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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070110200
旨: 因違反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070329019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第 13、15、2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70110200  號
    訴願人  鴻○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方○國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7  年 1 
月 3  日新北農景字第 1063324100 號函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
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為辦理「106 年度新北市轄區內橋梁、隧道改善及搶修工程(第 2  區)新
店區景美溪橋無障礙設施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申請移植樹木,經原處分機關
以 106  年 8  月 11 日新北農景字第 1063318718 號函核准系爭工程移植計畫書,
同意遷移 61 株榕樹(下稱系爭樹木)。惟訴願人進行移植作業時,未依已核定之計
畫書移植位置辦理系爭樹木移植,經本市瑞芳區公所 106  年 10 月 11 日現場會勘
確認屬實。原處分機關爰以訴願人違反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下稱樹保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依同自治條例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以首揭號函裁處訴願人
新臺幣(下同)3 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本案於 106  年 9  月 4  日申報開工,施工至同年 9  月 9 
    日時,因多數里民至現場抗議陳情,希望移植位置能微調,經電話聯絡新北市政
    府養護工程處之本案承辦人,口頭同意後才調整樹木移植位置以符民眾訴求,本
    公司不服原處分機關不符民意之裁處,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訴願人於辦理本案樹木移植計畫書提報時,已切結確實知悉樹保
    條例規定,樹保條例第 15 條第 2  項已明文規定應依核定之計畫書辦理移植,
    雖訴願人表示係依民眾訴求變更位置,惟仍應於施工前函文修正原核定位置後,
    始得辦理。原處分並無違法不當,准予駁回其訴願等語。
    理    由
一、按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 2  條規定:「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
    府農業局…。」同自治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行道樹或其他樹木因工程
    施工或都市計畫需要遷植者,應檢附包含目的、日期、地點及方法等資料之施工
    計畫,報本局核准後始得為之。」同自治條例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未依第
    13  條第 1  項核准之施工計畫遷植者,處 3  萬元以上 8  萬元以下罰鍰,並
    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
二、卷查訴願人為辦理系爭工程申請移植樹木,並經原處分機關核准在案,同意遷移
    系爭樹木,惟訴願人進行移植作業時,未依原核定移植計畫書辦理,自行調整系
    爭樹木移植位置,已違反樹保條例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此有原處分機關會勘
    紀錄影本及採證照片數幀附卷可稽,其違規事證,洵堪認定。
三、至訴願人主張經本府養護工程處之承辦人口頭同意後,調整樹木移植位置以符民
    眾訴求云云。惟按樹保條例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遷植樹木應依核准之施工計
    畫辦理,查訴願人提報移植計畫書時,已切結確實知悉樹保條例規定,嗣原處分
    機關以 106  年 8  月 11 日新北農景字第 1063318718 號函核准系爭移植計畫
    書,亦於說明三告知倘未依計畫書內容辦理,將依樹保條例第 15 條規定辦理,
    綜上觀之,訴願人應知悉未依移植計畫書辦理之後果;又本府養護工程處非系爭
    工程移植計畫書之主管機關,縱得到該處承辦人之口頭同意,亦不等同於核准變
    更移植計畫,如訴願人於進行移植時遇民眾陳情,致必須變更原定移植位置,仍
    應先報請原處分機關核准同意後,始得辦理,是訴願人主張,尚不足採。本案違
    規事實明確,原處分機關以首揭裁處書,裁處最低金額 3  萬元罰鍰,並無不合
    ,原處分應予維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主任委員  黃怡騰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委員  許宏仁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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