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91050359 號
訴願人 嘟○屋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霖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新北環稽字第 1090486426 號函併附同日新北環稽字第 00-000-030008 號裁處書所
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於蝦○購物網站刊登「【現貨免運費!德國進口 12H 台灣出貨】一點絕螞
蟻絕螂殺蟑除蟑螂 174T 殺蟑凝膠餌劑除蟻滅蟻泓○清潔」產品效能及使用方法等資
訊,惟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逕行於網路
刊登環境用藥廣告,已涉及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原處分機關遂以 109
年 2 月 7 日新北環廢字第 1090194726 號函請訴願人陳述意見,訴願人未為陳
述。原處分機關認訴願人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爰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48 條、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點附表等規定,以首揭裁處
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6 萬元罰鍰,並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規定,處環境講
習 2 小時。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
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108 年 3 月本公司已取得泓○清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泓○公
司)授權(一般零售業同時也有實體店面)在網路上販賣一般環境用藥,當時有
寄 email 給環保署,環保署說沒有問題,後來收到公文,泓○公司致電環保局
,環保局專員說只能授權給一般零售業者,嘟○屋也是一般零售業,為什麼不能
授權?未取得授權而逕於網路刊登是違法,但本公司有在 108 年 3 月 1 日
取得授權,泓○公司也向環保署報備過,懇請詳查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3 年 2 月 6 日環署毒字第 1030010
855 號函釋略以:「…查現行環境用藥管理法有關環境用藥販賣業者之規定,並
無可授權他人使用其販賣業許可執照作為環境用藥廣告之規定,是以,所詢授權
他人使用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乙節,依法無據。…。」訴願人認已取得泓○
公司之授權,即可逕行為環境用藥廣告,實屬對法令執行之誤解,本局依法裁處
並無不當等語。
理 由
一、按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 1
09 年 2 月 14 日新北府環秘字第 1090218367 號公告:「主旨:本府關於…
環境用藥管理法…環境教育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
…。」準此,本案原處分機關為有權限之機關。
二、次按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1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
業,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准登記,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
、第 32 條規定:「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
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第 48 條第 1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
或情節重大者,撤銷、廢止其許可證或許可執照,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停業
或歇業:一、違反…第 32 條…規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3 年 2 月 6
日環署毒字第 1030010855 號函釋略以:「…查現行環境用藥管理法有關環境用
藥販賣業者之規定,並無可授權他人使用其販賣業許可執照作為環境用藥廣告之
規定,是以,所詢授權他人使用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乙節,依法無據。…。
」。
三、再按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點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者
,罰鍰額度應依附表所列之裁罰公式計算應處罰鍰。」,罰鍰金額計算如下表:
┌─┬─────┬────────┬─────┬─────┬────┐
│項│違反條款 │處罰條款及罰鍰範│環境用藥種│違規次數加│罰鍰額度│
│次│ │圍(新臺幣) │類加權=A │權=N │計算方式│
│ │ │ │ │ │ │
│ │ │ │ │ │ │
├─┼─────┼────────┼─────┼─────┼────┤
│27│第 32 條:│第 48 條:6 萬元│四至六種 │1.一次: │AxNx6 │
│ │非環境用藥│以上 30 萬元以下│:A=1。 │ N=1 │萬元 │
│ │業者而廣告│ │ │ │ │
│ │環境用藥 │ │ │ │ │
├─┴─────┴────────┴─────┴─────┴────┤
│本案裁罰金額:6 萬元整 │
└─────────────────────────────────┘
四、又按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規定:「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
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
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分停工、停業或新臺幣 5 千元以上罰鍰者,處分機關並
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
受 1 小時以上 8 小時以下環境講習。」及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1
3 款規定:「本法第 8 條第 2 第 3 款、第 3 項及第 23 條所定環境保護
法律如下:十二、環境用藥管理法。」。
五、卷查訴願人於蝦○購物網站刊登「【現貨免運費!德國進口 12H 台灣出貨】一
點絕螞蟻絕螂殺蟑除蟑螂 174T 殺蟑凝膠餌劑除蟻滅蟻泓○清潔」產品效能及使
用方法等資訊,惟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
照,此有原處分機關 108 年 11 月 13 日稽查紀錄表(1040431) 、網路刊登
頁面、樂購蝦○股份有限公司 108 年 11 月 5 日樂購蝦○字第 0191105003J
號函附卷可稽,亦為訴願人所不否認,原處分機關認其逕行為環境用藥廣告行為
,已涉及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依同法第 48 條、違反環境用藥管
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點附表等規定,以首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 6 萬
元罰鍰,並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規定,處環境講習 2 小時,洵屬有據。
六、至訴願人主張已獲得訴外人泓○公司授權一節,經查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3
年 2 月 6 日環署毒字第 1030010855 號函釋意旨,現行環境用藥管理法有關
環境用藥販賣業者之規定,並無可授權他人使用其販賣業許可執照作為環境用藥
廣告之規定,是以,訴願人認取得泓○公司之授權即無違法,容係對法令規定之
誤解,原處分於法並無違誤,應予維持。
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劉宗德(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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