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71090604 號
訴願人 劉○宗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7 年 5 月 24 日新
北環稽字第 41-107-050379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
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駕駛機車(車牌號碼:000-000 ,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下同)107 年
2 月 18 日 7 時 44 分許,於本市蘆洲區長安街 313 巷口,未依本市規定時間及
垃圾車到達停靠地點將垃圾交付清除,原處分機關爰認訴願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1
2 條規定,依同法第 50 條第 2 款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民眾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一般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規定,以首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新
臺幣(下同)3,000 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訴願人係看到張貼於大樓門口 107 年度蘆洲區農曆春節垃圾收
運通知單所示,蘆洲區於上午 8 時至下午 5 時在長安街 313 巷口定點收運
垃圾,訴願人至現場沒看到垃圾車但已堆滿成堆打包垃圾,誤以為春節期間垃圾
採集中方式待清潔隊收取,非故意亂丟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訴願人駕駛機車於 107 年 2 月 18 日,於本市蘆洲區長安街
313 巷口,未依本市規定時間及清運地點將垃圾交付清除,原處分機關依法裁處
,洵屬有據。另查農曆春節長安街 313 巷口垃圾定點收運公告事項,其收運時
間為上午 8 時至下午 5 時,惟本件訴願人係於是日上午 7 時 44 分將垃圾
包棄置於長安街 313 巷口,違規行為屬實等語。
理 由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規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
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1 項)。執行機關得視指定清除地區之特性,增訂前項一
般廢棄物分類、貯存、排出之規定,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查(第 2 項)。」
、第 50 條第 2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1 千 2 百元以上
6 千元以下罰鍰。……二、違反第 12 條之規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
辦法第 5 條規定:「一般廢棄物除依本辦法規定外,應依執行機關公告之分類
、收集時間、指定地點與清運方式,交付回收、清除或處理。」、第 1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一般廢棄物應依下列方式分類後,始得交付回收、清除或辦
理:…四、一般垃圾:(一)依執行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交付執
行機關或受託機構之垃圾車清除。(二)投置於執行機關設置之一般垃圾貯存設
備內。」,本府 100 年 5 月 20 日北府環衛字第 1000045350 號公告:「一
、本市一般廢棄物……應使用本市專用垃圾袋將垃圾包紮妥當,依本市規定時間
及垃圾車到達停靠收集點後,直接投入垃圾車內,交付清除。二、廢棄物不得任
意棄置於地面……。三、未依本公告規定排出或違規棄置一般廢棄物者,依違反
廢棄物清理法……處罰。」。
二、次按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民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一般廢棄物)案件裁罰
基準第 2 點附表規定(如下表):
┌──┬────┬────┬──────┬───┬────┬────┐
│項次│違反法條│裁罰法條│違反事實 │違規情│罰鍰上下│裁罰基準│
│ │ │ │ │節 │限(新臺│(新臺幣│
│ │ │ │ │ │幣) │) │
├──┼────┼────┼──────┼───┼────┼────┤
│七 │第 12 條│第 50 條│一般廢棄物未│一年內│3 千- 6 │3 千元 │
│ │ │ │依執行機關公│第一次│千元 │ │
│ │ │ │告之分類、收│ │ │ │
│ │ │ │集、時間、指├───┤ ├────┤
│ │ │ │定地點及清運│一年內│ │4 千 5 │
│ │ │ │方式,交付回│第二次│ │百元 │
│ │ │ │收、清除 ├───┤ ├────┤
│ │ │ │ │一年內│ │6 千元 │
│ │ │ │ │第三次│ │ │
│ │ │ │ │以上 │ │ │
└──┴────┴────┴──────┴───┴────┴────┘
二、卷查本案訴願人於事實欄所述時間及地點,未依本市規定時間及清運地點將垃圾
交付清除,隨地拋棄垃圾包,此有稽查紀錄及採證照片 3 幀附卷可稽。揆諸上
揭法條及本府公告,是系爭處分,洵屬有據。
三、至訴願人主張係誤以為春節期間垃圾採集中方式待清潔隊收取云云。然依首揭一
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規定,一般垃圾應依執行機關公告之分類、收集時間
、指定地點與清運方式,交付回收、清除或處理。即依本府 100 年 5 月 20
日北府環衛字第 1000045350 號公告,一般廢棄物應使用本市專用垃圾袋將垃圾
包紮妥當,依本市規定時間及垃圾車到達停靠收集點後,直接投入垃圾車內,交
付清除,不得任意棄置於地面。本府既有上開公告,自不可能允許民眾得任意拋
棄垃圾,無須投入垃圾車內,而與公告有違。查 107 年蘆洲區農曆春節期間垃
圾定點收集時間為上午 8 時至下午 5 時,惟本件訴願人係於是日上午 7 時
44 分將垃圾包棄置於長安街 313 巷口,故訴願人未依規定時間棄置垃圾包違
規事實明確,此有 107 年度蘆洲區農曆春節垃圾收運通知單影本附卷可稽。且
原處分機關已考量違規情節、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等,依新北市政府環境保
護局處理民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一般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規定
裁罰訴願人 3,000 元罰鍰,亦無違誤,或有違比例原則,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裁
處,於法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主任委員 黃怡騰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委員 許宏仁
如對本決定不服,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
庭(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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