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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071140487
旨: 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070974046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2、50 條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4、5 條
廢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民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一般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 第 2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71140487  號
    訴願人  陳○秋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7  年 4  月 16 日新
北環稽字第 41-107-040229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
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6 年 11 月 7  日 0  時 45 分許,於本市三重區大同北
路 217  號對面,未依本市規定時間及垃圾車停靠收集地點將垃圾交付清除。原處分
機關以訴願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5  條及
第 14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本府 100  年 5  月 20 日北府環衛字第 1000045350
號公告規定,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第 2  款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民眾違
反廢棄物清理法(一般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規定,以首揭裁處書,裁
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3,000 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
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訴願人係首次觸法,請念及訴願人年事已高,無經濟收入,請酌
    量減輕罰款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訴願人未依本市規定時間及垃圾車停靠收集地點將垃圾交付清除
    ,致污染環境。原處分機關據以處分,洵屬有據。本件訴願為無理由,請核以駁
    回等語。
    理    由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
    、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第 1  項)。執行機關得視指定清除地區之特性,增訂前項一般廢
    棄物分類、貯存、排出之規定,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查(第 2  項)。」、同
    法第 50 條第 2  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1,2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二、違反第 12 條之規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5  條:「一般廢棄物除依本辦法規定外,應依執行機關公告之分類、收集時
    間、指定地點與清運方式,交付回收、清除或處理。」。同辦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4  款:「一般廢棄物應依下列方式分類後,始得交付回收、清除或辦理:
    …四、一般垃圾:(一)依執行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交付執行機
    關或受託機構之垃圾車清除。(二)投置於執行機關設置之一般垃圾貯存設備內
    。」。本府 100  年 5  月 20 日北府環衛字第 1000045350 號公告:「一、本
    市一般廢棄物……應使用本市專用垃圾袋將垃圾包紮妥當,依本市規定時間及垃
    圾車到達停靠收集點後,直接投入垃圾車內,交付清除。二、廢棄物不得任意棄
    置於地面……。三、未依本公告規定排出或違規棄置一般廢棄物者,依違反廢棄
    物清理法……處罰。」。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民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一
    般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規定(如下表):
    ┌──┬────┬────┬──────┬───┬────┬────┐
    │項次│違反法條│裁罰法條│違反事實    │違規情│罰鍰上下│裁罰基準│
    │    │        │        │            │節    │限(新臺│(新臺幣│
    │    │        │        │            │      │幣)    │)      │
    ├──┼────┼────┼──────┼───┼────┼────┤
    │七  │第 12 條│第 50 條│一般廢棄物未│一年內│3 千- 6 │3 千元  │
    │    │        │        │依執行機關公│第一次│千元    │        │
    │    │        │        │告之分類、收│      │        │        │
    │    │        │        │集、時間、指├───┤        ├────┤
    │    │        │        │定地點及清運│一年內│        │4 千 5  │
    │    │        │        │方式,交付回│第二次│        │百元    │
    │    │        │        │收、清除    ├───┤        ├────┤
    │    │        │        │            │一年內│        │6 千元  │
    │    │        │        │            │第三次│        │        │
    │    │        │        │            │以上  │        │        │
    └──┴────┴────┴──────┴───┴────┴────┘
二、卷查訴願人於事實欄所述時間及地點,未依本市規定時間及垃圾車停靠收集地點
    將垃圾交付清除,此有新北市環境保護局違反環保法令案件舉發通知書及採證照
    片 3  幀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及本府公告,原處分機關以首揭裁處書裁處訴
    願人 3,000  元罰鍰,洵屬有據。
三、至訴願人主張酌量減輕罰款一節,考量原處分機關業已審酌訴願人違規情節、應
    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等,依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民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一般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規定裁罰訴願人 3,000  元罰鍰,於
    法並無違誤,原處分應予維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主任委員  黃怡騰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委員  許宏仁

如對本決定不服,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
庭(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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