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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068011262
旨: 因地價稅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062394553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土地稅法 第 14、16、22、3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68011262  號
    訴願人  鄭○丁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上列訴願人因地價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新北稅法字第 
1063099137  號復查決定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所有坐落本市○○區○○○段溪頭小段 242-36 地號土地,持分面積 22.75
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其地上建物門牌號碼為本市○○區○○街 128  之 3 
號(下稱系爭建物),經原處分機關按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 10 ,核定 106  年地價
稅新臺幣(下同)6,151 元。訴願人不服,申請復查,經原處分機關以首揭復查決定
書復查駁回。訴願人仍表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
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原處分機關未合理查證,請依法撤銷原處分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查系爭土地 106  年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 2  萬 7,040  元,
    經原處分機關依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以訴願人為納稅義務人,按一般用地
    稅率千分之 10 核定 106  年地價稅 6,151  元,於法並無不合,應予維持等語
    。
    理    由
一、按土地稅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如左:一、土
    地所有權人。……」、第 14 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 22 條規定
    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地價稅基本稅率
    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
    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
二、卷查系爭土地 106  年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 2  萬 7,040  元,經原處分機關
    依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以訴願人為納稅義務人,按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 1
    0 核定 106  年地價稅 6,151  元(計算式:持分面積 22.75  平方公尺×申報
    地價 2  萬 7,040  元×稅率千分之 10) ,又系爭建物並無訴願人本人、配偶
    或直系親屬於該址辦竣戶籍登記,尚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亦
    無其他地價稅減免之情形,此有一親資料查詢清單、全戶戶籍資料、106 年課稅
    明細表及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等附卷可稽。從而,原處分機關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系爭土地 106  年地價稅,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並無違誤,復查決定遞予維持
    ,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主任委員  黃怡騰(公出)

委員  陳明燦(代理)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許宏仁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7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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