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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081070010
旨: 因環境影響評估法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080024665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3、77 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18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81070010  號
    訴願人  林○成
    代理人  林○暘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7  年 11 月 13 
日新北環規字第 1072112911 號函,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提起訴願,以有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要件。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 3  條
    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
    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如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
    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
    法上之行政處分。又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
    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卷查本件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7 年 10 月 30 日以告知函函請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下稱環保署),以環評主管機關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8 條責令開發業者
    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華○禾豐別墅整體開發案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並副
    知訴願人在案,經環保署於 107  年 11 月 1  日環署綜字第 1070088094 號移
    文單移由本府查處逕復訴願人,是本府環境保護局以首揭號函,就訴願人前於 1
    03  年 12 月 29 日函請環保署將其所有坐落於本市新店○○○段○○小段 274
    -6  地號土地納入「新北市○○○○○段 162、 163、○○段○○小段 274-2  
    等 3  筆地號別墅新建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範圍一事,業經環保署函復訴願人
    尚無納入該案環境影響評估規範之依據、行政院為訴願駁回之決定、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判決駁回之事實發生經過予以敘明,並說明訴願人之系爭土地應否實施環
    境影響評估,業經環保署依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令釐清,判認經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即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核發許可實施。訴願人不服上開函復內
    容,爰提起本件訴願。
三、經核系爭號函所載內容,係就訴願人來函所陳,向訴願人函復敘明,並未對訴願
    人發生如何影響權利或義務之法律效果,核屬單純的事實敘述與法令規定之說明
    ,應屬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訴願人執以提起訴願,程序顯有未合,自不應
    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決定如主
    文。

主任委員  黃怡騰(公假)
委員  劉宗德(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委員  許宏仁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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