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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091011079
旨: 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091691567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2、3、77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3、60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91011079  號
    訴願人  方○彤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不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民國 109
年 8  月 4  日北執已 109  罰 00236584 字第 1090269203A  號執行命令,提起訴
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係人民對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其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
    時,請求救濟之方法,此觀訴願法第 1  條至第 3  條之規定甚明。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
    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為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所明文。
二、卷查旺○農作物栽培改良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市瑞芳○○區○○路 44 號從事有機
    肥料生產,經新北市政府(下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民國(下同)101 年 9  月
     19 日派員至廠址稽查,發現該公司於進行原料裝卸時,未裝置惡臭氣體收集及
    處理設備,致惡臭散布於廠區周圍外空氣中,已違反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
    1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 8  條第 1  款規定,本
    府環境保護局遂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0 條第 1  項後段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
    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3  條規定,以 101  年 12 月 26 日北環稽
    字第 00-000-000009  號裁處書,裁處旺○農作物栽培改良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10 萬元在案。
三、經核訴願人係針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 109  年 8  月 4  日北執已 109
    罰 00236584 字第 1090269203A  號執行命令表示不服。旨揭號函係該分署 109
    年空污罰執字第 00236584 號對義務人旺○農作物栽培改良股份有限公司之空氣
    污染防制法所為之執行事件,告知該公司依相關規定辦理扣押。訴願人如不服該
    執行命令者,應依行政執行法規範提起救濟程序,非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管轄範
    圍,訴願人未依此救濟程序辦理,逕自依訴願程序提起訴願,係屬對依法不屬訴
    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自不應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劉宗德(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許宏仁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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