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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091050676
旨: 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091220766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噪音管制法 第 11、2、23、4、8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91050676  號
    訴願人  黃○頤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9  年 5  月 22 日新北
環稽字第 00-000-050727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新北市政府(下稱本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員警於民國(下同)109 年 2  月 11 日
 22 時 59 分許於本市○○區○○路與沙崙街口進行路邊攔查,查獲訴願人於本市禁
止時段(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
氣管之機車(車號:000-0000,下稱系爭車輛)行駛於道路,遂通報原處分機關,原
處分機關認訴願人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及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
新北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爰依噪音管制法第 23 條及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
裁罰基準第 2  點規定,以首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3,000 元罰鍰。
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警員未使用分貝檢測儀器,僅藉由聽力判斷本人所使用改裝管未
    符規定,但本人所改裝之排氣管是歸類於「靜音」,不論是原地發車所產生的 7
    8 分貝或是轉速約 4250 轉時產生的 85 分貝,均符合規定,請重新審核此次罰
    單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新北市政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係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8  條授權訂定,禁止於夜間特定時段使用未經主管
    機關噪音審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係屬行為管制,一經違反者即應受
    罰,訴願人陳稱警員未使用分貝檢測儀器云云,查機動車輛所發出之聲音,不得
    超過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係為噪音管制法第 11 條所規範之義務,本案違反
    態樣係違反行為管制,訴願人所陳係對法令執行之誤解,另查本局及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公告認證適用於訴願人所屬車輛之非原廠噪音審驗合格排氣管,並無攔查
    當日訴願人所使用之排氣管等語。
    理    由
一、按噪音管制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及本府 104  年 7
    月 22 日新北府環秘字第 1041270279 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府關於…噪音管
    制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準此,本案原處分
    機關為有權限處分之機關。
二、次按噪音管制法第 8  條規定:「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四、其
    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同法第 23 條規定:「違反第 8  條規定者,處
    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規定(如下表):。
    ┌──┬────┬────┬────────┬────┬──────┐
    │項次│違反法條│裁罰法條│違反事實        │罰鍰上下│裁罰基準(新│
    │    │        │        │                │限(新臺│臺幣)      │
    │    │        │        │                │幣)    │            │
    ├──┼────┼────┼────────┼────┼──────┤
    │1   │第 8  條│第 23 條│於公告之時間、地│3,000-  │1.第一次違反│
    │    │        │        │區或場所,從事第│30,000  │  裁處 3,000│
    │    │        │        │8 條規定之致妨害│元      │  元。      │
    │    │        │        │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2.經處罰後仍│
    │    │        │        │之行為          │        │  未停止其行│
    │    │        │        │                │        │  為者,其按│
    │    │        │        │                │        │  次處罰金額│
    │    │        │        │                │        │  得依第 1  │
    │    │        │        │                │        │  次裁處金額│
    │    │        │        │                │        │  逐次遞增至│
    │    │        │        │                │        │  上限金額。│
    └──┴────┴────┴────────┴────┴──────┘
三、又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主旨:公
    告『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行為及管制區域與時間』,並自
    即日生效。公告事項:…七、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
    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二)於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管機
    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
四、卷查訴願人於本市公告禁止時段(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
    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系爭車輛行駛於道路,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及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公
    告事項七、(二),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查處機動車輛排氣管通報單及採證照
    片影本附卷可稽,其違規事證,洵堪認定。
五、至訴願人主張路邊攔查未使用分貝檢測儀器,僅由聽力判斷,所用排氣管經檢測
    合格等語。經查原處分機關於答辯書業已陳明,本案訴願人違反之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事項,係屬行為管制事項,即依
    據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之授權,原處分機關認定「於晚上 10 時至翌日
    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
    之行為,即屬「足以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行為,故該項法規範義務之違反
    ,並不以系爭車輛排氣管需經儀器檢測噪音超出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為處罰要
    件,只要於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
    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即已違反公告所規範之義務,訴願人所陳未使用分
    貝儀器檢測一節,對違規事實認定不生影響,復經原處分機關查證,經公告認證
    適用於訴願人所屬車輛(車型:NXC125RA)之非原廠噪音審驗合格排氣管,並無
    當日訴願人所使用之排氣管,本案違規事證明確,原處分機關以首揭裁處書裁處
    訴願人,並無違誤,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劉宗德(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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