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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081050486
旨: 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081116937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2、27、41、50 條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4、5 條
廢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民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一般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 第 2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81050486  號
    訴願人  林○柳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8  年 5  月 24 日新
北環稽字第 00-000-050587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
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8 年 2  月 27 日 7  時 42 分許,行經本市○○區○○
路 218  巷口,經原處分機關審視監視錄影畫面查獲未依規定使用專用垃圾袋,且未
依本市規定時間及垃圾車停靠收集點將垃圾交付清除,致污染環境,認訴願人已違反
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5  條及第 14 條第 1  項
第 4  款及本府 100  年 5  月 20 日北府環衛字第 1000045350 號公告規定,依同
法第 50 條第 2  款及行為時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民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一
般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規定,以首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
)3,000 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
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訴願人就住在永平路 218  巷口第 2  間 222  號,本棟 220
    號理髮廳轉角口種植花盆有 20 幾年,在 2  月 27 日早上要上班前發現有 1
    包垃圾在花盆上,深怕環境惡臭才拿到 218  巷口給來收取大型家具及廢棄物的
    清潔隊,訴願人是地方上志工,出自愛心保護環境,被罰鍰心有不甘,請查明等
    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訴願人並未否認有丟棄垃圾之事實,本市實施垃圾不落地政策已
    行之有年,本案違規事實明確,訴願人以擔心環境惡臭移置垃圾為由冀邀免責,
    委難採憑,請維持原處分等語。
    理    由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規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
    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1  項)。執行機關得視指定清除地區之特性,增訂前項一
    般廢棄物分類、貯存、排出之規定,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查(第 2  項)。」
    、同法第 50 條第 2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2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二、違反第 12 條之規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5  條規定:「一般廢棄物除依本辦法規定外,應依執行機關公告之分類、收
    集時間、指定地點與清運方式,交付回收、清除或處理。」、同辦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一般廢棄物應依下列方式分類後,始得交付回收、清除或
    辦理:……四、一般垃圾:(一)依執行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交
    付執行機關或受託機構之垃圾車清除。……。」。本府 100  年 5  月 20 日北
    府環衛字第 1000045350 號公告:「一、本市一般廢棄物……應使用本市專用垃
    圾袋將垃圾包紮妥當,依本市規定時間及垃圾車到達停靠收集點後,直接投入垃
    圾車內,交付清除。二、廢棄物不得任意棄置於地面……。三、未依本公告規定
    排出或違規棄置一般廢棄物者,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處罰。」。行為時新北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民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一般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規定(如下表):
    ┌──┬────┬────┬──────┬───┬────┬────┐
    │項次│違反法條│裁罰法條│違反事實    │違規情│罰鍰上下│裁罰基準│
    │    │        │        │            │節    │限(新臺│(新臺幣│
    │    │        │        │            │      │幣)    │)      │
    ├──┼────┼────┼──────┼───┼────┼────┤
    │七  │第 12 條│第 50 條│一般廢棄物未│一年內│3 千- 6 │3 千元  │
    │    │        │        │依執行機關公│第一次│千元    │        │
    │    │        │        │告之分類、收│      │        │        │
    │    │        │        │集、時間、指├───┤        ├────┤
    │    │        │        │定地點及清運│一年內│        │4 千 5  │
    │    │        │        │方式,交付回│第二次│        │百元    │
    │    │        │        │收、清除    ├───┤        ├────┤
    │    │        │        │            │一年內│        │6 千元  │
    │    │        │        │            │第三次│        │        │
    │    │        │        │            │以上  │        │        │
    └──┴────┴────┴──────┴───┴────┴────┘
二、卷查訴願人於首揭時間、地點,未依本市規定時間及清運地點將垃圾交付清除,
    隨地棄置垃圾包,此有本府環境保護局違反環保法令案件舉發通知書、稽查紀錄
    、採證照片及違規影片光碟附卷可稽,原處分機關據以裁處,洵屬有據。訴願人
    主張其係要將垃圾交付清潔隊,惟經勘驗採證光碟內容,明確攝得訴願人棄置垃
    圾包,訴願人亦於陳述意見書自承:「……看到馬路上有 1  袋垃圾,好心順手
    拿到外面角落丟……。」,是原處分機關依所攝得違規影片,認定訴願人違反廢
    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5  條及第 14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本府 100  年 5  月 20 日北府環衛字第 1000045350 號公告規定
    ,依裁罰時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民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一般廢棄物)案
    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規定,裁處訴願人法定罰鍰之最低金額 3,000  元,於
    法並無違誤,原處分應予維持。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黃怡騰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委員  許宏仁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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