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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091050706
旨: 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091255839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噪音管制法 第 2、23、4、8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91050706  號
    訴願人  林○立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9  年 6  月 5  日新北
環稽字第 00-000-060415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新北市政府(下稱本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員警於 109  年 3  月 15 日 23 時 2
分許於本市○○區○○路 2  段與竹林路口進行路邊攔查,查獲訴願人於本市禁止時
段(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
之機車(車號: 000-000,下稱系爭車輛)行駛於道路,遂通報原處分機關,原處分
機關爰依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第 23 條及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規定,以首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3,000 元罰鍰。訴願人不服
,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本人於 2017 年 9  月 2  日在臺北市已檢驗合格排氣管噪音,
    請查詢並撤銷罰款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訴願人陳述已於 106  年 9  月 2  日在臺北市檢驗合格,經查
    該次檢測係因訴願人遭檢舉機動車輛有噪音污染之虞,臺北市環保局通知車主檢
    測,該車於 106  年 9  月 2  日以原廠管完成車輛噪音檢驗並合格,惟經比對
    109 年 3  月 15 日攔查資料,訴願人當日所使用之排氣管,為未經主管機關噪
    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違規事實明確等語。
    理    由
一、按噪音管制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及本府 104  年 7
    月 22 日新北府環秘字第 1041270279 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府關於…噪音管
    制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準此,本案原處分
    機關為有權限處分之機關。
二、次按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規定:「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同法第 23 條規定:「違反第 8  條規
    定者,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
    按次處罰。」。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規定(如下表):。
    ┌──┬────┬────┬────────┬────┬──────┐
    │項次│違反法條│裁罰法條│違反事實        │罰鍰上下│裁罰基準(新│
    │    │        │        │                │限(新臺│臺幣)      │
    │    │        │        │                │幣)    │            │
    ├──┼────┼────┼────────┼────┼──────┤
    │1   │第 8  條│第 23 條│於公告之時間、地│3,000-  │1.第一次違反│
    │    │        │        │區或場所,從事第│30,000  │  裁處 3,000│
    │    │        │        │8 條規定之致妨害│元      │  元。      │
    │    │        │        │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2.經處罰後仍│
    │    │        │        │之行為          │        │  未停止其行│
    │    │        │        │                │        │  為者,其按│
    │    │        │        │                │        │  次處罰金額│
    │    │        │        │                │        │  得依第 1  │
    │    │        │        │                │        │  次裁處金額│
    │    │        │        │                │        │  逐次遞增至│
    │    │        │        │                │        │  上限金額。│
    └──┴────┴────┴────────┴────┴──────┘
三、又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主旨:公
    告『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行為及管制區域與時間』,並自
    即日生效。公告事項:…七、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
    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二)於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管機
    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
四、卷查訴願人於本市公告禁止時段(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
    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系爭車輛行駛於道路,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及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公
    告事項七、(二),此有本府警察局查處機動車輛排氣管通報單及採證照片影本
    附卷可稽,其違規事證,洵堪認定。至訴願人主張系爭車輛排氣管已於 106  年
    9 月 2  日在臺北市檢驗合格一節,經查該次檢測係因訴願人遭檢舉機動車輛有
    噪音污染之虞,經臺北市環保局通知檢測,該車於 106  年 9  月 2  日以原廠
    管完成車輛噪音檢驗並合格,然經比對 109  年 3  月 15 日攔查資料,訴願人
    於攔查當日所使用之排氣管,為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此有
    本次攔查照片及該次檢測照片附卷可憑,原處分機關以首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
    並無違誤,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劉宗德(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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