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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086130347
旨: 因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補助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080769690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81 條
老人福利法 第 12 條
新北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辦法 第 2、5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86130347  號
    訴願人  皮○行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汐止區公所
上列訴願人因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8  年 3  月
 15 日新北汐社字第 1082628064 號函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
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事    實
緣訴願人申請民國(下同)108 年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核,
訴願人家庭應計人口 2  人(訴願人本人、訴願人之女),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
新臺幣(下同)3 萬 6,974  元,超過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補助之家庭總收入審核
標準(每人每月 3  萬 3,048  元),不符請領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之資格,訴
願人不服前開核定結果,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
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訴願人勞保月退僅有 1  萬 3,562  元,生活無以為繼,尚須向
    銀行借貸 5  萬餘元,而訴願人已離婚 25 年,多年來未與前妻及女兒來往,女
    兒目前亦有困難,無法奉養訴願人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訴願人之女兒因未婚,依中低收入老人津貼發給辦法第 8  條規
    定,無法予以排除家庭應計人口範圍,故訴願人之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為 3
    萬 6,974  元,已超過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之審核標準,原處分於法並無違
    誤等語。
    理    由
一、按老人福利法第 12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中低收入老人未接受收容安
    置者,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第 1  項)。……前 2  項津貼請領資格、條件、
    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申請應檢附之文件、
    審核作業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第 3  項)。」,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 5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申請發給
    本津貼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以書面
    提出申請(第 1  項)。申請人之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由鄉(鎮、市、區)公
    所統一造冊,分別函請國稅局及稅捐稽徵單位提供最近一年度資料(第 2  項)
    。」及新北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之主管機
    關為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執行機關為新北市各區公所。」。
二、次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符合下列各款規
    定之老人,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一、年滿 65 歲,並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
    直轄市、縣(市),且最近 1  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三、家庭總收入
    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
    最低生活費標準之 2.5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 1.5
    倍。……。」、第 6  條第 1  項規定:「依第 2  條發給本津貼之標準如下:
    一、未達最低生活費 1.5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 1.5
    倍者,每月發給新臺幣 7  千 2  百元。二、達最低生活費 1.5  倍以上,未達
    2.5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 1.5  倍者,每月發給新臺
    幣 3  千 6  百元。」、第 7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家庭總收入,指全家人口
    之工作收入、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
    人員月退休(職)金、存款利息、不動產收益及其他收入之總額。所稱全家人口
    ,其應計算人口範圍包括下列人員:一、申請人及其配偶。二、負有扶養義務之
    子女及其配偶。……。」、第 10 條規定:「全家人口,其工作收入中之各類所
    得資料無法查知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國民中、小學教師及職業軍人薪資所
    得,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計算。二、如無所得資料者,依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最近 1  年公布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之平均薪資計算。三、前款職類
    別薪資調查報告,未列職類別者,如查無所得資料,一律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
    布之各業員工初任人員平均薪資計算。」。
三、再按新北市政府 107  年 10 月 23 日新北府社助字第 1071995771 號公告:「
    主旨:公告 108  年度新北市辦理……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公告事
    項:……四、申請對象:……(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2、家庭總收
    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本市最低生活費 1.5  倍(含)新臺幣 2
    萬 1,999  元以下,每月發給新臺幣 7,463  元;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 2.5
    倍且未超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含)新臺幣 3  萬 3,048
    元者,每月發給新臺幣 3,731  元。……。」。
四、卷查訴願人申請 108  年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經原處分機關審核,家庭應
    計人口有訴願人、女楊○瑛共計 2  人,其家庭總收入計算如下:(一)訴願人
    本人:年 73 歲,依 106  年度財稅資料查有執業所得總計 16 萬 2,842  元、
    其他所得 200  元,每月領具國民年金老年年金 20 元、勞工保險老年年金 1
    萬 3,562  元;(二)訴願人之女(楊○瑛):未婚,年 27 歲,依 106  年度
    財稅資料查有投保於偉○力股份有限公司,月投保薪資 4  萬 5,800  元(54
    萬 9,600  元 ÷12),106 年執業所得總計 1  萬 1,760  元。依上開資料可知
    ,訴願人全家每月總收入合計 7  萬 3,949  元,本案家庭應計人口 2  人,家
    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 3  萬 6,974  元(7 萬 3,949  元 ÷2 ),此有新北市
    108 年度總清查資料明細表、108 年度社會福利津貼總清查戶謄資料在卷足憑,
    其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 3  萬 6,974  元,超過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補助
    之家庭總收入審核標準(每人每月 3  萬 3,048  元),是原處分機關核定訴願
    人不符請領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之資格,揆諸首揭條文規定,固非無據。
五、惟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 10 條規定可知,工作收入原則應依所得
    資料,如查無資料時始依該規定各款辦理。查原處分機關附卷之新北市 108  年
    度總清查資料明細表(所得),訴願人之女 106  年度薪資所得為 28 萬 3,189
    元,故其每月薪資所得為 2  萬 3,599  元(28  萬 3,189  元 ÷12),惟原處
    分機關捨該薪資所得資料,而依薪資投保金額作為審認依據,進而核算其每月工
    作收入為 4  萬 5,800  元,似未合上揭規定,理由為何?故將原處分撤銷,由
    原處分機關查明釐清後再為適法之處分,以資妥適。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依訴願法第 81 條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黃怡騰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委員  許宏仁

中華民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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