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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091050649
旨: 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091188112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噪音管制法 第 2、23、4、8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91050649  號
    訴願人  林○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9  年 4  月 9  日新北
環稽字第 00-000-040338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本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員警於民國(下同)109 年 1  月 31 日 23 時 7  分許於本
市○○區○○路 3  段 112  號前進行路邊攔查,查獲訴人於本市禁止時段(晚上 1
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機車(車
號: 000-000,下稱系爭車輛)行駛於道路,遂通報原處分機關,原處分機關認訴願
人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及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環空字第 1
080195185 號公告,爰依噪音管制法第 23 條及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規定,以首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3,000 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提
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警察攔查現場未有環保局人員陪同,僅以材質和人體分貝機去判
    斷此排氣管音量過大或是自主判定此排氣管就是改裝管,並沒有任何判斷依據,
    經與環保局人員溝通,環保局人員便以反正上面沒有鐵牌就是檢驗未合格要求繳
    納罰款。市面上副廠管皆是僅以口頭保證此管合格,並沒有特別說有去檢驗認證
    合格及排氣管上有合格鐵牌的相關資訊,政府及交通部應落實對於原廠車出廠的
    排氣管都應按照公路總局的規定及環保局的規定烙上鐵牌,副廠或是改裝管也應
    請廠商先行送驗才可販售,警察不應自主判斷改裝管與否,環保局應先寄送檢測
    通知書請民眾現場作噪音檢驗,不得直接開單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
    禁止於夜間特定時段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
    係屬行為管制,一經違反者即應受罰,並不以通知檢驗為裁罰要件,訴願人所陳
    係對法令誤解。再查使用中車輛噪音查驗合格雲端資料庫,未有系爭車輛噪音檢
    測合格之紀錄,可知訴願人於攔查當下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
    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符合違法要件,訴願人主張尚難據此免除違規之責任等
    語。
    理    由
一、按噪音管制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及本府 104  年 7
    月 22 日新北府環秘字第 1041270279 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府關於…噪音管
    制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準此,本案原處分
    機關為有權限處分之機關。
二、次按噪音管制法第 8  條規定:「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一、燃放
    爆竹。二、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三、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
    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同法第 23 條規
    定:「違反第 8  條規定者,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
    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
    表規定(如下表):。
    ┌──┬────┬────┬────────┬────┬──────┐
    │項次│違反法條│裁罰法條│違反事實        │罰鍰上下│裁罰基準(新│
    │    │        │        │                │限(新臺│臺幣)      │
    │    │        │        │                │幣)    │            │
    ├──┼────┼────┼────────┼────┼──────┤
    │1   │第 8  條│第 23 條│於公告之時間、地│3,000-  │1.第一次違反│
    │    │        │        │區或場所,從事第│30,000  │  裁處 3,000│
    │    │        │        │8 條規定之致妨害│元      │  元。      │
    │    │        │        │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2.經處罰後仍│
    │    │        │        │之行為          │        │  未停止其行│
    │    │        │        │                │        │  為者,其按│
    │    │        │        │                │        │  次處罰金額│
    │    │        │        │                │        │  得依第 1  │
    │    │        │        │                │        │  次裁處金額│
    │    │        │        │                │        │  逐次遞增至│
    │    │        │        │                │        │  上限金額。│
    └──┴────┴────┴────────┴────┴──────┘
三、又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主旨:公
    告『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行為及管制區域與時間』,並自
    即日生效。公告事項:…七、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
    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二)於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管機
    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
四、卷查訴願人於本市公告禁止時段(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
    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系爭車輛行駛於道路,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及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事
    項七(二),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查處機動車輛排氣管通報單及採證照片影本
    附卷可稽,其違規事證,洵堪認定。
五、至訴願人主張警方攔查時並警察攔查現場未有環保局人員陪同,僅以材質和人體
    分貝機去判斷此排氣管音量過大或是自主判定此排氣管就是改裝管,並沒有任何
    判斷依據,環保局應先寄送檢測通知書請民眾現場作噪音檢驗,不得直接開單等
    語。經查原處分機關於答辯書業已陳明,本案訴願人違反之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事項,係屬所謂「行為管制」事項,
    即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之授權,原處分機關認定「於晚上 10 時至
    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
    路」之行為,即屬「足以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行為,故該項法規範義務之
    違反,並不以系爭車輛排氣管需經儀器檢測噪音超出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為處
    罰要件,只要於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
    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即已違反公告所規範之義務。又依卷附使用中
    車輛噪音查驗合格雲端資料庫查詢資料,並無系爭車輛噪音檢測合格之紀錄,可
    知訴願人於攔查當時使用未經噪音審驗合格之排氣管,其所主張警方攔查時並沒
    有實際檢驗音量大小一節,對本案違規事證之認定不生影響,訴願主張,容係對
    法令規定之誤解,原處分機關以首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並無違誤,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劉宗德(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委員  許宏仁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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