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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091050823
旨: 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091384294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44 條
噪音管制法 第 2、23、4、8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91050823  號
    訴願人  余○銘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9  年 6  月 22 日新北
環稽字第 00-000-061997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新北市政府(下稱本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員警於民國(下同)109 年 5  月 1  日
 22 時 58 分許於本市○○區○○路 188  巷 3  弄口進行路邊攔查,查獲訴願人於
本市禁止時段(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
合格排氣管之機車(車號: 000-000,下稱系爭車輛)行駛於道路,遂通報原處分機
關,原處分機關認訴願人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及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爰依噪音管制法第 23 條及違反噪音管制
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規定,以首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3,000 元
罰鍰。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
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攔查時有許多車輛,但警員只攔查我,警員說因車輛在道路行駛
    造成噪音需要填寫資料,拿出白紙遮蔽內容,要我在駕駛人欄上面簽名,並且不
    讓我看紙上的內容,警員濫用職權,並且不實舉報造成我的困擾。車輛都有進行
    保養,定期檢驗,並且空氣污染都合格,攔查時沒有進行分貝檢測,民安路 188
    巷 3  弄口都是高樓建築,車輛行駛會造成迴音,請求撤銷處分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新北市政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係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8  條授權訂定,禁止於夜間特定時段使用未經主管
    機關噪音審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一經違反者即應受罰,本案系爭車
    輛排氣管未有檢驗合格之資訊,違規行為明確,依空氣污染防治法第 44 條第 1
    項所實施之定檢與本案無涉,又本案係違反行為管制,並不以噪音檢測為裁罰要
    件等語。
    理    由
一、按噪音管制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及本府 104  年 7
    月 22 日新北府環秘字第 1041270279 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府關於…噪音管
    制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準此,本案原處分
    機關為有權限處分之機關。
二、次按噪音管制法第 8  條規定:「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一、燃放
    爆竹。二、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三、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
    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同法第 23 條規
    定:「違反第 8  條規定者,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
    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
    表規定(如下表):。
    ┌──┬────┬────┬────────┬────┬──────┐
    │項次│違反法條│裁罰法條│違反事實        │罰鍰上下│裁罰基準(新│
    │    │        │        │                │限(新臺│臺幣)      │
    │    │        │        │                │幣)    │            │
    ├──┼────┼────┼────────┼────┼──────┤
    │1   │第 8  條│第 23 條│於公告之時間、地│3,000-  │1.第一次違反│
    │    │        │        │區或場所,從事第│30,000  │  裁處 3,000│
    │    │        │        │8 條規定之致妨害│元      │  元。      │
    │    │        │        │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2.經處罰後仍│
    │    │        │        │之行為          │        │  未停止其行│
    │    │        │        │                │        │  為者,其按│
    │    │        │        │                │        │  次處罰金額│
    │    │        │        │                │        │  得依第 1  │
    │    │        │        │                │        │  次裁處金額│
    │    │        │        │                │        │  逐次遞增至│
    │    │        │        │                │        │  上限金額。│
    └──┴────┴────┴────────┴────┴──────┘
三、又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主旨:公
    告『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行為及管制區域與時間』,並自
    即日生效。公告事項:…七、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
    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二)於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管機
    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
四、卷查訴願人於本市公告禁止時段(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
    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系爭車輛行駛於道路,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及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公
    告事項七、(二),此有本府警察局查處機動車輛排氣管通報單及採證照片影本
    附卷可稽,其違規事證,洵堪認定。
五、至訴願人主張攔查時未進行分貝檢測,攔查地點高樓會造成迴音,空氣污染檢測
    都合格,警員舉報不實等語。經查原處分機關於答辯書業已陳明,訴願人違反之
    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事項,係屬行為
    管制事項,即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之授權,原處分機關認定「於晚
    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車
    輛行駛於道路」之行為,即屬「足以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行為,故該項法
    規範義務之違反,並不以系爭車輛排氣管需經儀器檢測噪音超出機動車輛噪音管
    制標準為處罰要件,只要於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
    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即已違反公告所規範之義務,訴願
    人所陳攔查當時未做分貝檢測,攔查地點高樓會造成迴音一節,與本案違規事實
    之認定無涉;另訴願人主張空氣污染檢測合格一節,查機動車輛之定期檢驗係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所實施,與噪音管制法所課予義務不同,
    與本案無涉,原處分機關以首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並無違誤,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劉宗德(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許宏仁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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