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90090653 號
訴願人 陳○楨
被訴願機關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上列訴願人因申請閱覽卷宗等事件,不服本府教育局民國 109 年 6 月 3 日新北
教特字第 1090965898 號函,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
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
者為限。」本條係規範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之程序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申
請閱覽卷宗之程序規定,又其得申請之期間係指行政程序進行中或行政程序終結
後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而言(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2 號判決意
旨參照),合先敘明。
二、次按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
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
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及訴願法
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
三、卷查訴願人係本市新莊區裕○國民小學(下稱裕○國小)教師,因不當管教一事
遭裕○國小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決議予以申誡 1 次,並經本府教育局以民國(
下同)109 年 3 月 27 日新北教特字第 1090505157 號函核定在案。訴願人遂
於 109 年 5 月 25 日以申請書向本府教育局申請閱覽該案全案卷宗,經本府
教育局以 109 年 6 月 3 日新北教特字第 1090965898 號函(下稱系爭號函
)函復訴願人,僅同意其閱覽本府教育局 109 年 3 月 27 日新北教特字第 1
090505157 號函。訴願人對系爭號函表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
四、經查訴願人就其不當管教一事所提之申訴案,刻正由本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審
理中,是訴願人向本府教育局請求提供該案全案卷宗之申請,核屬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所規定,行政程序進行中之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之行政程序行為。而本府教育局就訴願人申請事項所為之處置,則係行政機關於
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依同法第 174 條規定,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
不服時一併聲明之,尚不得單獨聲明不服。故本件訴願人不服本府教育局於行政
程序中所為之處置,而提起訴願,要非法之所許,自不應受理。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部分有理由,部分程序不合,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
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張文郁(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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