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91011007 號
訴願人 蔡○桓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事件,不服本府環境保護局民國 109 年 7 月 1
7 日新北環稽字第 1091347549 號函,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係人民對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其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
時,請求救濟之方法,此觀訴願法第 1 條至第 3 條之規定甚明。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
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為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所明文。
二、卷查訴願人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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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綜字第 10881009900 號、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9 年 1 月 8 日環境
用藥稽查紀錄表(編號:1040446 號)等影本附卷可稽,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原處分機關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48 條第 1 款規定,以 109 年
5 月 14 日新北環稽字第 1090853326 號併附同年月日第 00-000-000004 號裁
處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 6 萬元罰鍰,並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及環境講習執行
辦法第 8 條規定,處環境講習 2 小時。次查前開裁處書已於 109 年 5 月
19 日寄存送達至訴願人戶籍地址(新北市○○區○○路○段 89 巷 1 弄 8
之 1 號)之板橋埔墘郵局(第 4 支局)。因訴願人屆期仍未繳納上開罰鍰,
原處分機關遂以旨揭號函通知訴願人,於文到 10 日內繳清,屆期未繳納者,移
送強制執行。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
三、經核旨揭號函係告知訴願人就其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案件,於期限內繳納罰鍰,
屆期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而非行政處分,訴
願人對之提起訴願,依首揭規定,程序顯有未合,自不應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劉宗德(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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