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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071141106
旨: 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072328064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2、27、41、50 條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4、5 條
廢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民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一般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 第 2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71141106  號
    訴願人  李○輝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新
北環稽字第 00-000-100743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
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駕駛車輛(車牌號碼: 000-000)於民國(下同)107 年 2  月 17 日 22
時 53 分,行經本市○○區○○路 3  巷口,經原處分機關檢視監視錄影畫面查獲訴
願人隨意棄置垃圾包,其雖使用專用垃圾袋,惟並未依本市規定時間及垃圾車停靠收
集地點將垃圾交付清除。原處分機關爰以訴願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一般廢
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5  條及第 14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本府 100  年 5  月
 20 日北府環衛字第 1000045350 號公告規定,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第 2  款及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民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一般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規定,以首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3,000 元罰鍰。訴願人不
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訴願人於 107  年 2  月 17 日晚上 5  點多,小年夜過年返鄉
    前,有聽到廣播垃圾集中在該處,才會拿去集中放置,現場已有堆積如山的垃圾
    ,並未有看見標示或子母車,所以也一起集中放置,訴願人並非惡意,係被現場
    情形誤導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107 年 2  月 17 日為農曆大年初二,蘆洲區清潔隊為因應春節
    垃圾清運,於鷺江國小前(民權路 3  巷口)提供上午 8  時至下午 5  時垃圾
    定點清運服務,是訴願人所稱小年夜過年返鄉前有聽到廣播等語,應係誤解。又
    訴願人對於丟棄垃圾包之違規事實並不爭執,原處分機關依法處分,並無違誤。
    本件訴願為無理由,請予駁回等語。
    理    由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規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
    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1  項)。執行機關得視指定清除地區之特性,增訂前項一
    般廢棄物分類、貯存、排出之規定,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查(第 2  項)。」
    、第 50 條第 2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1,200  元以上 6,0
    00  元以下罰鍰。……二、違反第 12 條之規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
    辦法第 5  條規定:「一般廢棄物除依本辦法規定外,應依執行機關公告之分類
    、收集時間、指定地點與清運方式,交付回收、清除或處理。」、第 1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一般廢棄物應依下列方式分類後,始得交付回收、清除或辦
    理:…四、一般垃圾:(一)依執行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交付執
    行機關或受託機構之垃圾車清除。(二)投置於執行機關設置之一般垃圾貯存設
    備內。」。本府 100  年 5  月 20 日北府環衛字第 1000045350 號公告:「一
    、本市一般廢棄物……應使用本市專用垃圾袋將垃圾包紮妥當,依本市規定時間
    及垃圾車到達停靠收集點後,直接投入垃圾車內,交付清除。二、廢棄物不得任
    意棄置於地面……。三、未依本公告規定排出或違規棄置一般廢棄物者,依違反
    廢棄物清理法……處罰。」。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民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一般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規定(如下表):
    ┌──┬────┬────┬──────┬───┬────┬────┐
    │項次│違反法條│裁罰法條│違反事實    │違規情│罰鍰上下│裁罰基準│
    │    │        │        │            │節    │限(新臺│(新臺幣│
    │    │        │        │            │      │幣)    │)      │
    ├──┼────┼────┼──────┼───┼────┼────┤
    │七  │第 12 條│第 50 條│一般廢棄物未│一年內│3 千- 6 │3 千元  │
    │    │        │        │依執行機關公│第一次│千元    │        │
    │    │        │        │告之分類、收│      │        │        │
    │    │        │        │集、時間、指├───┤        ├────┤
    │    │        │        │定地點及清運│一年內│        │4 千 5  │
    │    │        │        │方式,交付回│第二次│        │百元    │
    │    │        │        │收、清除    ├───┤        ├────┤
    │    │        │        │            │一年內│        │6 千元  │
    │    │        │        │            │第三次│        │        │
    │    │        │        │            │以上  │        │        │
    └──┴────┴────┴──────┴───┴────┴────┘
二、卷查訴願人於事實欄所述時間及地點,未依本市規定時間及垃圾車停靠收集地點
    將垃圾交付清除,此有訴願人車籍資料、原處分機關稽查紀錄、現場翻拍照片 3
    幀、「新北樂圾車—垃圾清運資訊查詢網」網頁資料、本市 107  年度春節期間
    垃圾定點收運服務規劃表及 107  年蘆洲區農曆春節垃圾收運通知單等附卷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及本府公告,原處分機關以首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 3,000  元罰
    鍰,洵屬有據。
三、至訴願人主張並非惡意丟棄垃圾等語,查本市○○區○○路 3  巷口為原處分機
    關規劃之定點清運地點,該址平日清運時間為 21 時 0  分至 21 時 7  分(週
    三、週日除外),春節期間(107 年 2  月 16 日至 2  月 18 日)為 8  時至
     17 時。訴願人於 107  年 2  月 17 日(週六)丟棄垃圾包時間為 22 時 53
    分,非在前述平日或春節期間清運時間內;又縱訴願人丟棄垃圾包之際,現場已
    堆積大量垃圾,惟其他違規者與訴願人違規係屬二事,並不影響訴願人自身違規
    事實之認定,亦不得主張違法性有平等原則之適用,是訴願人前開主張,均不足
    採,原處分於法並無違誤,應予維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主任委員  黃怡騰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委員  許宏仁

如對本決定不服,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
庭(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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