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91010857 號
訴願人 李○祥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109 年 6 月 12 日新北環稽
字第 00-000-060470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係人民對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其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
時,請求救濟之方法,此觀訴願法第 1 條至第 3 條之規定甚明。若原處分已
撤銷而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又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訴願事件應
為不受理之決定,為訴願法第 77 條第 6 款所明文。
二、查本件訴願標的為原處分機關民國(下同)109 年 6 月 12 日新北環稽字第 0
0-000-060470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業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酌本案後,以 109
年 7 月 24 日新北環稽字第 1091243467 號函自行撤銷,是原處分已不復存在
,本件訴願標的已消失,訴願人提起之訴願,程序即有未洽,自不應受理。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6 款規定,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委員 許宏仁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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