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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091011266
旨: 因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091915165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11、2、32、48、5 條
環境教育法 第 23、8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91011266  號
    訴願人  鄭○華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新北環稽字第 1091541957 號函併附同日新北環稽字第 00-000-000002  號裁處書所
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於民國(
下同)109 年 5  月 18 日蝦○拍賣網站刊登「紐西蘭 Skin Technology  檸檬桉油
 OLE  防蚊液噴霧 120ml#60ml 滾珠 #」產品效能等資訊,經原處分機關於 109  年
 6  月 19 日至上揭訴願人地址現場稽查,查得訴願人有環境用藥廣告之行為,涉及
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48 條及違反環境用藥管理
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條規定,以旨揭號函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6 萬元
罰鍰,並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規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 8  條規定,處環境講習 2
  小時。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
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本人在不知違法情況下,將家裡用不到多餘的防蚊液於蝦○網站
    拍賣,期間共售出 3  瓶,金額約 1,400  元。本案均依法裁處,尚無疑義,惟
    查相同案由案件(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他機關(臺北市政府環境保
    護局)依據同法之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6  點規定,對於類似個別違反該法且
    金額低影響有限案件,依行政罰法第 8  條但書及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作成
    衡酌減輕罰鍰至法定最低 6  萬元之三分之一,即 2  萬元罰鍰案例在案可稽(
    臺北市環境保護局 107  年 11 月 23 日環藥字第 00-000-000001  號裁處書)
    。承上,本人於得知恐違法之虞時,即立即終止、下架系爭行為及商品,基於平
    等原則,應參照他機關類似事件處分,衡酌受處分者所得利益、所生影響等,而
    為較有利受處罰者之處分,請求另為較有利之處分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原處分機關於 109  年 5  月 18 日查得訴願人於蝦○拍賣網站
    刊登「紐西蘭 Skin Technology  檸檬桉油 OLE  防蚊液噴霧 120ml#60ml 滾珠
     #」產品效能等資訊,訴願人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
    治業許可執照,而有環境用藥廣告之行為,依法裁處,洵屬有據等語。
    理    由
一、按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 1
    04  年 7  月 22 日新北府環秘字第 1041270279 號公告:「主旨:本府關於…
    …環境用藥管理法……環境教育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環境保護局執
    行,……均自 104  年 7  月 24 日生效。」準此,本案原處分機關為有權限之
    機關。
二、次按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環境用藥:指下列環境
    衛生、污染防治用藥品或微生物製劑,依其使用濃度及使用方式分為環境用藥原
    體、一般環境用藥、特殊環境用藥:(一)環境衛生用殺蟲劑、殺劑、殺鼠劑
    、殺菌劑及其他防制有害環境衛生生物之藥品。(二)防治空氣污染、水污染、
    土壤污染或處理廢棄物之化學合成藥品,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三)利用天
    然或人工改造之微生物個體或其新陳代謝產物所製成,用以防治空氣污染、水污
    染、土壤污染、處理廢棄物或防制環境衛生病媒之微生物製劑,經中央主管機關
    公告者。」、同法第 32 條規定:「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
    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同法第 48 條第 1  款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撤銷、廢止其許可證或許可執照,必要時,
    並得勒令停工、停業或歇業:一、違反……第 32 條……規定。」。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 96 年 10 月 8  日環署毒字第 0960076189 號函釋:「……非持有環境
    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
    又網路(拍)賣係為廣告行為,如一般民眾、個人或未依規定之業者,上網(包
    括虛擬網路商店)販賣環境衛生用藥(包括一般環境衛生用藥或特殊環境衛生用
    藥)者,則為非法廣告,並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48 條處新台幣 6  萬元以上 3
    0 萬元以下罰鍰。……。」。
三、再按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點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者
    ,罰鍰額度應依附表所列之裁罰公式計算應處罰鍰。」,本案罰鍰金額計算如下
    表:
四、又按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規定:「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
    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
    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分停工、停業或新臺幣 5  千元以上罰鍰者,處分機關並
    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
    受 1  小時以上 8  小時以下環境講習。」,同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本
    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3  項及第 23 條所定環境保護法律如下:…
    十二、環境用藥管理法。…。」、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處分
    機關裁處環境講習,應依附件一計算環境講習時數。」。
附件一:
五、卷查訴願人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前
    於 109  年 5  月 18 日蝦○拍賣網站刊登「紐西蘭 Skin Technology  檸檬桉
    油 OLE  防蚊液噴霧 120ml#60ml 滾珠 #」產品效能等資訊,經原處分機關於 1
    09  年 6  月 19 日至現場稽查,查得訴願人有環境用藥廣告之行為,涉及違反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48 條及違反環境用藥管理
    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條規定,以旨揭號函裁處訴願人 6  萬元罰鍰,並
    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規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 8  條規定,處環境講習 2  小
    時,此有 109  年 8  月 13 日新北環稽字第 00-000-000002  號裁處書、原處
    分機關稽查紀錄表(981090604803)、查核照片及蝦○購物網站資料等影本附卷
    可稽,違規事證足堪認定,原處分機關依法裁處,難謂無據。
六、至訴願人主張本人於得知恐違法之虞時,即立即終止、下架系爭行為及商品,基
    於平等原則,應參照他機關類似事件處分,衡酌受處分者所得利益、所生影響等
    ,而為較有利受處罰者之處分,請求另為較有利之處分等語。惟查原處分機關 1
    09  年 6  月 19 日稽查紀錄表之稽查情形,訴願人於網路以圖片方式刊登「紐
    西蘭 Skin Technology  檸檬桉油 OLE  防蚊液噴霧 120ml#60ml 滾珠 #」(許
    可證字號:環署衛輸字第 0875 號、衛輸字第 0859 號)產品效能廣告,因訴願
    人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 年 10 月 8  日環署毒字第
     0960076189 號函釋意旨,一般民眾上網販賣環境衛生用藥者,即屬違反環境用
    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之非法廣告。本件原處分機關已依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
    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條規定,審酌訴願人之違規情節、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
    影響等情,裁處訴願人最低罰鍰額度 6  萬元罰鍰,並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規
    定,處環境講習 2  小時,揆諸首揭條文規定,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劉宗德(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委員  許宏仁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相關圖表: 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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