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91011266 號
訴願人 鄭○華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新北環稽字第 1091541957 號函併附同日新北環稽字第 00-000-000002 號裁處書所
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於民國(
下同)109 年 5 月 18 日蝦○拍賣網站刊登「紐西蘭 Skin Technology 檸檬桉油
OLE 防蚊液噴霧 120ml#60ml 滾珠 #」產品效能等資訊,經原處分機關於 109 年
6 月 19 日至上揭訴願人地址現場稽查,查得訴願人有環境用藥廣告之行為,涉及
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48 條及違反環境用藥管理
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條規定,以旨揭號函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6 萬元
罰鍰,並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規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 8 條規定,處環境講習 2
小時。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
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本人在不知違法情況下,將家裡用不到多餘的防蚊液於蝦○網站
拍賣,期間共售出 3 瓶,金額約 1,400 元。本案均依法裁處,尚無疑義,惟
查相同案由案件(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他機關(臺北市政府環境保
護局)依據同法之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6 點規定,對於類似個別違反該法且
金額低影響有限案件,依行政罰法第 8 條但書及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作成
衡酌減輕罰鍰至法定最低 6 萬元之三分之一,即 2 萬元罰鍰案例在案可稽(
臺北市環境保護局 107 年 11 月 23 日環藥字第 00-000-000001 號裁處書)
。承上,本人於得知恐違法之虞時,即立即終止、下架系爭行為及商品,基於平
等原則,應參照他機關類似事件處分,衡酌受處分者所得利益、所生影響等,而
為較有利受處罰者之處分,請求另為較有利之處分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原處分機關於 109 年 5 月 18 日查得訴願人於蝦○拍賣網站
刊登「紐西蘭 Skin Technology 檸檬桉油 OLE 防蚊液噴霧 120ml#60ml 滾珠
#」產品效能等資訊,訴願人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
治業許可執照,而有環境用藥廣告之行為,依法裁處,洵屬有據等語。
理 由
一、按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 1
04 年 7 月 22 日新北府環秘字第 1041270279 號公告:「主旨:本府關於…
…環境用藥管理法……環境教育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環境保護局執
行,……均自 104 年 7 月 24 日生效。」準此,本案原處分機關為有權限之
機關。
二、次按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環境用藥:指下列環境
衛生、污染防治用藥品或微生物製劑,依其使用濃度及使用方式分為環境用藥原
體、一般環境用藥、特殊環境用藥:(一)環境衛生用殺蟲劑、殺劑、殺鼠劑
、殺菌劑及其他防制有害環境衛生生物之藥品。(二)防治空氣污染、水污染、
土壤污染或處理廢棄物之化學合成藥品,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三)利用天
然或人工改造之微生物個體或其新陳代謝產物所製成,用以防治空氣污染、水污
染、土壤污染、處理廢棄物或防制環境衛生病媒之微生物製劑,經中央主管機關
公告者。」、同法第 32 條規定:「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
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同法第 48 條第 1 款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撤銷、廢止其許可證或許可執照,必要時,
並得勒令停工、停業或歇業:一、違反……第 32 條……規定。」。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 96 年 10 月 8 日環署毒字第 0960076189 號函釋:「……非持有環境
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
又網路(拍)賣係為廣告行為,如一般民眾、個人或未依規定之業者,上網(包
括虛擬網路商店)販賣環境衛生用藥(包括一般環境衛生用藥或特殊環境衛生用
藥)者,則為非法廣告,並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48 條處新台幣 6 萬元以上 3
0 萬元以下罰鍰。……。」。
三、再按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點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者
,罰鍰額度應依附表所列之裁罰公式計算應處罰鍰。」,本案罰鍰金額計算如下
表:
四、又按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規定:「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
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
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分停工、停業或新臺幣 5 千元以上罰鍰者,處分機關並
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
受 1 小時以上 8 小時以下環境講習。」,同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本
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3 項及第 23 條所定環境保護法律如下:…
十二、環境用藥管理法。…。」、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處分
機關裁處環境講習,應依附件一計算環境講習時數。」。
附件一:
五、卷查訴願人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前
於 109 年 5 月 18 日蝦○拍賣網站刊登「紐西蘭 Skin Technology 檸檬桉
油 OLE 防蚊液噴霧 120ml#60ml 滾珠 #」產品效能等資訊,經原處分機關於 1
09 年 6 月 19 日至現場稽查,查得訴願人有環境用藥廣告之行為,涉及違反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48 條及違反環境用藥管理
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條規定,以旨揭號函裁處訴願人 6 萬元罰鍰,並
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規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 8 條規定,處環境講習 2 小
時,此有 109 年 8 月 13 日新北環稽字第 00-000-000002 號裁處書、原處
分機關稽查紀錄表(981090604803)、查核照片及蝦○購物網站資料等影本附卷
可稽,違規事證足堪認定,原處分機關依法裁處,難謂無據。
六、至訴願人主張本人於得知恐違法之虞時,即立即終止、下架系爭行為及商品,基
於平等原則,應參照他機關類似事件處分,衡酌受處分者所得利益、所生影響等
,而為較有利受處罰者之處分,請求另為較有利之處分等語。惟查原處分機關 1
09 年 6 月 19 日稽查紀錄表之稽查情形,訴願人於網路以圖片方式刊登「紐
西蘭 Skin Technology 檸檬桉油 OLE 防蚊液噴霧 120ml#60ml 滾珠 #」(許
可證字號:環署衛輸字第 0875 號、衛輸字第 0859 號)產品效能廣告,因訴願
人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 年 10 月 8 日環署毒字第
0960076189 號函釋意旨,一般民眾上網販賣環境衛生用藥者,即屬違反環境用
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之非法廣告。本件原處分機關已依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
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條規定,審酌訴願人之違規情節、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
影響等情,裁處訴願人最低罰鍰額度 6 萬元罰鍰,並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規
定,處環境講習 2 小時,揆諸首揭條文規定,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劉宗德(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委員 許宏仁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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