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91050296 號
訴願人 周○霖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新北環稽字第 00-000-030001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
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遭民眾檢舉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查獲於台灣淘○(會員帳
號:霖○商行)、奇○購物網站(會員編號: Y0000000000、 Y0000000000)、樂購
蝦○拍賣及露天拍賣(會員帳號: a200000)網站刊登「現貨供應日本正品蟑螂藥 E
ARTH 安速蟑螂屋蟑螂盒滅蟑神奇 12 入」、「現貨供應日本金鳥 KINCHO 誘捕果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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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使用方法等資訊,原處分機關依檢舉資料查得訴願人為刊登行為人,因訴願人未持
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其逕行為環境用藥廣告
行為,已涉及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遂以 109 年 2 月 6 日新北環
稽字第 1090188808 號函請訴願人陳述意見,訴願人陳述後,原處分機關仍認訴願人
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爰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48 條、違反環境用藥管
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點附表等規定,以首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
同)12 萬元罰鍰,並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規定,處環境講習 4 小時。訴願人不
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108 年 11 月環保局人員來住所稽查,我回復並非蓄意知法犯法
,也沒有販售出去過,商品會下架不再刊登,環保局人員也表示明白本人立場,
之後環保局人員撥電話給我索取身分證字號,並告訴我會發函文給我,回覆後就
不會有違規的事情。109 年 2 月 6 號收到函文也提出陳述,109 年 3 月 2
號又收到裁處書,與當時人員說明不符。109 年 3 月 9 日電洽環保局人員了
解,他說 3 月 4 日還有 1 個商品沒下架,且購買顯示數量高達 50 個,我
回復是同商品頁面可以合併販售其他非環境用藥品,導致誤以為繼續在販售環境
用藥,3 月 2 日前露天平台早就下架。我為了多 1 份收入導致此次誤會,現
已考取環境用藥人員執照,也按流程申請環境用藥販賣業執照,法理不外人情,
請相關單位明察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查訴願人於蝦○拍賣平台之商品確屬環境用藥管理法納管之環境
用藥,違規事實明確,今訴願人主張並非蓄意知法犯法,也沒販售出去,惟行政
罰法第 8 條已明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訴願人仍難
以不諳法令規定而免責,且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
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之管制行為,與是否有販售出去之事實無涉
。至訴願人表示已下架且已考取執照,惟訴願人於拍賣網站刊登環境用藥產品效
能及使用方法即屬違法,縱訴願人經本局人員通知後下架及考取執照,亦屬事後
改善行為,仍難執為免罰之論據等語。
理 由
一、按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 1
04 年 7 月 22 日新北府環秘字第 1041270279 號公告:「主旨:本府關於…
環境用藥管理法…環境教育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
…均自 104 年 7 月 24 日生效。」準此,本案原處分機關為有權限之機關。
二、次按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環境用藥:指下列環境
衛生、污染防治用藥品或微生物製劑,依其使用濃度及使用方式分為環境用藥原
體、一般環境用藥、特殊環境用藥:(一)環境衛生用殺蟲劑、殺劑、殺鼠劑
、殺菌劑及其他防制有害環境衛生生物之藥品。」、第 32 條規定:「非持有環
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
。」、第 48 條第 1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
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撤銷、廢止其
許可證或許可執照,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停業或歇業:一、違反…第 32 條
…規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 年 10 月 8 日環署毒字第 0960076189 號
函釋:「…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
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又網路(拍)賣係為廣告行為,如一般民眾、個人或未依
規定之業者,上網(包括虛擬網路商店)販賣環境衛生用藥(包括一般環境衛生
用藥或特殊環境衛生用藥)者,則為非法廣告…。」。
三、再按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點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者
,罰鍰額度應依附表所列之裁罰公式計算應處罰鍰。」,罰鍰金額計算如下表:
┌─┬────┬────┬─────┬─────┬────┐
│項│違反條款│處罰條款│環境用藥種│違規次數加│罰鍰額度│
│次│ │及罰鍰範│類加權=A │權=N │計算方式│
│ │ │圍(新臺│ │ │ │
│ │ │幣) │ │ │ │
├─┼────┼────┼─────┼─────┼────┤
│27│第 32 條│第 48 條│2.四至六種│1.一次: │AxNx6 │
│ │:非環境│:6 萬元│ :A=2。 │ N=1 │萬元 │
│ │用藥業者│以上 30 │ │ │ │
│ │而廣告環│萬元以下│ │ │ │
│ │境用藥 │ │ │ │ │
├─┴────┴────┴─────┴─────┴────┤
│本件罰鍰金額 2x1x6 萬元=12 萬元 │
└────────────────────────────┘
四、又按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規定:「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
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
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分停工、停業或新臺幣 5 千元以上罰鍰者,處分機關並
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
受 1 小時以上 8 小時以下環境講習。」及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1
3 款規定:「本法第 8 條第 2 第 3 款、第 3 項及第 23 條所定環境保護
法律如下:十二、環境用藥管理法。」。
五、卷查訴願人遭民眾檢舉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查獲於台灣淘○(
會員帳號:霖○商行)、奇○購物網站(會員編號: Y0000000000、 Y00000000
00)、樂購蝦○拍賣及露天拍賣(會員帳號: a200448)網站刊登「現貨供應日
本正品蟑螂藥 EARTH 安速蟑螂屋蟑螂盒滅蟑神奇 12 入」、「現貨供應日本金
鳥 KINCHO 誘捕果蠅抓果蠅除果蠅加強版 2 入吊掛螞蟻蟑螂推推」、「現貨供
應日本製 Fumarkira 防蚊掛片 366 日超推推黑色強效 1.5 倍掛勾行天然驅
蚊」、「現貨供應日本製 UYEKI 防噴霧雙效配方(花粉雙效抗敏/消臭除菌
抗)」等 4 項產品之產品效能及使用方法等資訊,原處分機關依檢舉資料查
得訴願人為刊登行為人訴願人,因訴願人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
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原處分機關遂於 108 年 11 月 28 日派員至訴願人
住處查核,並以 109 年 2 月 6 日新北環稽字第 1090188808 號函請訴願人
陳述意見,此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108 年 12 月 3 日、10
9 年 1 月 8 日至 1 月 10 日相關函文、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8 年 1
1 月 18 日中市環衛字第 1080134711 號函、原處分機關稽查紀錄表( 1040087
)等附卷可稽,雖經訴願人陳述,原處分機關仍認其逕行為環境用藥廣告行為,
已涉及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依同法第 48 條、違反環境用藥管理
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點附表等規定,以首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 12 萬元
罰鍰,並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規定,處環境講習 4 小時,洵屬有據。
六、至訴願人主張並非蓄意知法犯法,也沒販售出去等語。惟查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 年 10 月 8 日環署毒字第 0960076189 號函釋意旨,一般民眾上網販賣環
境衛生用藥者,即屬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之非法廣告,訴願人於購
物網站刊登環境用藥廣告之事實,有網站刊登畫面及原處分機關稽查紀錄附卷可
稽,事證明確,與有無售出無涉;另行政罰法第 8 條明定:「不得因不知法規
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訴願人以不諳法令規定而請求免責,容係對法令規定
之誤解,原處分於法並無違誤,應予維持。
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劉宗德(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委員 許宏仁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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