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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071020786
旨: 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071647073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27、50 條
廢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民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一般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 第 2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71020786  號
    訴願人  廖○榮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7  年 8  月 7  日新
北環稽字第 41-107-070811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
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7 年 5  月 25 日 16 時 30 分許,於本市○○區○○路
1 段 352  巷 32 弄 3  號鐵門及附近電線桿,違規張貼廣告,經原處分機關稽查員
當場查獲,爰以訴願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0 款規定,並依同法第 50 條
第 3  款規定,以首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6,000 元罰鍰,另依環境教
育法第 23 條規定,處環境教育講習 1  小時。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
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本人是在清潔隊員的圍剿與脅迫下,被強行開罰,所以請求重新
    查證。由於屋主住本市○○區○○路 1  段 352  巷 32 弄 3  號,本人前往拜
    訪屋主,臨行前屋主說在他家巷口朋友家可貼告示廣告,我也徵求他們同意,前
    去貼一張售屋廣告,碰巧幾名清潔隊員經過,把我圍住,不讓我離去,且每個人
    手持棒棍,令我心生害怕。直到左鄰右舍出來圍觀,他們口氣才鬆軟,希望我好
    好配合,不然會有清潔隊員控制不住,且說開 1,200  罰單,為了保住生命,不
    得不從,誰知罰單與當日所言並不相同。本人雖有貼廣告,皆是屋主與附近朋友
    同意,請明察撤銷罰單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訴願人任意張貼廣告污染定著物致污染環境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0 款規定,此有稽查紀錄及採證照片 4  幀附卷可稽,本局依法告發
    處分,洵屬有據。本案訴願為無理由,請察核予以駁回等語。
    理    由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0 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同法第 50 條第 3  款規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千 2  百元以上 6  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
    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三、為第 27 條各款行為之一。」。又環境
    教育法第 23 條規定:「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
    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
    經處分機關處分停工、停業或新臺幣 5  千元以上罰鍰者,處分機關並應令該自
    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 1  小
    時以上 8  小時以下環境講習。」。
二、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民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一般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
    第 2  點附表規定(如下表):
    ┌──┬────┬────┬──────┬───┬────┬────┐
    │項次│違反法條│裁罰法條│違反事實    │違規情│罰鍰上下│裁罰基準│
    │    │        │        │            │節    │限(新臺│(新臺幣│
    │    │        │        │            │      │幣)    │)      │
    ├──┼────┼────┼──────┼───┼────┼────┤
    │30  │第 27 條│第 50 條│張貼或噴漆廣│一年內│1,200-  │3 千元  │
    │    │第 10 款│        │告定著物    │第一次│6,000 元│        │
    │    │        │        │            ├───┤        ├────┤
    │    │        │        │            │一年內│        │6 千元  │
    │    │        │        │            │第二次│        │        │
    │    │        │        │            │以上  │        │        │
    └──┴────┴────┴──────┴───┴────┴────┘
三、查訴願人於事實欄所述時間及地點之鐵門及附近電線桿,違規張貼廣告,經原處
    分機關現場所查獲,此有稽查紀錄及採證照片數幀影附卷可稽。就訴願人違法張
    貼廣告之違規行為,洵堪認定。
四、至訴願人主張雖有貼廣告,皆是屋主與附近朋友同意,在清潔隊員的圍剿與脅迫
    下,被強行開罰,且說開 1,200  罰單云云。然依本府 100  年 1  月 10 日北
    府環衛字第 0990127059 號公告:「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1 款。公
    告事項:一、於指定清除地區內將廣告物懸掛、黏貼、釘定、夾附或放置於戶外
    地面、道路、人行道、騎樓、樹木、圍籬、欄杆、門牌、水電瓦斯計量設施、對
    講機、消防器材、信箱外框、門框、門縫、門把、門首、交通工具、公共設施者
    ,為污染環境行為。……三、本公告所稱廣告物,係指用於廣告用途之旗幟、布
    條、帆布、傳單、海報、看板、紙張。」。訴願人自承有貼廣告之行為,因此即
    合致上開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依法即應受罰,非謂得屋主或屋主友人同意,即
    可免罰。況所張貼的鐵門非屋主單獨所有,而電線桿亦非該等人所有,該等人亦
    無權同意。另依首揭裁罰基準所訂,倘一年內第一次違反者,裁罰 3  千元,第
    二次以上罰 6  千元,訴願人於 106  年 7  月 13 日第 1  次違反時即遭裁罰
    3 千元,本次為第 2  次違反,豈有告知減輕之可能;而舉發通知書之被舉發人
    簽章及陳述意見欄內,訴願人表示無意見,僅請求改寄通訊地址,針對被脅迫、
    可減罰等,未能提供有利於己之相關資料,以實其說,核其所述,尚難採憑。是
    原處分機關已考量違規情節、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等,依新北市政府環境保
    護局處理民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一般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規定
    ,以訴願人一年內第 2  次違反而裁罰 6,000  元罰鍰,另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規定,處環境教育講習 1  小時,亦無違誤,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裁處,於法並
    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主任委員  黃怡騰(公出)

委員  劉宗德(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委員  許宏仁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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