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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089030107
旨: 因有關農業發展條例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080222235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3、77 條
農業發展條例 第 38-1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89030107  號
    訴願人  廖○鈞
    法定代理人  廖○元
    代理人  溫○華
上列訴願人因有關農業發展條例事件,不服本府城鄉發展局民國 108  年 1  月 9  
日新北城都字第 1080032020 號函,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提起訴願,以有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要件。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 3  條
    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
    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如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
    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
    法上之行政處分。又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
    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本件訴願人以民國(下同)108 年 1  月 3  日申請書向本府城鄉發展局函詢本
    市○○區○○段 393、 487、487-3 地號等 3  筆土地,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
    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2  款規定,本府城鄉發展局以 108  年
    1 月 9  日新北城都字第 1080032020 號函(下稱系爭號函)復略以:「查旨揭
    地號土地(即前開地號土地)最初於 57 年 4  月 25 日發布實施『樹林都市計
    畫案』規劃為『工業區』,後於 79 年 9  月 26 日發布實施之『變更樹林都市
    計畫(第 1  次通盤檢討)案』變更為『乙種工業區』,迄今未變更,前開都市
    計畫係主要計畫兼具細部計畫性質,且都市計畫書並無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
    段徵收,故不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2  款規
    定。」,訴願人不服系爭號函,提起本件訴願。
三、經查系爭號函,核其內容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法令理由說明,係屬觀念通知,而
    非行政處分,是本件訴願人對於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依首揭規定,程序顯有未
    合,自不應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決定如主
    文。

主任委員  黃怡騰(公假)
委員  劉宗德(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委員  許宏仁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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