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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091050359
旨: 因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090727669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11、2、32、48、5 條
環境教育法 第 23、8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91050359  號
    訴願人  嘟○屋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霖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新北環稽字第 1090486426 號函併附同日新北環稽字第 00-000-030008  號裁處書所
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於蝦○購物網站刊登「【現貨免運費!德國進口 12H  台灣出貨】一點絕螞
蟻絕螂殺蟑除蟑螂 174T 殺蟑凝膠餌劑除蟻滅蟻泓○清潔」產品效能及使用方法等資
訊,惟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逕行於網路
刊登環境用藥廣告,已涉及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原處分機關遂以 109
  年 2  月 7  日新北環廢字第 1090194726 號函請訴願人陳述意見,訴願人未為陳
述。原處分機關認訴願人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爰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48 條、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點附表等規定,以首揭裁處
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6 萬元罰鍰,並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規定,處環境講
習 2  小時。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
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108 年 3  月本公司已取得泓○清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泓○公
    司)授權(一般零售業同時也有實體店面)在網路上販賣一般環境用藥,當時有
    寄 email  給環保署,環保署說沒有問題,後來收到公文,泓○公司致電環保局
    ,環保局專員說只能授權給一般零售業者,嘟○屋也是一般零售業,為什麼不能
    授權?未取得授權而逕於網路刊登是違法,但本公司有在 108  年 3  月 1  日
    取得授權,泓○公司也向環保署報備過,懇請詳查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3  年 2  月 6  日環署毒字第 1030010
    855 號函釋略以:「…查現行環境用藥管理法有關環境用藥販賣業者之規定,並
    無可授權他人使用其販賣業許可執照作為環境用藥廣告之規定,是以,所詢授權
    他人使用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乙節,依法無據。…。」訴願人認已取得泓○
    公司之授權,即可逕行為環境用藥廣告,實屬對法令執行之誤解,本局依法裁處
    並無不當等語。
    理    由
一、按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 1
    09  年 2  月 14 日新北府環秘字第 1090218367 號公告:「主旨:本府關於…
    環境用藥管理法…環境教育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
    …。」準此,本案原處分機關為有權限之機關。
二、次按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1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
    業,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准登記,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
    、第 32 條規定:「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
    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第 48 條第 1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
    或情節重大者,撤銷、廢止其許可證或許可執照,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停業
    或歇業:一、違反…第 32 條…規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3  年 2  月 6
    日環署毒字第 1030010855 號函釋略以:「…查現行環境用藥管理法有關環境用
    藥販賣業者之規定,並無可授權他人使用其販賣業許可執照作為環境用藥廣告之
    規定,是以,所詢授權他人使用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乙節,依法無據。…。
    」。
三、再按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點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者
    ,罰鍰額度應依附表所列之裁罰公式計算應處罰鍰。」,罰鍰金額計算如下表:
    ┌─┬─────┬────────┬─────┬─────┬────┐
    │項│違反條款  │處罰條款及罰鍰範│環境用藥種│違規次數加│罰鍰額度│
    │次│          │圍(新臺幣)    │類加權=A  │權=N      │計算方式│
    │  │          │                │          │          │        │
    │  │          │                │          │          │        │
    ├─┼─────┼────────┼─────┼─────┼────┤
    │27│第 32 條:│第 48 條:6 萬元│四至六種  │1.一次:  │AxNx6 │
    │  │非環境用藥│以上 30 萬元以下│:A=1。   │  N=1     │萬元    │
    │  │業者而廣告│                │          │          │        │
    │  │環境用藥  │                │          │          │        │
    ├─┴─────┴────────┴─────┴─────┴────┤
    │本案裁罰金額:6 萬元整                                            │
    └─────────────────────────────────┘
四、又按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規定:「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
    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
    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分停工、停業或新臺幣 5  千元以上罰鍰者,處分機關並
    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
    受 1  小時以上 8  小時以下環境講習。」及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1
    3 款規定:「本法第 8  條第 2  第 3  款、第 3  項及第 23 條所定環境保護
    法律如下:十二、環境用藥管理法。」。
五、卷查訴願人於蝦○購物網站刊登「【現貨免運費!德國進口 12H  台灣出貨】一
    點絕螞蟻絕螂殺蟑除蟑螂 174T 殺蟑凝膠餌劑除蟻滅蟻泓○清潔」產品效能及使
    用方法等資訊,惟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
    照,此有原處分機關 108  年 11 月 13 日稽查紀錄表(1040431) 、網路刊登
    頁面、樂購蝦○股份有限公司 108  年 11 月 5  日樂購蝦○字第 0191105003J
    號函附卷可稽,亦為訴願人所不否認,原處分機關認其逕行為環境用藥廣告行為
    ,已涉及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依同法第 48 條、違反環境用藥管
    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點附表等規定,以首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 6  萬
    元罰鍰,並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規定,處環境講習 2  小時,洵屬有據。
六、至訴願人主張已獲得訴外人泓○公司授權一節,經查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3
    年 2  月 6  日環署毒字第 1030010855 號函釋意旨,現行環境用藥管理法有關
    環境用藥販賣業者之規定,並無可授權他人使用其販賣業許可執照作為環境用藥
    廣告之規定,是以,訴願人認取得泓○公司之授權即無違法,容係對法令規定之
    誤解,原處分於法並無違誤,應予維持。
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劉宗德(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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