流程不同。 3、洗板機清洗水先收集至增設暫
存槽,再抽至 000-00 抽水站。上開事項屬未依許可登記事項運作,業已違反水污法
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原處分機關爰依水污法第 45 條第 2  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
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2  條、第 3  條及第 5  條規定,以系爭新北環稽字第 00-
000-000015  號裁處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6 萬元罰鍰;另依環境教育法第 2
3 條規定,處環境講習 2  小時。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
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本公司於去年間申請排放許可,從 108  年 10 月 14 日環保局
    現勘至本次稽查當日整體廢水處理流向並未有變動。稽查當日要與環保局人員應
    對而無暇開啟 000-00 馬達,但並未溢流至地面,亦不影響廢水處理功能。現場
    狀況為網版廢水接入 000-00 而 T00-00 以馬達抽送至網版廢水接入 000-00 的
    管線,洗版區清洗廢水經貯存槽再以馬達抽送至 000-00 ,均為許可申請未至詳
    盡,已提出變更申請,108 年 10 月 14 日環保局人員現勘對上開 3  點並無異
    議,現卻以此 3  點為處罰依據,實屬環保局稽查人員認定差異,請勿以此為處
    罰依據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訴願人稱無暇開啟 000-00 馬達,惟訴願人領有水污染防治許可
    證,自負有防止污染水體發生之義務,本局人員到達時廢水處理設備運作中,訴
    願人即應隨時注意廢水設備之管理,與廢水是否溢流至地面無關。又本局核准之
    許可文件,均係由訴願人自行上網填報,由本局進行文件完整性及合理性審查後
    ,再予核發,訴願人本應對填報內容自負其責,並依核准之許可登記事項運作,
    此係其應盡之義務,尚難以未詳盡登載而能免除違規責任等語。
    理    由
一、按水污法第 3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本府 109  年 2  月 14 日新北府環秘字第 1090218
    367 號公告:「主旨:本府關於…水污染防治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
    府環境保護局執行。」,準此,本案原處分機關為有權限處分之機關。
二、次按水污法第 14 條第 1  項:「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並依登記事
    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污)水。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前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始可變更。」,第 45 條第 2  項:「違反
    第 14 條第 1  項未依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之登記事項運作者,處新
    臺幣 6  萬元以上 6  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按
    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
    證(文件)或勒令歇業。」,第 66 條之 1:「依本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污
    染特性及違規情節裁處(第 1  項)。前項裁罰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2
    項)。」。
三、又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2  條:「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
    度除依下列規定附表一至附表八所列情事裁處外,依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
    規定,應審酌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
    資力。…三、前 2  款以外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三…。」,第 3
    條:「前條附表一至附表五罰鍰額度計算公式規定如下:罰鍰額度=處分點數x
    處分基數。」,第 5  條第 1  項:「依第 3  條計算所得之罰鍰額度逾該法定
    罰鍰額上限者,以該法定罰鍰額上限裁處之,不足該法定罰鍰額下限者,以該法
    定罰鍰額下限裁處之。」。本案罰鍰金額計算如下表:
四、末按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
    務,經處分機關處分停工、停業或新臺幣 5  千元以上罰鍰者,處分機關並應令
    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 1
    小時以上 8  小時以下環境講習。」,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6  款:
    「本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3  款、第 3  項及第 23 條所定環境保護法律如下
    :…六、水污染防治法。」。
五、卷查原處分機關於 109  年 5  月 27 日至該址稽查,現場廢水處理設施運作中
    ,原處分機關查獲下列違規情事: 1、廢水流向為加藥槽(000-00)流至貯存槽
    (000-00),與許可流向不同。 2、網版水穿牆後與 000-00 匯流至 000-00 ,
    與許可內容應接入 WM01 流程不同。 3、洗板機清洗水先收集至 1  增設暫存槽
    ,再抽至 000-00 抽水站,此有原處分機關水污染稽查紀錄及現場採證照片等附
    卷可稽,亦為訴願人所自承,原處分機關據以認定訴願人違反水污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爰依水污法第 45 條第 2  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第 2  條、第 3  條及第 5  條規定,以系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 6  萬元罰鍰,
    並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規定,處環境講習 2  小時,洵屬有據。
六、至訴願人主張整體廢水處理流向與 108  年申請時並未有變動,稽查當日要與環
    保局人員應對而無暇開啟 000-00 馬達,但並未溢流至地面,亦不影響廢水處理
    功能,違規事項 2  及 3  均為許可申請未至詳盡,已申請變更等語。惟查訴願
    人既為水污法列管之業者,並領有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於廢水處理設備運作中即
    應隨時注意廢水設備之管理,尚不得以未造成廢水溢流而卸責。又水污染防治許
    可證之相關流向示意圖等文件係由訴願人自行上網填報申請,訴願人對其填報內
    容本當負有確保其與實際運作狀況相符之責任,復依水污法第 14 條第 1  巷規
    定,業者應依經核准之許可登記事項運作,尚難以許可申請未詳盡而能免除違規
    責任,其事後申請變更屬事後改善行為,無礙本件違規事實之認定。本件訴願人
    未依許可證登記事項運作之違規事證明確,原處分機關依法裁處並無違誤,原處
    分應與維持等語。
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劉宗德(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4  日
相關圖表: 附表.PDF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