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91030302 號
訴願人 捷○00○社區管理委員會
代表人 陳○華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9 年 2 月 20 日新
北環稽字第 1090252138 號函併附同日新北環稽字第 00-000-000030 號裁處書所為
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下同)108 年 10 月 2 日派員前往位於本市○○區○○路 1
8 至 30 號,查核訴願人所屬捷○00○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管制編號:F06B14
01),稽查時該系統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惟未取得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
件,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19 條準用第 14 條規定,依水污法第
47 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5 條規定,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
同)6 萬元整罰鍰,並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第 2 款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2 小時
。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
一、訴願意旨略謂:本社區原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剛過期,因撙節開銷採自行申報,又
手續繁瑣,恐有不熟悉法令而誤觸相關法規。108 年 10 月 2 日原處分機關稽
查時,同時開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限期改善及補正通知書,限改期間 108 年 1
0 月 2 日至 108 年 11 月 1 日。訴願人已於 108 年 10 月 14 日(限改
期內)以網路傳輸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表」送件重新申請在案,
卻仍遭環保局以稽查時間裁處罰鍰,顯不合理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原處分機關於事實欄所述時間、地點派員至訴願人所屬捷○00○
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稽查,查獲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惟未取得排放許可
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此有稽查紀錄及採證照片數幀附卷可稽,原處分機關依
法告發處分,洵屬有據等語。
理 由
一、按水污染防治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巿)政府。」、第 64 條規定:
「本法所定之處罰,除另有規定外,在中央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之,在直轄市
由直轄市政府為之,在縣(市)由縣(市)政府為之。」及新北市政府 109 年
2 月 14 日新北府環秘字第 1090218367 號公告:「主旨:本府關於…水污染防
治法…環境教育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並…自即
日生效。」準此,本案原處分機關為有權限處分之機關。
二、次按水污染防治法第 2 條第 4 款及第 12 款規定:「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四、污染物:指任何能導致水污染之物質、生物或能量。…12、污水下水道
系統:指公共下水道及專用下水道之廢(污)水收集、抽送、傳運、處理及最後
處置之各種設施。…。」、第 14 條規定:「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
,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
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污)水。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前向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始可變更(第 1 項)。前項登
記事項未涉及廢(污)水、污泥之產生、收集、處理或排放之變更,並經中央主
管機關指定者,得於規定期限辦理變更(第 2 項)。排放許可證與簡易排放許
可文件之適用對象、申請、審查程序、核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3 項)。」、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排放許可
證及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間為 5 年。期滿仍繼續使用者,應自期滿 6
個月前起算 5 個月之期間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展延。每
次展延,不得超過 5 年。」、第 19 條規定:「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
水,準用第 14 條、第 15 條及第 18 條之規定。」、第 47 條規定:「污水下
水道系統違反第 19 條規定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6 百萬元以下罰鍰,並
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違反水污染
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5 條規定:「…社區、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
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自本次違反之日起,往前回溯 1 年內無違
反相同條款者,以該法定罰鍰額下限裁處之。…。」。
三、又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31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規
定:「許可證(文件)及納管事業且無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之水措計畫
核准文件,有效期間為 5 年。期滿仍繼續使用者,應自期滿 6 個月前起算 5
個月之期間內,向核發機關申請核准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 5 年(第 1
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前項規定申請展延之文件,不符規定或未能補正
者,核發機關應於許可證(文件)、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期限屆滿前,駁回其申請
;因核發機關之審查致許可證(文件)、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期限屆滿前無法完成
展延准駁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屆滿後至完成審查期間內,得依原登記事
項操作營運(第 2 項)。未依第 1 項規定期間申請展延者,核發機關尚未作
成准駁之決定時,應於許可證(文件)、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期限屆滿之翌日起,
停止營運及產生廢(污)水;未於許可證(文件)、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期限屆滿
前申請展延者,於許可證(文件)、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其許
可證(文件)、水措計畫核准文件失其效力。如需繼續營運者,應重新申請(第
3 項)。」。
四、再按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規定:「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
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
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分停工、停業或新臺幣 5 千元以上罰鍰者,處分機關並
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
受 1 小時以上 8 小時以下環境講習。」,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6
款規定:「本法…第 23 條所定環境保護法律如下:…六、水污染防治法。」,
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處分機關裁處環境講習,應依附件
1 計算環境講習時數。」。
五、卷查原處分機關於事實欄所述時間、地點派員至訴願人所屬捷○00○社區專用污
水下水道系統稽查,查獲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惟未取得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
放許可文件,此有稽查紀錄及採證照片數幀附卷可稽,其違規事實足堪認定,原
處分機關依法裁處,洵屬有據。
六、至訴願人主張,本社區原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剛過期,因撙節開銷採自行申報,又
手續繁瑣,恐有不熟悉法令而誤觸相關法規。108 年 10 月 2 日原處分機關稽
查時,同時開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限期改善及補正通知書,限改期間 108 年 1
0 月 2 日至 108 年 11 月 1 日。訴願人已於 108 年 10 月 14 日(限改
期內)以網路傳輸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表」送件重新申請在案,
卻仍遭環保局以稽查時間裁處罰鍰,顯不合理等語。惟查:
(一)前揭水污染防治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排放許可證及簡易排放許可文件
之有效期間為 5 年。期滿仍繼續使用者,應自期滿 6 個月前起算 5 個月
之期間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
5 年。」,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31 條第 3 項規
定:「…未於許可證(文件)、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者,於
許可證(文件)、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其許可證(文件)、
水措計畫核准文件失其效力。…」,本件訴願人所屬捷○00○社區專用污水下
水道系統原領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許可字號:新北市環水許字第 00000-00
號),其許可期限為 103 年 5 月 28 日至 108 年 5 月 27 日止,倘期
滿仍繼續使用者,應於 107 年 12 月 28 日起 5 個月內申請核准展延,且
原處分機關亦提前於 107 年 12 月 10 日新北環水字第 1072343921 號函通
知提醒訴願人盡速辦理。然訴願人係於 108 年 5 月 28 日始提出許可文件
之申請,因已逾許可效期,原領有之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即已失其效力,訴願人
雖謂已提出申請許可文件之行政作業期程,惟此乃屬事後改善行為,委難據以
解免其應負之違規責任。
(二)本件訴願人為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之管理者,依法即負有遵守水污染防治
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規定之行政法上義務,其疏於監督管理,致
許可文件失其效力下,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縱非故意,亦難謂無過失。又
依首揭水污染防治法之規定,違規事實一經查獲即應處分,並通知限期改善,
尚未有應先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始得裁罰之規定,訴願人所訴,核難採憑。
從而,原處分機關審酌訴願人之違規情節,以以訴願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1
9 條準用第 14 條規定,依水污法第 47 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
準則第 5 條規定,以法定罰鍰最低額裁處訴願人 6 萬元罰鍰,另依環境教
育法第 23 條規定,處環境講習 2 小時,揆諸首揭條文規定,並無不合,原
處分應予維持。
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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