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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071121004
旨: 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072092300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2、27、41、50 條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4、5 條
廢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民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一般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 第 2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71121004  號
    訴願人  林○澤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7  年 9  月 17 日新
北環稽字第 41-107-090486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
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7 年 7  月 12 日 23 時 12 分許,在本市中和區新生街
220 巷口對面隨地棄置垃圾包,原處分機關爰認訴願人未依規定使用專用垃圾袋,且
未依本市規定時間及清運地點將垃圾交付清除,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規定,依
同法第 50 條第 2  款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民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一般廢
棄物)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規定,以首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
3,000 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
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該地區為市場垃圾集運區且每日固定清理,放置之回收物本來就
    無需專用垃圾袋,裁處書引用條例與事實不符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查本案違規地點常遭民眾隨意棄置垃圾,為本局所列管之髒亂點
    ,本局已派員加強稽查,而本案經現場查獲訴願人丟棄物係黑色塑膠袋,未依規
    定使用專用垃圾袋,且未依本市規定時間及清運地點將垃圾交付清除,違規事證
    明確。本局依法裁罰並無不當,請維持原處分等語。
    理    由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規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
    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1  項)。執行機關得視指定清除地區之特性,增訂前項一
    般廢棄物分類、貯存、排出之規定,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查(第 2  項)。」
    。同法第 50 條第 2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1,2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二、違反第 12 條之規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
    理辦法第 5  條規定:「一般廢棄物除依本辦法規定外,應依執行機關公告之分
    類、收集時間、指定地點與清運方式,交付回收、清除或處理。」。同辦法第 1
    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一般廢棄物應依下列方式分類後,始得交付回收
    、清除或辦理:…二、資源垃圾:(一)依執行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及作業方
    式,交付執行機關或受託機構之資源垃圾回收車回收。(二)依各地區設置資源
    回收設施分類規定,投置於資源回收桶(箱、站)內。(三)屬本法規定之應回
    收廢棄物得自行交付原販賣業者或依回收管道回收。…四、一般垃圾:(一)依
    執行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交付執行機關或受託機構之垃圾車清除
    。(二)投置於執行機關設置之一般垃圾貯存設備內。」。本府 100  年 5  月
    20  日北府環衛字第 1000045350 號公告:「一、本市一般廢棄物……應使用本
    市專用垃圾袋將垃圾包紮妥當,依本市規定時間及垃圾車到達停靠收集點後,直
    接投入垃圾車內,交付清除。二、廢棄物不得任意棄置於地面……。三、未依本
    公告規定排出或違規棄置一般廢棄物者,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處罰。」。新
    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民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一般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規定(如下表):
    ┌──┬────┬────┬──────┬───┬────┬────┐
    │項次│違反法條│裁罰法條│違反事實    │違規情│罰鍰上下│裁罰基準│
    │    │        │        │            │節    │限(新臺│(新臺幣│
    │    │        │        │            │      │幣)    │)      │
    ├──┼────┼────┼──────┼───┼────┼────┤
    │七  │第 12 條│第 50 條│一般廢棄物未│一年內│3 千- 6 │3 千元  │
    │    │        │        │依執行機關公│第一次│千元    │        │
    │    │        │        │告之分類、收│      │        │        │
    │    │        │        │集、時間、指├───┤        ├────┤
    │    │        │        │定地點及清運│一年內│        │4 千 5  │
    │    │        │        │方式,交付回│第二次│        │百元    │
    │    │        │        │收、清除    ├───┤        ├────┤
    │    │        │        │            │一年內│        │6 千元  │
    │    │        │        │            │第三次│        │        │
    │    │        │        │            │以上  │        │        │
    └──┴────┴────┴──────┴───┴────┴────┘
二、卷查本案訴願人於事實欄所述時間及地點,未依規定使用專用垃圾袋,且未依本
    市規定時間及清運地點將垃圾交付清除,隨地拋棄一般廢棄物(垃圾包),此有
    稽查紀錄(稽查紀錄編號:04-E-1102340)、舉發通知書(通知書編號:NO.200
    8723)及採證照片附卷可稽。揆諸上揭法條及本府公告,是系爭處分,洵屬有據。
三、另訴願人主張該地區為市場垃圾集運區且每日固定清理等語。然依上揭一般廢棄
    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規定,一般垃圾應依執行機關公告之分類、收集時間、指定
    地點與清運方式,交付回收、清除或處理。再按本府 100  年 5  月 20 日北府
    環衛字第 1000045350 號公告,一般廢棄物應使用本市專用垃圾袋將垃圾包紮妥
    當,依本市規定時間及垃圾車到達停靠收集點後,直接投入垃圾車內,交付清除
    ,不得任意棄置於地面。本府既有上開公告,且已實施垃圾不落地政策多年,自
    不可能於本市轄內設置垃圾集中點,任民眾將垃圾棄置於地面,無須投入垃圾車
    內,或允許民眾得未使用本市專用垃圾袋,而與上開公告內容有違,是訴願人所
    述,應有誤解。
四、至訴願人主張棄置之物品是回收物,本來就無需專用垃圾袋,裁處書引用條例與
    事實不符一節。惟縱如訴願人所述,其所丟棄之垃圾包內容為回收物,然依一般
    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4 條之規定,資源垃圾應依執行機關指定時間、地
    點及作業方式,交付執行機關或受託機構之資源垃圾回收車回收,或投置於資源
    回收桶(箱、站),亦或依回收管道回收,本案訴願人逕將垃圾包丟棄於地面,
    未依前開處理辦法所定之方式將廢棄物交付清除與回收,仍有違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之規定,是訴願人所執主張,尚難執為免責之論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以訴
    願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規定,依同法第 50 條第 2  款規定及新北市政
    府環境保護局處理民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一般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裁處訴
    願人 3,000  元罰鍰,並無違誤,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主任委員  黃怡騰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委員  許宏仁

如對本決定不服,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
庭(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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