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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086140980
旨: 因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補助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082341495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老人福利法 第 12 條
新北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辦法 第 2、3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86140980  號
    訴願人  陳○屏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
上列訴願人因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8  年 11 月
 1  日新北板社字第 1082076491 號通知函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
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申請 108  年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核,認定訴願人
未實際居住本市,不符請領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資格,訴願人不服前開核定結果
,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原處分機關並未將原處分送達訴願人之通訊地址,導致訴願人無
    法知悉申請之結果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經原處分機關調查,訴願人並未實際居住本市,不符中低收入戶
    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等語。
    理    由
一、查首揭號函經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下同)108 年 11 月 1  日委由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郵寄至訴願人寄居地址(本市○○區○○○路 1  段 7  巷 11 號 3
    樓),嗣因招領逾期,於 108  年 11 月 16 日退回原處分機關,訴願人於 108
    年 12 月 11 日提起訴願,應認其至遲於 108  年 12 月 11 日知悉系爭處分之
    內容,自難認系爭處分對訴願人不生效力,本案不生訴願逾期之問題,並不影響
    訴願人依法得提起行政救濟之權利,合先敘明。
二、按老人福利法第 12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中低收入老人未接受收容安
    置者,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第 1  項)。…前 2  項津貼請領資格、條件、程
    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
    核作業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第 3  項)。」,新
    北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新北
    市政府社會局,執行機關為新北市各區公所。」。
三、次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符合下
    列各款規定之老人,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一、年滿 65 歲,並實際居住於戶籍
    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新北
    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辦法第 3  條規定:「年滿 65 歲以上,設籍且實
    際居住於本市之人,並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以下簡稱發給辦法
    )第 2  條規定者,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
四、卷查訴願人於 108  年 9  月 20 日申請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補助時已年
    滿 69 歲,其雖設籍寄居於本市○○區○○○路 1  段 7  巷 11 號 3  樓,惟
    並未實際居住於該址,此有原處分機關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調查表、本市 108
    年度社會福利津貼總清查戶謄資料、108 年度總清查資料及本市低收入戶及中低
    收入關懷訪視表等附卷可稽。從而原處分機關核定訴願人不符請領中低收入戶老
    人生活津貼之資格,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洵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原處分並未送達至訴願人通訊地址,導致無法知悉申請結果等語。
    查首揭號函形式上縱使未送達訴願人通訊地址,惟訴願人至遲於 108  年 12 月
     11 日已知悉處分之內容,並提起訴願,自難認系爭處分對訴願人尚不發生效力
    ,至多係影響訴願人提起訴願是否逾期問題,尚與原處分機關判斷訴願人是否符
    合請領生活津貼資格一事無涉,況本案已無訴願逾期問題,未影響訴願人提起訴
    願救濟之權利,已如前述。是訴願人上開主張尚難採據,原處分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黃怡騰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委員  許宏仁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9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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