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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091011007
旨: 因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091595155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2、3、77 條
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32、48 條
環境教育法 第 23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91011007  號
    訴願人  蔡○桓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事件,不服本府環境保護局民國 109  年 7  月 1
7 日新北環稽字第 1091347549 號函,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係人民對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其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
    時,請求救濟之方法,此觀訴願法第 1  條至第 3  條之規定甚明。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
    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為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所明文。
二、卷查訴願人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前
    於露○市集拍賣網站刊登「(速○屋生活五金百貨)滅飛新蚊香(經濟包)60
    卷特價 89 」商品廣告,此有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8  年 12 月 23 日嘉市
    環綜字第 10881009900  號、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9  年 1  月 8  日環境
    用藥稽查紀錄表(編號:1040446 號)等影本附卷可稽,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原處分機關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48 條第 1  款規定,以 109  年
    5 月 14 日新北環稽字第 1090853326 號併附同年月日第 00-000-000004  號裁
    處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 6  萬元罰鍰,並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及環境講習執行
    辦法第 8  條規定,處環境講習 2  小時。次查前開裁處書已於 109  年 5  月
     19 日寄存送達至訴願人戶籍地址(新北市○○區○○路○段 89 巷 1  弄 8
    之 1  號)之板橋埔墘郵局(第 4  支局)。因訴願人屆期仍未繳納上開罰鍰,
    原處分機關遂以旨揭號函通知訴願人,於文到 10 日內繳清,屆期未繳納者,移
    送強制執行。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
三、經核旨揭號函係告知訴願人就其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案件,於期限內繳納罰鍰,
    屆期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而非行政處分,訴
    願人對之提起訴願,依首揭規定,程序顯有未合,自不應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劉宗德(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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